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
一、二胎生育许可核准
(一)受理机构:各街道办事处计生办
受理岗位责任人:各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执法员
(二)审核机构:各街道办事处
审核岗位责任人:各街道办事处计生分管领导
(三)核准机构: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管理科
核准岗位责任人:李丽华
(四)决定机关: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方修赏
(五)执法程序:
1、区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审批机关。
2、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规定的夫妻,可以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3、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将下列材料报请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
(1)双方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结婚证;
(2)《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表》;
(3)当事人具备《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4)男方户籍在外地的,需提交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申请和其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
4、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出的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5、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自接到生育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生育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区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区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决定批准生育;对不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的书面决定。不予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的书面决定应当载明不批准生育的理由及不服该决定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区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出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的书面决定后,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
(六)执法责任: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索取、收受贿赂的;
(4)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5)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流管科
立案岗位责任人:曲宝勇
调查岗位责任人:杨晓燕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常志萍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宋海荣
(四)执法程序:
一、区市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机关。
二、处罚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违反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查明事实。处罚机关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阻挠。调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调查终结,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处罚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必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除外),否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处罚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处罚机关应当采纳。
四、处罚机关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下列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的除外):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三)对公民处以五百元以上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必须举行听证,否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五、当事人确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由处罚机关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机关决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处罚机关的印章,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处罚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处罚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填写送达回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七、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书指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被处以罚款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处罚机关同意,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除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简易程序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
2、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 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3、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执法责任:
一、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二、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 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 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 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 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 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 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 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流管科
立案岗位责任人:曲宝勇
调查岗位责任人:杨晓燕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常志萍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宋海荣
(四)执法程序:
一、区市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机关。
二、处罚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违反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查明事实。处罚机关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阻挠。调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调查终结,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处罚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必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除外),否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处罚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处罚机关应当采纳。
四、处罚机关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下列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的除外):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三)对公民处以五百元以上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必须举行听证,否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五、当事人确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由处罚机关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机关决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处罚机关的印章,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处罚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处罚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填写送达回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七、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书指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被处以罚款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处罚机关同意,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除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简易程序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
2、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 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3、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执法责任:
一、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二、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 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 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 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 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 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 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 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流管科
立案岗位责任人:曲宝勇
调查岗位责任人:杨晓燕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常志萍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宋海荣
(四)执法程序:
一、区市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机关。
二、处罚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违反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查明事实。处罚机关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阻挠。调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调查终结,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处罚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必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除外),否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处罚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处罚机关应当采纳。
四、处罚机关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下列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的除外):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三)对公民处以五百元以上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必须举行听证,否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五、当事人确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由处罚机关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机关决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处罚机关的印章,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处罚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处罚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填写送达回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七、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书指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被处以罚款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处罚机关同意,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除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简易程序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
2、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 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3、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执法责任:
一、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二、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 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 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 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 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 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 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 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管理科
立案岗位责任人:辛军
调查岗位责任人:杨晓燕、李丽华、温淑艳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方修赏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宋海荣
(四)执法程序:
一、区市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机关。
二、处罚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违反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查明事实。处罚机关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阻挠。调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调查终结,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处罚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必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除外),否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处罚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处罚机关应当采纳。
