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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沧区民政局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
2007-12-17 11:58:05  来源 : 李沧在线  浏览:  进入论坛

行 政 许 可 项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民间组织管理局
审查岗位责任人:杨磊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民间组织管理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姜继红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民政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任建之
(四)执法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民间组织管理局提供如下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场所使用权证明;
(4)验资报告;
(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6)章程草案。
2、受理:受理人员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依法能够当场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即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办理人员应当在收到补正材料之日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将行政许可申请时间、申请人、申请事项、提交材料等情况记录在案,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3、审查:一般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并于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审查完毕。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核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或询问笔录,核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向利害关系人出具《陈述、申辩告知书》,对提出陈述、申辩的,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其意见,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经复核成立的,应采纳。受理人员对行政许可有关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行政许可意见,并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签署意见,报科室负责人审查。
4、提出审查意见:科室负责人应自收到行政许可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报局办公会审核。
5、提出审核意见:局办公会应自收到行政许可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提出并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6、局领导审查批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局办公会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查批准。局领导应自收到行政许可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上签署最终的审查意见。
7、听证: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应按《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
8、决定:综合审核和听证情况,局领导批准予以许可的,由具体经办人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未获批准的,由具体经办人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之日内做出,二十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9、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及时送达申请人。???????????????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李沧区民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李沧区民政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社会团体筹备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民间组织管理局
审查岗位责任人:郭可敬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民间组织管理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姜继红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民政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任建之
(四)执法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民间组织管理局提供如下材料:
(1)筹备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筹备的文件;
(3)章程草案;
(4)场所使用证明;
(5)验资报告书;
(6)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7)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
2、受理:受理人员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依法能够当场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即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办理人员应当在收到补正材料之日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填写《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审批表》,将行政许可申请时间、申请人、申请事项、提交材料等情况记录在案,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3、审查:一般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并于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审查完毕。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核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或询问笔录,核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向利害关系人出具《陈述、申辩告知书》,对提出陈述、申辩的,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其意见,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经复核成立的,应采纳。受理人员对行政许可有关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行政许可意见,并在《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审批表》签署意见,报科室负责人审查。
4、提出审查意见:科室负责人应自收到行政许可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在《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报局办公会审核。
5、提出审核意见:局办公会应自收到行政许可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提出并在《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6、局领导审查批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局办公会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查批准。局领导应自收到行政许可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在《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审批表》上签署最终的审查意见。
7、听证: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应按《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
8、决定:综合审核和听证情况,局领导批准予以许可的,由具体经办人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未获批准的,由具体经办人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之日内做出,二十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9、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及时送达申请人。?????????????????????????????????????????????????????????????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李沧区民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李沧区民政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社会团体法人登记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民间组织管理局
审查岗位责任人:郭可敬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民间组织管理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姜继红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民政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任建之
(四)执法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民间组织管理局提供如下材料:
