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市场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府采购信息,是指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的总称。
第三条 区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市场信息公告活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确定我区政府采购市场信息公告的范围、内容。
第四条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遵循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获得查找的原则。
第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公告政府采购信息。
第六条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青岛市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以外,下列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公告: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三)采购信息,包括采购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
(四)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名单、联系电话等;
(五)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
(六)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告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
第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信息由采购代理机构报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后统一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九条 公告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准确可靠,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告的事项。
第十条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青岛市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公告。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不符合本规定的,有权向区财政部门控告和检举,区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