四、处罚机关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下列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的除外):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三)对公民处以五百元以上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必须举行听证,否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五、当事人确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由处罚机关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机关决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处罚机关的印章,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处罚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处罚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填写送达回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七、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书指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被处以罚款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处罚机关同意,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除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简易程序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
2、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 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3、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执法责任:
一、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二、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 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 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 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 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 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 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 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流管科
立案岗位责任人:曲宝勇
调查岗位责任人:杨晓燕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常志萍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宋海荣
(四)执法程序:
一、区市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机关。
二、处罚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违反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查明事实。处罚机关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阻挠。调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调查终结,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处罚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必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除外),否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处罚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处罚机关应当采纳。
四、处罚机关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下列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的除外):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三)对公民处以五百元以上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必须举行听证,否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五、当事人确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由处罚机关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机关决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处罚机关的印章,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处罚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处罚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填写送达回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七、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书指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被处以罚款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处罚机关同意,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除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简易程序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
2、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 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3、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执法责任:
一、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二、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 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 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 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 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 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 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 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流管科
立案岗位责任人:曲宝勇
调查岗位责任人:杨晓燕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常志萍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宋海荣
(四)执法程序:
一、区市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机关。
二、处罚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违反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查明事实。处罚机关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阻挠。调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调查终结,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处罚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必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除外),否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处罚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处罚机关应当采纳。
四、处罚机关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下列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的除外):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三)对公民处以五百元以上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必须举行听证,否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五、当事人确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由处罚机关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机关决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处罚机关的印章,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处罚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处罚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填写送达回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七、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书指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被处以罚款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处罚机关同意,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除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简易程序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
2、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 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3、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执法责任:
一、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二、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 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 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 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 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 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 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 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流管科
立案岗位责任人:曲宝勇
调查岗位责任人:杨晓燕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常志萍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宋海荣
(四)执法程序:
一、区市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机关。
二、处罚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违反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查明事实。处罚机关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阻挠。调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调查终结,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处罚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必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除外),否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处罚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处罚机关应当采纳。
四、处罚机关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下列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的除外):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三)对公民处以五百元以上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必须举行听证,否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五、当事人确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由处罚机关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机关决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处罚机关的印章,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处罚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处罚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填写送达回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七、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书指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被处以罚款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处罚机关同意,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除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简易程序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
2、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 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3、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执法责任:
一、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二、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 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 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 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 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 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 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 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流管科
立案岗位责任人:曲宝勇
调查岗位责任人:杨晓燕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常志萍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宋海荣
(四)执法程序:
一、区市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机关。
二、处罚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违反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查明事实。处罚机关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阻挠。调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调查终结,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处罚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必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除外),否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处罚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处罚机关应当采纳。