(1)《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
(2)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3)负责人备案表;
(4)办事机构备案表;
(5)印章备案表;
(6)帐户备案表;
(7)章程核准表;
(8)成立登记申请书;
(9)成立大会会议纪要;
(10)大会通过的章程;
(11)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
(12)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专职人员的个人简历、专职人员的个人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
(13)会费标准与管理办法;
(14)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2、受理:受理人员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依法能够当场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即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办理人员应当在收到补正材料之日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填写《成立社会团体审批表》,将行政许可申请时间、申请人、申请事项、提交材料等情况记录在案,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3、审查:一般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并于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审查完毕。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核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或询问笔录,核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向利害关系人出具《陈述、申辩告知书》,对提出陈述、申辩的,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其意见,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经复核成立的,应采纳。受理人员对行政许可有关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行政许可意见,并在《成立社会团体审批表》签署意见,报科室负责人审查。
4、提出审查意见:科室负责人应自收到行政许可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在《成立社会团体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报局办公会审核。
5、提出审核意见:局办公会应自收到行政许可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提出并在《成立社会团体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6、局领导审查批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局办公会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查批准。局领导应自收到行政许可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在《成立社会团体审批表》上签署最终的审查意见。
7、听证: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应按《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
8、决定:综合审核和听证情况,局领导批准予以许可的,由具体经办人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未获批准的,由具体经办人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之日内做出,二十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9、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及时送达申请人。?????????????????????????????????????????????????????????????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李沧区民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李沧区民政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民间组织管理局
受理岗位责任人:杨磊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民间组织管理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姜继红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民政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任建之
(四)执法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民间组织管理局提供如下材料:
(1)修改后的章程草案;
(2)《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3)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审查的文件;
(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5)变更办公场所的需再提交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证明、变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交离任审计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表》、变更活动资金需提交验资报告、变更业务主管单位需提交原主管单位同意不再担任的文件、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担任的文件、修改章程需提交修改后的章程草案及修改说明。
2、受理:受理人员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依法能够当场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即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办理人员应当在收到补正材料之日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审批表》,将行政许可申请时间、申请人、申请事项、提交材料等情况记录在案,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3、审查:一般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并于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审查完毕。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核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或询问笔录,核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向利害关系人出具《陈述、申辩告知书》,对提出陈述、申辩的,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其意见,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经复核成立的,应采纳。受理人员对行政许可有关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行政许可意见,并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审批表》签署意见,报科室负责人审查。
4、提出审查意见:科室负责人应自收到行政许可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报局办公会审核。
5、提出审核意见:局办公会应自收到行政许可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提出并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6、局领导审查批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局办公会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查批准。局领导应自收到行政许可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审批表》上签署最终的审查意见。
7、听证: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应按《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
8、决定:综合审核和听证情况,局领导批准予以许可的,由具体经办人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未获批准的,由具体经办人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之日内做出,二十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9、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及时送达申请人。?????????????????????????????????????????????????????????????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李沧区民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李沧区民政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民间组织管理局
审查岗位责任人:杨磊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民间组织管理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姜继红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民政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任建之
(四)执法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民间组织管理局提供如下材料:
(1)注销登记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
(3)清算报告书;
