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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沧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
2007-12-17 11:56:16  来源 : 李沧在线  浏览:  进入论坛

行政许可

一、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行政许可事项
(一)实施机构:工资信访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张雪萍
??? (二)审核机构:工资信访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初乐强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劳动和保障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胡春明
(四)执法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工资信访科提供如下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及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3)企业全体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决议;
(4)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5)劳动保障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2、受理:受理人员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依法能够当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即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办理人员应当在收到补正材料之日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将行政许可申请时间、申请人、申请事项、提交材料等情况记录在案,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3、审查:一般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并于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审查完毕。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核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或询问笔录,核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向利害关系人出具《陈述、申辩告知书》,对提出陈述、申辩的,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其意见,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经复核成立的,应采纳。受理人员对行政许可有关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行政许可意见,并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签署意见,报科室负责人审查。
4、提出审查意见:科室负责人应自收到行政许可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报局办公室法制员审核。
5、提出审核意见:局办公室法制员应自收到行政许可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提出并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6、局领导审查批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法制员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查批准。局领导应自收到行政许可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上签署最终的审查意见。
7、听证: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应按《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
8、决定:综合审核和听证情况,局领导批准予以许可的,由具体经办人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未获批准的,由具体经办人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之日内作出,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9、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及时送达申请人。?????????????????????????????????????????????????????????????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李沧区劳动保障局行政执法责任制》、《李沧区劳动保障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行政处罚