四、处罚机关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下列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的除外):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三)对公民处以五百元以上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必须举行听证,否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五、当事人确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由处罚机关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机关决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处罚机关的印章,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处罚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处罚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填写送达回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七、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书指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被处以罚款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处罚机关同意,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除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简易程序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
2、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 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3、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执法责任:
一、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二、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 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 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 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 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 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 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 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流管科
立案岗位责任人:曲宝勇
调查岗位责任人:杨晓燕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常志萍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宋海荣
(四)执法程序:
一、区市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机关。
二、处罚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违反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查明事实。处罚机关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阻挠。调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调查终结,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处罚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必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除外),否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处罚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处罚机关应当采纳。
四、处罚机关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下列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的除外):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三)对公民处以五百元以上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必须举行听证,否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五、当事人确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由处罚机关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机关决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处罚机关的印章,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处罚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处罚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填写送达回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七、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书指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被处以罚款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处罚机关同意,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除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简易程序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
2、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 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3、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执法责任:
一、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二、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 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 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 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 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 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 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 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流管科
立案岗位责任人:曲宝勇
调查岗位责任人:杨晓燕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常志萍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宋海荣
(四)执法程序:
一、区市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机关。
二、处罚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违反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查明事实。处罚机关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阻挠。调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调查终结,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处罚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必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除外),否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处罚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处罚机关应当采纳。
四、处罚机关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下列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的除外):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三)对公民处以五百元以上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必须举行听证,否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五、当事人确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由处罚机关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机关决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处罚机关的印章,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处罚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处罚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填写送达回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七、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书指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被处以罚款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处罚机关同意,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除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简易程序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
2、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 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3、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执法责任:
一、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二、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 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 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 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 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 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 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 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流管科
立案岗位责任人:曲宝勇
调查岗位责任人:杨晓燕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常志萍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宋海荣
(四)执法程序:
一、区市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机关。
二、处罚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违反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查明事实。处罚机关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阻挠。调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调查终结,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处罚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必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除外),否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处罚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处罚机关应当采纳。
四、处罚机关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下列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的除外):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三)对公民处以五百元以上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必须举行听证,否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五、当事人确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由处罚机关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机关决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处罚机关的印章,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处罚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处罚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填写送达回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七、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书指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被处以罚款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处罚机关同意,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除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简易程序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
2、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 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3、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执法责任:
一、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二、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 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 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 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 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 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 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 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流管科
立案岗位责任人:曲宝勇
调查岗位责任人:杨晓燕、董湘华、李建军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方修赏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宋海荣
(四)执法程序:
一、区市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机关。
二、处罚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违反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查明事实。处罚机关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阻挠。调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调查终结,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处罚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必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除外),否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处罚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处罚机关应当采纳。