2、受理:受理人员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依法能够当场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即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办理人员应当在收到补正材料之日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审批表》,将行政许可申请时间、申请人、申请事项、提交材料等情况记录在案,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3、审查:一般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并于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审查完毕。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核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或询问笔录,核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向利害关系人出具《陈述、申辩告知书》,对提出陈述、申辩的,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其意见,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经复核成立的,应采纳。受理人员对行政许可有关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行政许可意见,并在《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审批表》签署意见,报科室负责人审查。
4、提出审查意见:科室负责人应自收到行政许可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在《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报局办公会审核。
5、提出审核意见:局办公会应自收到行政许可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提出并在《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6、局领导审查批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局办公会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查批准。局领导应自收到行政许可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在《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审批表》上签署最终的审查意见。
7、听证: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应按《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
8、决定:综合审核和听证情况,局领导批准予以许可的,由具体经办人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未获批准的,由具体经办人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之日内做出,二十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9、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及时送达申请人。?????????????????????????????????????????????????????????????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李沧区民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李沧区民政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社会团体变更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民间组织管理局
受理岗位责任人:郭可敬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民间组织管理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姜继红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民政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任建之
(四)执法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民间组织管理局提供如下材料:
(1)会议纪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盖会章);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3)新修改的章程草案(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4)《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5)《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6)变更办公场所的需再提交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证明、变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交离任审计报告、《社会团体法定代表登记表》、变更活动资金需提交验资报告、变更业务主管单位需提交原主管单位同意不再担任的文件、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担任的文件、修改章程需提交修改后的章程草案及修改说明。
2、受理:受理人员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依法能够当场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即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办理人员应当在收到补正材料之日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审批表》,将行政许可申请时间、申请人、申请事项、提交材料等情况记录在案,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3、审查:一般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并于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审查完毕。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核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或询问笔录,核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向利害关系人出具《陈述、申辩告知书》,对提出陈述、申辩的,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其意见,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经复核成立的,应采纳。受理人员对行政许可有关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行政许可意见,并在《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审批表》签署意见,报科室负责人审查。
4、提出审查意见:科室负责人应自收到行政许可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变更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报局办公会审核。
5、提出审核意见:局办公会应自收到行政许可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提出并在《社会团体变更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6、局领导审查批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局办公会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查批准。局领导应自收到行政许可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变更审批表》上签署最终的审查意见。
7、听证: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应按《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
8、决定:综合审核和听证情况,局领导批准予以许可的,由具体经办人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未获批准的,由具体经办人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之日内做出,二十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9、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及时送达申请人。?????????????????????????????????????????????????????????????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李沧区民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李沧区民政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社会团体注销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民间组织管理局
受理岗位责任人:郭可敬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民间组织管理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姜继红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民政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任建之
(四)执法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民间组织管理局提供如下材料:
(1)《社会团体注销登记表》;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3)决定注销登记的会议纪要;
(4)清算报告书;
(5)《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6)注销税务登记、银行帐户和代码证书的证明。
