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规定。
采购人是指我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是指经青岛市财政部门认定依法获取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二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是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对列入当年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或工程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行为。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对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且未实行定点采购(协议供货)的货物、服务或工程进行采购的行为。
第三条 集中采购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申报。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预算(包括追加预算)、执行计划填报《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表》,连同采购项目需求等详细资料报送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
(二)财政局负责对采购项目资金(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审查。
(三)接受项目委托。经财政部门审查符合要求和有关规定的,该项目正式进入采购程序,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四)确定采购方式。
(五)编制采购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主动地与采购人加强联系,详细了解采购需求,按照有关规定草拟采购文件并送采购人审阅,必要时采购文件技术部分还应由专家审查。
采购文件的编制应做到充分、细致、周密、严谨,需要对采购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还必须邀请专家会同采购人对项目方案进行论证,直至达到项目要求。如因采购文件出现遗漏或倾向性等原因造成采购活动失败或受到供应商投诉甚至造成经济损失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六)发布采购公告。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
招标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到投标截止时间不得少于20日;竞争性谈判不得少于7日;其他方式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充分考虑和预见由于采购信息发布受众范围的大小等因素而出现参加投标(或报价)供应商数量不足的情况,还应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有足够数量的供应商参加应标(或报价)。
(七)发售采购文件。采购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即可发售采购文件。严禁在政府采购公告发布之前出售采购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应对购买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名称、数量等情况保密。
(八)组成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专家组成,其中专家应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用招标方式的,评审小组应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评审小组应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召开评审会议。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有关法律规定组织评审会议。评审小组根据评审意见推荐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并填写《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意见汇总表》,由各位评委签字,最后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人员签字确认。采购代理机构根据评审过程、专家意见和结果等情况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对供应商情况、评审过程、中标(成交)或未中标(成交)原因等进行详细地描述。
(十)下发中标(或成交)通知书。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下发中标(或成交)通知书,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采购双方不得无故改变中标结果和放弃中标项目,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十一)组织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或成交)通知书下发以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组织采购人和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按有关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十二)供应商履约验收。采购人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完毕出具《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
(十三)办理资金结算。采购项目验收完毕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将采购活动资料(包括《中标(成交)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等及时送采购人。
第四条 采购单位办理办公用品(耗材)定点采购时,根据《李沧区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品定点采购办法》直接到定点供应商处购买,定点供应商在“办公用品记录卡”上登记采购单位名称、产品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和总金额等内容,并由采购单位经办人签字和加盖单位财务章后生效。“办公用品记录卡”和发票作为采购办公用品资金支付的依据。
第五条 归集政府采购资料,建立政府采购档案。每一采购项目完成以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将采购文件、投标或报价文件、开标记录、专家评审意见汇总表、《政府采购合同》、《项目验收报告单》和评审报告等有关资料进行归集、整理,按规定的时间报送采购办(部分资料可以为复印件)。
第六条 投标(报价)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有异议的,可以在采购会议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接到质疑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质疑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进行投诉。
第七条 采购代理机构必须随时接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调查。
第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要加强政府采购代理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第九条 政府采购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办法进行处罚。
第十条 本规定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