四、处罚机关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下列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的除外):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三)对公民处以五百元以上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必须举行听证,否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五、当事人确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由处罚机关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机关决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处罚机关的印章,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处罚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处罚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填写送达回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七、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书指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被处以罚款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处罚机关同意,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除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简易程序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
2、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 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3、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执法责任:
一、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二、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 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 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 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 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 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 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 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流管科
立案岗位责任人:曲宝勇
调查岗位责任人:杨晓燕、董湘华、李建军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方修赏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宋海荣
(四)执法程序:
一、区市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机关。
二、处罚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违反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查明事实。处罚机关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阻挠。调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调查终结,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处罚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必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除外),否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处罚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处罚机关应当采纳。
四、处罚机关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下列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的除外):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三)对公民处以五百元以上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必须举行听证,否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五、当事人确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由处罚机关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机关决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处罚机关的印章,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处罚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处罚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填写送达回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七、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书指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被处以罚款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处罚机关同意,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除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简易程序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
2、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 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3、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执法责任:
一、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二、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 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 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 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 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 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 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 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流管科
立案岗位责任人:曲宝勇
调查岗位责任人:杨晓燕、董湘华、李建军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方修赏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宋海荣
(四)执法程序:
一、区市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机关。
二、处罚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违反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查明事实。处罚机关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阻挠。调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调查终结,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处罚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必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除外),否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处罚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处罚机关应当采纳。
四、处罚机关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下列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的除外):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三)对公民处以五百元以上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必须举行听证,否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五、当事人确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由处罚机关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机关决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处罚机关的印章,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处罚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处罚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填写送达回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七、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书指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被处以罚款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处罚机关同意,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除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简易程序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
2、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 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3、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执法责任:
一、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二、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 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 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 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 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 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 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 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房主向成年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容留、包庇计划外怀孕或者计划外生育的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流管科
立案岗位责任人:曲宝勇
调查岗位责任人:杨晓燕、董湘华、李建军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方修赏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宋海荣
(四)执法程序:
一、区市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机关。
二、处罚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违反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查明事实。处罚机关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阻挠。调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调查终结,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处罚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必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除外),否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处罚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处罚机关应当采纳。
四、处罚机关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下列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的除外):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三)对公民处以五百元以上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必须举行听证,否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五、当事人确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由处罚机关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机关决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处罚机关的印章,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处罚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处罚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填写送达回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七、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书指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被处以罚款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处罚机关同意,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除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简易程序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
2、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 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3、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执法责任:
一、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二、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 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 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 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 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 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 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 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中,擅自使用国家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目录以外的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的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流管科
立案岗位责任人:曲宝勇
调查岗位责任人:杨晓燕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常志萍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宋海荣
(四)执法程序:
一、区市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机关。
二、处罚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违反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查明事实。处罚机关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阻挠。调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调查终结,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处罚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必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除外),否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处罚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处罚机关应当采纳。