2、受理:受理人员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依法能够当场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即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办理人员应当在收到补正材料之日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填写《社会团体注销审批表》,将行政许可申请时间、申请人、申请事项、提交材料等情况记录在案,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3、审查:一般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并于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审查完毕。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核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或询问笔录,核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向利害关系人出具《陈述、申辩告知书》,对提出陈述、申辩的,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其意见,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经复核成立的,应采纳。受理人员对行政许可有关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行政许可意见,并在《社会团体注销审批表》签署意见,报科室负责人审查。
4、提出审查意见:科室负责人应自收到行政许可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在《社会团体注销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报局办公会审核。
5、提出审核意见:局办公会应自收到行政许可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提出并在《社会团体注销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6、局领导审查批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局办公会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查批准。局领导应自收到行政许可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在《社会团体注销审批表》上签署最终的审查意见。
7、听证: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应按《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
8、决定:综合审核和听证情况,局领导批准予以许可的,由具体经办人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未获批准的,由具体经办人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之日内做出,二十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9、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及时送达申请人。?????????????????????????????????????????????????????????????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李沧区民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李沧区民政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行 政 处 罚

一、社会团体行政处罚事项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民间组织管理局
审查岗位责任人:郭可敬?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民间组织管理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姜继红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民政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任建之
(四)执法程序:
1、受理投诉举报
立案工作人员收到投诉(举报)人的投诉举报后,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入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社会团体有上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或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后,立案民间组织管理填写《投诉(举报)登记表》,将投诉(举报)时间、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事项、投诉(举报)材料等情况记录在案。
2、立案
(1)投诉、举报案件于受理之日立案。对被投诉单位不明确及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不清的,立案工作人员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材料补正后,应及时立案。
(2)民间组织管理局在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专项执法检查、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年检等执法活动中发现民间组织有涉嫌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行为,需要调查处理的,应当于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立案。
(3)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将有关材料报民间组织管理局负责人审查。民间组织管理负责人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之内审查完毕,并在立案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民间组织管理局负责人批准之日即为立案之日。
3、调查
(1)民间组织管理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根据调查、检查情况如实制作《李沧区民政局调查检查记录》,需要对单位进行询问的,应当制作《李沧区民政局询问笔录》。《李沧区民政局询问笔录》应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或委托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不签名、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
(2)调查、检查中,民间组织管理局执法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下达《李沧区民政局询问通知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
(3)对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民政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4、提出处理意见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对民间组织存在的违反民间组织法律法规的行为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由民间组织管理局执法人员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应于做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报局办公室备案。
不能当场做出处理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1)民间组织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调查、监察的结果,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制作《李沧区民政局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结合当事人改正情况,民间组织管理局制作《李沧区民政局行政处罚(处理)审批表》,根据《李沧区民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规定的自由裁量权标准签署初步处理意见,报民间组织管理局负责人审查。
(2)经调查、检查,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撤销立案条件的,民间组织管理局应制作《撤销立案审批表》,提出撤销立案建议,报民间组织管理局负责人审批。
5、提出审查意见:民间组织管理局负责人应自接到案卷材料起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在《李沧区民政局行政处
6、提出审核意见:审查结束后,民间组织管理局执法人员将案卷材料报局办公会审核。局办公会应自接到案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在《李沧区民政局行政处罚(处理)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7、局领导审查批准:审核结束后,民间组织管理局执法人员将案卷材料报局领导审查批准。局领导应自接到案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在在《李沧区民政局政处罚(处理)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8、告知:审查批准后,民间组织管理局执法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依法送达被处罚(处理)人,并告知被处罚(处理)人做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9、听证: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应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
10、决定:综合审查和听证情况,由民间组织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被处罚(处理)人,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经批准应当撤销立案的,民间组织管理局执法人员制作《撤销立案通知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11、强制执行:被处罚(处理)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也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民间组织管理局执法人员应当自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2、结案: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民间组织管理局负责人批准予以结案:
(1)案件当事人履行了处罚或处理决定的;
(2)当事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的,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处罚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李沧区民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李沧区民政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社会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达不到生产人员总数35%的、侵犯残疾人合法利益的、违反税收减免金管理和使用规定的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社会福利生产办公室
立案岗位责任人:赵 峰
调查岗位责任人:杨海勇
(二)审核机构: 李沧区社会福利生产办公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杨海勇
(三)决定机关: 李沧区民政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任建之
(四)执法程序:案件受理、立案审批、调查取证、审核、处理决定、公告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处罚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李沧区民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李沧区民政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社会福利机构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民政局
立案岗位责任人:姜登喜
调查岗位责任人:纪家涛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民政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纪家涛
(三)决定机关: 青岛市民政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彭思义
(四)执法程序:
1、受理投诉举报
收到投诉(举报)人的投诉举报后,对符合条件的投诉,应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2、立案;
3、调查;
4、提出处理意见;
5、做出处罚决定。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社会福利机构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民政局
立案岗位责任人:姜登喜
调查岗位责任人:纪家涛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民政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纪家涛
(三)决定机关:青岛市民政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彭思义
(四)执法程序:
1、受理投诉举报
收到投诉(举报)人的投诉举报后,对符合条件的投诉,应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2、立案;
3、调查;
4、提出处理意见;
5、做出处罚决定。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社会福利机构进行非法集资的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民政局
立案岗位责任人:姜登喜
调查岗位责任人:纪家涛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民政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纪家涛
(三)决定机关:青岛市民政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彭思义
(四)执法程序:
1、受理投诉举报
收到投诉(举报)人的投诉举报后,对符合条件的投诉,应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2、立案;
3、调查;
4、提出处理意见;
5、做出处罚决定。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社会福利机构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的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民政局
立案岗位责任人:姜登喜
调查岗位责任人:纪家涛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民政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纪家涛
(三)决定机关:青岛市民政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彭思义
(四)执法程序:
1、受理投诉举报
收到投诉(举报)人的投诉举报后,对符合条件的投诉,应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2、立案;
3、调查;
4、提出处理意见;
5、做出处罚决定。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未经批准开办养老服务机构的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民政局
立案岗位责任人:姜登喜
调查岗位责任人:纪家涛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民政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纪家涛
(三)决定机关:青岛市民政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彭思义
(四)执法程序:
1、受理投诉举报
收到投诉(举报)人的投诉举报后,对符合条件的投诉,应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2、立案;
3、调查;
4、提出处理意见;
5、做出处罚决定。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养老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的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民政局
立案岗位责任人:姜登喜
调查岗位责任人:纪家涛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民政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纪家涛
(三)决定机关:青岛市民政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彭思义
(四)执法程序:
1、受理投诉举报
收到投诉(举报)人的投诉举报后,对符合条件的投诉,应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2、立案;
3、调查;
4、提出处理意见;
5、做出处罚决定。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养老服务机构拒不接受民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的评估、审验的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民政局
立案岗位责任人:姜登喜
调查岗位责任人:纪家涛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民政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纪家涛
(三)决定机关:青岛市民政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彭思义
(四)执法程序:
1、受理投诉举报
收到投诉(举报)人的投诉举报后,对符合条件的投诉,应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2、立案;
3、调查;
4、提出处理意见;
5、做出处罚决定。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养老服务机构年度审验不合格继续开展服务的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民政局
立案岗位责任人:姜登喜
调查岗位责任人:纪家涛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民政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纪家涛
(三)决定机关:青岛市民政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彭思义
(四)执法程序:
1、受理投诉举报
收到投诉(举报)人的投诉举报后,对符合条件的投诉,应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2、立案;
3、调查;
4、提出处理意见;
5、做出处罚决定。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一、社会福利企业在经营期间职工的残疾人人数或者上岗率达不到规定比例的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社会福利生产办公室
立案岗位责任人:赵 峰
调查岗位责任人:杨海勇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社会福利生产办公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杨海勇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民政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任建之
(四)执法程序:
根据文件规定,生产办每季度对各福利企业进行检查、抽查,检查内容;企业职工花名册、残疾人证、社会保险、工资表等。发现企业在经营期间存在职工的残疾职工人数达不到规定占生产人员35%以上,或者残疾职工上岗率达不到80%以上(含80%)的规定比例,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十二、对福利企业实施年度检查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社会福利生产办公室
立案岗位责任人:赵 峰
调查岗位责任人:杨海勇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社会福利生产办公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杨海勇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民政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任建之
(四)执法程序:
根据上级下发的文件规定,协调区级国税局、地税局成立联合检查工作小组,制定年检文件,召开福利企业工作会议布置检查工作,检查工作分步骤分阶段进行,一、企业自查阶段,二、全面动态情况和静态资料检查阶段。企业自查工作主要是由企业自行按检查要求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将视同已处理,不做深究。对在进行动态情况和静态资料检查阶段时,对企业的各项证件、全套财务帐簿、报表、发票、社会保险、劳动合同、残疾人证、身份证、工资表、出勤记录等全面检查,在企业检查现场无论有无问题不给予企业任何答复,待年检结束后和国、地税务部门联合汇总,对存在问题的福利企业,及时通报并提出整改意见要求,给予三个月的整改期限,三个月后进行复检,对仍不符合条件的福利企业将按《青岛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行 政 确 认

一、婚姻登记行政确认事项
(一)实施机构:婚姻登记处
审查岗位责任人:赵爱萍?
??? (二)审核机构:婚姻登记处
审核岗位责任人:徐跃进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民政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任建之
(四)执法程序:
申请结婚登记的条件:
(1)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2)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
(3)申请人双方任意一方的户口所在地;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5)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双方自愿结婚;
(7)要求登记的男女应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1、初审:
(1)确认管辖;
(2)确认当事人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3)确认当事人双方所持证件齐全有效。
2、受理:
(1)询问;
(2)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审查:
(1)对证件、证明和声明进行审查;
(2)对当事人照片进行审查;
(3)计算机核查 。
4、登记:
(1)准予登记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补办结婚登记的条件和程序: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八条“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的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条件和程序同结婚登记,只是填写的声明书是《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其中当事人要声明本人与对方自何时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输入计算机后打印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备注”栏内,其他填写要求同《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复婚登记:
复婚是已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婚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无效婚姻和可撤消婚姻: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男女两性的结合。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可撤消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条件上有欠缺,通过有撤消权的当事人行使撤消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消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消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离婚登记的条件:
(1)双方自愿并达成离婚协议;
(2)双方当事人均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登记是在中国内地或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的。
离婚登记程序:
初审;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1)受理
婚姻登记员应当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离婚登记的条件和离婚的法律后果,并认真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内地居民需要在婚姻登记机关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形成的,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提前写好,但是,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愿和同意协议书中关于对子女、财产安排的意见,应当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笔签署。
(2)审查
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和离婚协议书是否齐全有效,是否有不予登记情形。特别应注意的是证件、证明的有效期。
对当事人照片进行审查,确认照片是当事人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质量符合存档要求。
计算机核查,将当事人的情况输入计算机进行核查。
⑶登记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收养登记行政许可事项
(一)实施机构:收养登记管理处
审查岗位责任人:赵敦汪
(二)审核机构:收养登记管理处
审核岗位责任人:徐跃进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民政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任建之
(四)执法程序:
1、审查:
申请收养弃婴的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及复印件;
(2)公安部门出具的捡拾弃婴的报案证明(报案证明符合《关于印发〈弃婴收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附件1要求)。
(3)捡拾人书写的捡拾弃婴经过,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人物、捡拾经过、被捡拾人的主要特征(随身物品);两个以上的证明,内容要体现目睹捡拾人捡拾弃婴的经过。材料需捡拾人、证明人签名或按手印并附有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委会出具的当事人思想品质、工作表现、经济收入、住房条件、婚姻状况、夫妻感情、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5)收养人所在区(市)计生部门出具的本人生育情况证明,包括即往婚育情况。
(6)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7)被收养人满10周岁以上的出具个人意见书。
(8)区(市)收养登记处对收养人基本情况及拟收养情况的调查笔录。
(9)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2、审核: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条件的收养人,收养本市辖区内发现的弃婴,应携带公安部门出具的报案证明、捡拾人捡拾弃婴经过材料及两个以上证明人的证明报所在区(市)收养登记处。
(2)区(市)收养登记处对收养人所报材料审核无误后,送交青岛市儿童福利院,并由市儿童福利院所在地市南区民政局对弃婴进行查找公告;对公告结束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市儿童福利院按程序履行弃婴观察、落户等手续,并将办理情况和有关材料反馈给区(市)收养登记处。
(3)收到市儿童福利院的反馈后,区(市)收养登记处通知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收养人按要求提供收养登记材料,审查合格后统一将材料送交市儿童福利院;市儿童福利院按要求填写《青岛市儿童福利院送养弃婴审批表》,并将审批表以及收养人的材料保送青岛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
3、登记:
市民政局审查批准后,将办理情况和相关材料移送弃婴户口所在地的市南区收养登记处,并由市南区收养登记处依法为收养人办理收养登记,颁发收养登记证。???????????????????????????????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革命伤残人员等级评定
(一)实施机构:区民政局优抚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优抚科负责人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民政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优抚科负责人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民政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李沧区民政局局长
(四)执法程序:
1、受理符合报批条件的申请人报送的评残申请;
2、审核有关材料,对符合报批条件的呈报市民政局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因战牺牲的其他人员的革命烈士评定相关工作
(一)实施机构:区民政局优抚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优抚科负责人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民政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优抚科负责人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民政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李沧区民政局局长
(四)执法程序:
1、符合《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
2、经牺牲人员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和政府审核同意;
3.所在地政府报送批烈请示和相关证明材料。
审核程序:代区政府审核有关报批革命烈士的材料后,对符合批烈条件的,代区政府草拟请示,报送批烈请示和相关证明材料。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行 政 强 制

一、封存、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民间组织管理局
审查岗位责任人:郭可敬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民间组织管理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姜继红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民政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任建之