四、处罚机关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下列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的除外):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三)对公民处以五百元以上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必须举行听证,否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五、当事人确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由处罚机关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机关决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处罚机关的印章,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处罚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处罚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填写送达回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七、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书指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被处以罚款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处罚机关同意,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除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简易程序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
2、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 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3、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执法责任:
一、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二、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 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 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 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 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 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 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 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流管科
立案岗位责任人:曲宝勇
调查岗位责任人:杨晓燕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常志萍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宋海荣
(四)执法程序:
一、区市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机关。
二、处罚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违反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查明事实。处罚机关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阻挠。调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调查终结,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处罚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必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除外),否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处罚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处罚机关应当采纳。
四、处罚机关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下列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的除外):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三)对公民处以五百元以上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必须举行听证,否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五、当事人确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由处罚机关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机关决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处罚机关的印章,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处罚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处罚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填写送达回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七、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书指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被处以罚款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处罚机关同意,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除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简易程序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
2、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 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3、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执法责任:
一、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二、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 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 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 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 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 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 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 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伪造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管理科
立案岗位责任人:辛军
调查岗位责任人:杨晓燕、李丽华、温淑艳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方修赏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宋海荣
(四)执法程序:
一、区市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机关。
二、处罚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违反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查明事实。处罚机关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阻挠。调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调查终结,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处罚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必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除外),否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处罚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处罚机关应当采纳。
四、处罚机关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下列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的除外):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三)对公民处以五百元以上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必须举行听证,否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五、当事人确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由处罚机关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机关决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处罚机关的印章,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处罚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处罚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填写送达回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七、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书指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被处以罚款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处罚机关同意,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除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简易程序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
2、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 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3、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执法责任:
一、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二、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 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 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 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 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 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 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 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而未向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的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流管科
立案岗位责任人:曲宝勇
调查岗位责任人:杨晓燕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常志萍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宋海荣
(四)执法程序:
一、区市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机关。
二、处罚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违反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查明事实。处罚机关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阻挠。调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调查终结,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处罚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必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除外),否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处罚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处罚机关应当采纳。
四、处罚机关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下列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的除外):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三)对公民处以五百元以上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必须举行听证,否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五、当事人确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由处罚机关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机关决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处罚机关的印章,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处罚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处罚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填写送达回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七、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书指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被处以罚款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处罚机关同意,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除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简易程序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
2、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 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3、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执法责任:
一、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二、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 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 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 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 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 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 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 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对雇用未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手续成年育龄妇女的或所雇用的成年育龄人员出现计划外生育的单位和个人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流管科
立案岗位责任人:曲宝勇
调查岗位责任人:杨晓燕、董湘华、李建军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方修赏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宋海荣
(四)执法程序:
一、区市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机关。
二、处罚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违反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查明事实。处罚机关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阻挠。调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调查终结,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处罚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必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除外),否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处罚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处罚机关应当采纳。
四、处罚机关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下列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的除外):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三)对公民处以五百元以上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必须举行听证,否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五、当事人确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由处罚机关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机关决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处罚机关的印章,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处罚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处罚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填写送达回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七、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书指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被处以罚款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处罚机关同意,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除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简易程序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
2、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 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3、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执法责任:
一、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二、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 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 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 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 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 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 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 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违反规定,制作传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损国家利益宣传品的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
立案岗位责任人:毕仕伟
调查岗位责任人:陈兰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旭梅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宋海荣
(四)执法程序:
一、区市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机关。
二、处罚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违反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查明事实。处罚机关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阻挠。调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调查终结,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处罚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必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除外),否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处罚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处罚机关应当采纳。
四、处罚机关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下列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的除外):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三)对公民处以五百元以上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必须举行听证,否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五、当事人确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由处罚机关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机关决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处罚机关的印章,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处罚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处罚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填写送达回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七、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书指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被处以罚款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处罚机关同意,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除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简易程序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
2、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 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3、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执法责任:
一、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二、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 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 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 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 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 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 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 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二、违反《计划生育系统宣传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七条规定,未报送制作计划或样品、对计划生育宣传品实行地区封锁的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
立案岗位责任人:毕仕伟
调查岗位责任人:陈兰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旭梅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宋海荣
(四)执法程序:
一、区市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机关。
二、处罚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违反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查明事实。处罚机关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阻挠。调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调查终结,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处罚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必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除外),否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处罚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处罚机关应当采纳。
四、处罚机关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下列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的除外):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三)对公民处以五百元以上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必须举行听证,否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五、当事人确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由处罚机关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机关决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处罚机关的印章,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处罚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处罚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填写送达回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七、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书指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被处以罚款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处罚机关同意,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除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简易程序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
2、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 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3、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执法责任:
一、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二、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 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 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 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 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 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 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 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征收
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调查机构:各街道办事处计生办
调查岗位责任人:各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执法员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管理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辛军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宋海荣
(四)执法程序:
1、区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机关。受区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可在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内,以区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名义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2、征收机关发现公民有违法生育嫌疑的,必须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征收机关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调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调查终结,征收机关负责人应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征收机关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除外)。征收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征收机关应当采纳。
4、确有违法生育行为的,由区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征收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制作征收决定书。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必须盖有区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印章,并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
(2)违法生育的事实和证据;
(3)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法律依据和征收数额;
(4)代收社会抚养费的金融机构名称和缴纳期限;
(5)不服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征收决定的区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日期。
5、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应当在作出后分别交付男女双方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征收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征收决定书分别送达男女当事人。送达征收决定书应当填写送达回证。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6、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征收决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到征收决定书指定的金融机构,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申请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经区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可以分期缴纳。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区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执法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2、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一、计划生育宣传品备案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
审查岗位责任人:毕仕伟、陈兰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旭梅
二、对计划生育宣传品的重要及敏感内容的审定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
审查岗位责任人:毕仕伟、陈兰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旭梅
三、计划生育统计
(一)实施机构:各街道办事处计生办
统计岗位责任人:各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统计员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业务科、流管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温淑艳、刘冬、董湘华
(三)管理机构: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管理岗位责任人:王旭梅
(四)执法程序:
1、统计帐卡和统计报表是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主要来源。帐卡和报表及其项目的设置应当严格控制,删繁就简,以实用为原则。