(四)执法程序:
1、立案。获取案源后,及时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将有关材料报民间组织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并在立案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2、调查。民间组织管理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根据调查了解情况,写出事实真相报告。
3、责改。对社会团体进行封存、收缴证书和印章的,要求限期整改。
4、处理。拒绝整改的,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之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五)执法责任:
按照《社会团登记管理条例》之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二、撤销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民间组织管理局
审查岗位责任人:郭可敬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民间组织管理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姜继红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民政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任建之
(四)执法程序:
1、立案。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拟撤销的组织,获取案源后,及时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将有关材料报民间组织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并在立案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2、调查。民间组织管理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根据调查了解情况,写出事实真相报告。
3、公告。在当地新闻媒体进行公告,无异议报请处理意见。
4、处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之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五)执法责任:
按照《社会团登记管理条例》之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三、对经调查认定的非法民间组织予以取缔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民间组织管理局
审查岗位责任人:郭可敬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民间组织管理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姜继红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民政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任建之
(四)执法程序:
1、立案。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未经登记的团体以组织名义开展活动,获取案源后,及时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将有关材料报民间组织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并在立案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2、调查。民间组织管理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根据调查了解情况,写出事实真相报告。
3、处理。根据《取缔非法民间组织办法》之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4、送达回证。七日内将取缔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五)执法责任:
按照《社会团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之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行 政 给 付

一、最低生活保障行政给付事项
(一)实施机构:各街道办事处
审查岗位责任人:各街道办事处街政科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民政局优抚社会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张玮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民政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陈长育
(四)执法程序:
城市低保工作一般按照个人申请,社区评估、审核、公示,街道复核,区审批的程序进行。申请城市低保,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或街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家庭成员户口、收入证明等必需的材料。
区城市低保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申请人证明材料不全的除外)。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其 他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一、对社会福利机构实施年度检查 
(一)实施机构:养老机构
审查岗位责任人:姜登喜
(二)审核机构:李沧民政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纪家涛
(三)决定机关:青岛市民政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彭思义
(四)执法程序:
1、申领:养老机构向工作人员提交该机构《营业执照》副本一份及相关材料,经审查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即时告知;符合条件的,按要求发放登记表。
2、审核决定:对符合规定的,工作人员填写养老机构年检报告书。
(五)执法责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批评、调离岗位、停职、引咎辞职等行政处分。
??? 1、对符合备案条件,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应予审定而不予审定的;
3、对不符合备案条件,不应备案而予以备案的;
4、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办理的;
5、越权审批的。
二、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成绩突出的
(一)实施机构:养老机构
审查岗位责任人:姜登喜
(二)审核机构:李沧民政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纪家涛
(三)决定机关:青岛市民政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彭思义
(四)执法程序:
1、申领:养老机构向工作人员提交表彰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按要求进行表彰奖励。
2、审核决定:对符合规定的,工作人员进行审批。
(五)执法责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批评、调离岗位、停职、引咎辞职等行政处分。
??? 1、对符合表彰条件,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条件,应予审定而不予审定的;
3、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办理的;
4、越权审批的。
三、福利企业审核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社会福利生产办公室
立案岗位责任人:赵 峰
调查岗位责任人:杨海勇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社会福利生产办公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杨海勇
(三)决定机关:青岛市福利企业服务中心
决定岗位责任人:周建成
(四)执法程序:
(一)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具体下列条件:
1、申领:新办福利企业向工作人员提交该机构申报相关材料,经审查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即时告知;符合条件的,按要求办理。
2、审核决定:对符合规定的,工作人员向企业出具书面审核认定意见书。
3、审核新办企业提交的各项报表资料,上报市福利企业服务中心申领福利企业证书。
(五)执法责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批评、调离岗位、停职、引咎辞职等行政处分。
??? 1、对符合备案条件,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应予审定而不予审定的;
3、对不符合备案条件,不应备案而予以备案的;
4、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办理的;
5、越权审批的。
四、申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核
(一)实施机构:养老机构
审查岗位责任人:姜登喜
(二)审核机构:李沧民政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纪家涛
(三)决定机关:青岛市民政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彭思义
(四)执法程序:
1、申领:养老机构向工作人员提交该机构申报相关材料,经审查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即时告知;符合条件的,按要求办理。
2、审核决定:对符合规定的,工作人员填写养老机构同意申报意见书。
(五)执法责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批评、调离岗位、停职、引咎辞职等行政处分。
??? 1、对符合备案条件,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应予审定而不予审定的;
3、对不符合备案条件,不应备案而予以备案的;
4、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办理的;
5、越权审批的。

(编辑: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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