街、居两级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统计帐卡,帐卡内容应当每月变更。街道为计划生育情况报表起报单位,实行月报表制度,逐级上报。
2、统计报表包括由计划生育统计部门负责的计划生育情况报表和本系统其他业务部门的统计报表。
计划生育情况报表的主要内容包括:育龄妇女的婚姻、生育、避孕节育等情况;
事业统计报表的主要内容包括:宣传教育、政策法规、技术服务、避孕药具供应、信访、人事、财务、协会等情况。
3、县以上各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可根据上一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工作需要,经同级统计局审批,设置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统计报表,或者转发上一级主管部门的统计报表。自行设计的报表项目不得少于上一级主管部门统计报表的项目,其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统计期限、上报时间等不得与上一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相抵触。
4、上报计划生育情况报表需经本单位统计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上报半年和全年统计报表的同时应当报送书面统计分析报告。
5、计划生育系统的其他业务部门和直属单位设置的事业统计报表及专门统计调查表须经同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审核、批准、备案、授颁统一表号后方可制发。
6、各种事业统计报表的汇总、分析、上报,由相应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上报的报表和分析报告,须抄送同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
7、按规定程序批准的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和调查表必须在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对未经批准或备案的计划生育统计调查表,各级计划生育部门有权废止,有关的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
(五)执法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由本级计划生育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部门、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
(2)拒报、瞒报计划生育统计资料的;
(3)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尚未公布的计划生育统计资料的;
(4)擅自下发统计报表,或者实施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社会、公众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
(5)泄露国家秘密的计划生育统计资料,造成国家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的;
(6)在统计调查中泄露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7)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8)妨碍计划生育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执行公务的。
有上述各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审查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申请材料
(一)受理机构:各街道办事处计生办
受理岗位责任人:各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执法员
(二)实施机构: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流管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杨晓燕
(三)审核机构: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常志萍
(四)执法程序:
1、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2、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原则上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
3、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4、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5、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将所有材料上报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五)执法责任:
在病残儿医学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依据有关法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为当事人提供伪证或出具假医学诊断证明的;
2、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3、鉴定人员弄虚作假、循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4、未经正常医学鉴定程序随意作出维持或变更原鉴定结论的;
5、有其他严重妨碍鉴定工作行为的。
五、对再生育子女健康状况进行随访登记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流管科
随访岗位责任人:杨晓燕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常志萍
(三)执法程序:
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病残儿医学鉴定资料由作出鉴定结论的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长期保存。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对再生育子女健康状况进行随访登记。
六、批准计划生育统计调查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业务科、流管科
统计岗位责任人:温淑艳、刘冬、董湘华
审查岗位责任人:张红燕、曲宝勇
(二)批准机构: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王旭梅
(三)执法程序:
1、县及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批准所辖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统计调查。
2、系统内各单位送审统计调查时,应当以单位名义向同级计生统计工作机构报送审核函,同时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统计调查方案及有关文件。
3、同级计生统计工作机构在接到送审的统计调查方案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送审的统计调查方案提出拟予批准或暂缓批准、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
经审核拟予批准的统计调查方案由计生统计工作机构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行政首长批准后,复函给提出统计调查的单位。
暂缓批准或不予批准的统计调查方案,由计生统计工作机构将审核意见及理由复函给提出统计调查的单位。
4、暂缓批准的统计调查方案,由提出统计调查的单位根据计生统计工作机构提出的意见修改、调整后,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重新审批。
5、系统内各单位与国外机构合作组织的统计调查,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由国家计生委统计工作机构与外事及保密工作机构会签,审批时间适当延长。
6、统计调查对象超出计划生育系统管辖的,经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由同级计生统计工作机构报送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审批。
7、予以批准的统计调查,由同级计生统计工作机构编制表号,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名义下发,送同级计生统计工作机构和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备案。
8、已经批准的统计调查,实施单位在实施过程中不得自行变动其中的内容。确需变动的应说明理由,并重新办理审批和备案手续。
9、定期报表的有效期限以复函所确定的有效期为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一次性报表或专门调查的有效期以复函所确定的有效期为限。
10、已经批准的统计调查到期后,原统计调查方案需继续使用的,组织统计调查的单位应向同级计生统计工作机构报送继续使用意见的函,由同级计生统计工作机构复函批准后实施。原统计调查方案需要修改后实施的,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办理续批手续。
未办理续批手续的,不得继续组织实施。
11、未经审批、暂缓批准、不予批准的统计调查,不得组织实施。
(四)执法责任:
违反《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及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统计调查中窃取国家秘密、损害社会、公众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
2、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3、擅自改变已批准的调查内容进行调查的;
4、给未获批准的统计调查提供经费支持,造成不良后果的;
5、滥批统计调查,造成统计调查秩序混乱的;
6、在统计调查中泄露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7、擅自公布统计报表数据或专项统计调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
8、为国外的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统计调查结果的;
9、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七、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服务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
立案岗位责任人:毕仕伟、曲宝勇
调查岗位责任人:陈兰、杨晓燕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旭梅、常志萍
八、委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为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流管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曲宝勇
调查岗位责任人:杨晓燕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方修赏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宋海荣
九、提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规划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流管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曲宝勇
调查岗位责任人:杨晓燕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常志萍
十、规划、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业务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流管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曲宝勇
调查岗位责任人:杨晓燕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常志萍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宋海荣
(四)执法程序: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是指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并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人员。
2、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及国家有关乡村医生、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管理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3、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的制度。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类技术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业务培训,熟悉相关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了解国家和地方的计划生育政策,掌握计划生育技术标准、服务规范,取得《合格证》,按《合格证》载明的服务项目提供服务。
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的《合格证》的审批、校验及其管理分别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4、拟从事咨询指导、药具发放、手术、临床检验等各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均应申请办理《合格证》。
申请办理《合格证》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申请人填写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申请表应清楚注明技术服务项目的类别,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人口政策与计划生育技术基础知识考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操作技能考核合格的证明文件;
(3)学历、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文件;
(4)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5、条例实施前已取得计划生育手术施术资格并继续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应换发《合格证》。换发《合格证》应提交以下文件:
(1)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施术合格证;
(2)申请人填写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近3年内无医疗事故,无违背计划生育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文件;
(4)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6、《合格证》的申请办理、申请换发和审批,均应注明技术服务项目,获准从事手术服务项目的,应注明手术术种。
已取得《合格证》,要求增加技术服务项目或手术术种的,须向原发证部门申请。
7、《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持证人应持《合格证》、单位审查意见、近3年内无重大医疗事故、无违背计划生育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文件,到原发证机关进行校验。逾期未校验的《合格证》自行作废。受理申请办理、换发、校验的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应制订规划、组织实施本部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不断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
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接受的与执业有关的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记录,可作为医师执业考核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依据。
十一、批准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流管科
调查岗位责任人:杨晓燕
审核岗位责任人:曲宝勇
(二)决定机关: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常志萍
(三)执法程序: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卫生和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胎儿性别鉴定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2、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市(地)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初步审查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4、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市(地)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检查。
5、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实施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实施机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并通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6、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
(四)执法责任:
1、计划生育、卫生和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二、处理药具管理发放和计生技术服务的举报和投诉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流管科
调查岗位责任人:杨晓燕
审核岗位责任人:曲宝勇
(二)决定机关: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常志萍
十三、审核接受绝育手术的夫妻再生育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流管科
调查岗位责任人:杨晓燕
审核岗位责任人:曲宝勇
(二)决定机关: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常志萍
(三)执法程序:
1、接受绝育手术的夫妻因特殊情况需要再生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可以接受恢复生育手术。
十四、奖励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流管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曲宝勇
调查岗位责任人:杨晓燕、董湘华、谢水清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方修赏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宋海荣
十五、对举报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的给予奖励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管理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辛军
调查岗位责任人:李丽华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方修赏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宋海荣
十六、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流管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曲宝勇
调查岗位责任人:杨晓燕、董湘华、谢水清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方修赏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宋海荣
十七、计划生育统计工作表彰奖励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业务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张红燕
调查岗位责任人:温淑艳、刘冬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旭梅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宋海荣
十八、对独生子女父母给予一定奖励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管理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辛军
调查岗位责任人:李丽华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方修赏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宋海荣
(四)执法程序:
1、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是《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颁发机关。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只生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
(2)已有二个子女,其中一个夭折后,不再生育的;
(3)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子女年龄应当在十四周岁以内或者母亲年龄在四十九周岁以内。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夫妻共同申领,丧偶、离婚者可单独申领。
3、已婚育龄夫妻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子女的,夫妻双方需向各自所在单位或一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2)《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中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
(3)申请人一方户籍在省外的,需提交个人申请和其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当事人只有并且自愿只生一个子女的证明。
4、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一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对申请人的婚育状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中的单位意见栏内填写审核意见并盖章。
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且自申请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申请人,分别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人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相关待遇。对不符合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申请人,作出驳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的书面决定。驳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的书面决定应当载明不服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所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有效,仍然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各种奖励和优惠待遇。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应当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变更手续:
(1)独生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的;
(2)独生子女死亡后,收养了一个子女,未再生育的。
7、丢失《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应当到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的补证申请书;
(2)双方户口簿;
(3)双方单位证明,证明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时间和丢证原因;
(4)已办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证据材料。
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的补证申请进行审查,自申请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申请人,予以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不符合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申请人,作出不予补证的书面决定。
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设有专门的补证登记簿,补证序号单独编号。
十九、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检查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流管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曲宝勇
调查岗位责任人:杨晓燕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常志萍
二十、对流动人口用人单位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流管科
监督岗位责任人:曲宝勇
调查岗位责任人:杨晓燕、董湘华、谢水清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方修赏
(三)执法程序:
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被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二十一、对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的监督管理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流管科
监督岗位责任人:曲宝勇
调查岗位责任人:杨晓燕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常志萍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宋海荣
(四)执法程序: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证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可以向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向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相关人员不得拒绝和隐瞒。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相关人员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二十二、对计生统计调查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业务科
监督岗位责任人:张红燕
调查岗位责任人:温淑艳、刘冬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旭梅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宋海荣
(四)执法程序:
1、各级计划生育统计和行政监察工作机构负责对计生统计调查工作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统计调查行为予以纠正或处理。
2、县及县以上计划生育统计和行政监察工作机构应当建立统计调查监督举报制度,在职权范围内负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统计调查进行核实,及时予以纠正或处理。
3、被调查人或被调查单位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统计调查,有权拒绝填报,并应向当地或上级计生统计工作机构举报。
4、各级计划生育财务工作机构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统计调查不予列支经费。
5、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及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统计调查中窃取国家秘密、损害社会、公众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
(2)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3)擅自改变已批准的调查内容进行调查的;
(4)给未获批准的统计调查提供经费支持,造成不良后果的;
(5)滥批统计调查,造成统计调查秩序混乱的;
(6)在统计调查中泄露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7)擅自公布统计报表数据或专项统计调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
(8)为国外的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统计调查结果的;
(9)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二十三、对统计制度执行情况和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业务科
监督岗位责任人:张红燕
调查岗位责任人:温淑艳、刘冬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旭梅
(三)执法程序:
1、县以上各级计划生育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专门统计调查。
2、县以上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实行统计检查制度,对本级和下级的统计制度执行情况和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
国家定期对各省的统计质量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全国通报。省、地、县各级计划生育部门组织的统计质量检查,要从严掌握,其结果应向本级管辖的各单位通报,同时向上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报告。街级计划生育办公室对居级统计帐卡应经常进行抽查。
二十四、胎儿性别鉴定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流管科
监督岗位责任人:曲宝勇
调查岗位责任人:杨晓燕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常志萍
(三)执法程序: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卫生和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胎儿性别鉴定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市(地)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检查。
3、计划生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检查、监督工作。
(四)执法责任:
1、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五、对计划生育药具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流管科
监督岗位责任人:曲宝勇
调查岗位责任人:杨晓燕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常志萍
(三)执法程序:
政府免费向已婚育龄人员提供的计划生育药具,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服务人员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计划生育专职人员负责发放,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
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对计划生育药具流通环节实施检查和监督。
二十六、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流管科
管理岗位责任人:曲宝勇
调查岗位责任人:杨晓燕、董湘华、李建军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方修赏
(三)执法责任:
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十七、为成年育龄流动人口出具假婚育证件或者拒绝为其办理婚育证件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流管科
监督岗位责任人:曲宝勇
调查岗位责任人:杨晓燕、董湘华、李建军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方修赏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宋海荣
(四)执法程序:
为成年育龄流动人口出具假婚育证件或者拒绝为其办理婚育证件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建议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执法责任:
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十八、对违反规定的统计调查进行核实,及时予以纠正或处理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业务科
监督岗位责任人:张红燕
调查岗位责任人:温淑艳、刘冬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旭梅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宋海荣
二十九、违反《山东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流管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曲宝勇
调查岗位责任人:杨晓燕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常志萍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宋海荣
(四)执法程序: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人员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山东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计划生育技术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2)造成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
(3)未经本人诊查,签署诊断、治疗等证明文件的;
(4)伪造、隐匿或者擅自销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文书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执法责任:
1、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违反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批准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导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发生的,对该部门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取消计划生育证明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管理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辛军
调查岗位责任人:李丽华、杨晓燕、温淑艳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方修赏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宋海荣
(四)执法程序: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编辑: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