一、李沧区行政处罚事项
(一)实施机构: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审查岗位责任人:赵鹏?
(二)审核机构: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审核岗位责任人:魏延斌
(三)决定机关:区劳动保障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胡春明
(四)执法程序:
1、受理投诉举报
立案监察员收到投诉(举报)人的投诉举报后,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 (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两年内的;
???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对不符合第一项规定的投诉,应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负责人审查批准后决定不予受理,并制作《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告知书》送达投诉人;对不符合第三项规定的投诉,应制作《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告知书》,并告知投诉人向有关部门提出投诉。
案件受理后,立案监察员填写《投诉(举报)登记表》,将投诉(举报)时间、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事项、投诉(举报)材料等情况记录在案。
2、立案
(1)投诉、举报案件于受理之日立案。对被投诉单位不明确及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不清的,立案监察员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材料补正后,应及时立案。
(2)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专项执法检查、劳动保障年检等执法活动中发现用人单位有涉嫌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调查处理的,应当于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立案。
(3)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将有关材料报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负责人审查。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负责人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之内审查完毕,并在立案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负责人批准之日即为立案之日。
3、调查
(1)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根据调查、检查情况如实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调查检查记录》,需要对用人单位进行询问的,应当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劳动保障监察调查检查记录》、《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均应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或委托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不签名、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
(2)调查、检查中,劳动保障监察员认为必要时可以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
(3)案件调查或处理过程中,发现案件应当依照劳动争议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于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劳动保障监察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依照有关程序办理。
(4)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4、提出处理意见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对用人单位存在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应于作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报局办公室备案。
不能当场作出处理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1)劳动保障监察员根据调查、监察的结果,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结合当事人改正情况,劳动保障监察员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审批表》,根据《李沧区劳动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规定的自由裁量权标准签署初步处理意见,报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负责人审查。
(2)经调查、检查,符合劳社厅发[2005]12号文件规定的撤销立案条件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制作《撤销立案审批表》,提出撤销立案建议,报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负责人审批。
5、提出审查意见: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负责人应自接到案卷材料起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在《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审批表》或《撤销立案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
6、提出审核意见:审查结束后,劳动保障监察员将案卷材料报局办公室法制员审核。法制员应自接到案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在《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7、局领导审查批准:审核结束后,劳动保障监察员将案卷材料报局领导审查批准。局领导应自接到案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在在《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8、告知:审查批准后,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依法送达被处罚(处理)人,并告知被处罚(处理)人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9、听证: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应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
10、决定:综合审查和听证情况,由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被处罚(处理)人,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经批准应当撤销立案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制作《撤销立案通知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11、强制执行:被处罚(处理)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也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自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2、结案: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负责人批准予以结案:
(1)案件当事人履行了处罚或处理决定的;
(2)当事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的,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李沧区劳动保障局行政执法责任制》、《李沧区劳动保障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一、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审批
(一)实施机构:工资信访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张雪萍
(二)审核机构:工资信访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初乐强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胡春明
(四)执法程序:
?1、申领:企业向窗口工作人员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及招工手续相关材料,经审查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即时告知;符合条件的,按要求填写核准工资总额计划登记表。
??? 2、审核决定:对符合规定的,窗口工作人员予以其填制《工资基金使用手册》。
(五)执法责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批评、调离岗位、停职、引咎辞职等行政处分。
? 1、对符合备案条件,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应予审定而不予审定的;
3、对不符合备案条件,不应备案而予以备案的;
4、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办理的;
5、越权审批的。
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性质认定审核
(一)实施机构:创业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徐其珊
(二)审核机构:区就业服务中心
?审核岗位责任人:孙琦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张伟
(四)执法程序:
??? 1、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报所在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同意,由市劳动就业办公室认定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性质,同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 2、无主办单位的可由三名以上作为发起人,并有20名以上个人股东(下岗失业职工、城镇失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分流安置的人员组成)组建股份合作制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颁发《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五)执法责任:
??? 1、任何机关和单位违反《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的,非法改变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干预企业自主权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纠正;
??? 2、向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平调或者摊派人力、物力、财力的,必须予以赔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录用人员备案、就业登记和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备案
(一)实施机构:区就业失业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李鹏
(二)审核机构:区就业服务中心
审核岗位责任人:孙琦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张伟
(四)执法程序:
??? 1、用工单位招用持有《失业证》的人员,用工单位填写《招用人员登记表》、《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并加盖公章,携带单位工商营业执照,通过微机办理就业手续。《失业证》记载有未享受完失业金的加盖失业金封存章。
?? 2、用工单位招用持有《报到证》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需带有效《报到证》办理就业手续。大中专生报到证有效期为两年,技校生报到证有效期为半年。超过有效期需办理《失业证》,办理程序与有《失业证》的人员相同。
??? 3、用人单位办理外来人员就业,须填写《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和《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劳动者和本市非城镇户口劳动者登记表》,两表格各一式四份,加盖单位公章。用人单位应携带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招用人员身份证原件。
4、月末,将留存的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装订好,以备查阅。
??? 5、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用人单位于7日内到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办理停保手续、确认职工个人失业保险费缴费年限并持职工档案、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和《失业人员登记表》,市内四区的到市人力资源市场失业人员管理服务窗口、五市三区的到单位所在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办理解聘备案手续。
?6、各经办机构对单位报送的材料要认真审查,依据劳动合同、个人缴费信息、失业原因等按照规定确认失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并将审核信息存入劳动保障“一卡通”网络系统。出具《参加职业指导通知单》,交用人单位送达本人。对审核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书面告知失业人员不享受的原因。
(五)执法责任: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或《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之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四、集体劳动合同合法性审查
(一)实施机构: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审查岗位责任人:侯国亮
(二)审核机构: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审核岗位责任人:刘旭升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胡春明
(四)执法程序:
一、集体合同签订后,单位应当在7日内(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除外)将集体合同一式四份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并附报下列材料:
?(一)签订集体合同的说明一式两份。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双方首席代表及协商代表的产生情况;
2.集体合同的起草情况;
3.双方代表就 集体合同内容协商的过程;
4.集体合同主要条款的说明;
5.协商过程中争议较多问题的处理过程及办法;
6.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情况;
?? (二)集体合同基本情况送审登记表(附后);
?? (三)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和工会社团法人证明复印件各二份;
?? (四)法定代表人和工会主席(未设工会的提供工人首席代表)的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各二份;
?? (五)法定代表人和工会主席委托他人担任首席代表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六)受委托首席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 (七)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
?? (八)单位指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
??? 劳动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书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除外)提出审查意见,并通知单位。
?二、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提出修改意见的集体合同,双方应当进行协商修改,并补充说明因由,报送劳动行政部门重新审查。
?重新报送的集体合同审查期限,自劳动行政部门重新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计算。
??? 三、经审查有效的集体合同,由下级劳动行政部门报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并由省、市(地)劳动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名单。
?未报送审查的集体合同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四、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有效的集体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对原集体合同进行变更或修订,变更或修订后的集体合同在七日内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五、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有效的集体合同,自单位收到之日起生效,双方代表应当及时以适当形式向各自代表的全体成员公布。
(五)执法责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批评、调离岗位、停职、引咎辞职等行政处分。
? 1、对符合备案条件,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2、擅自改变备案条件、对象或范围;
3、对符合法定条件,应予审定而不予审定的;
4、对不符合备案条件,不应备案而予以备案的;
5、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办理的;
五、用人单位办理用工录用
(一)实施机构:区就业失业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李鹏
(二)审核机构:区就业服务中心
审核岗位责任人:孙琦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张伟
(四)执法程序:
?1、用工单位招用持有《失业证》的人员,用工单位填写《招用人员登记表》、《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并加盖公章,携带单位工商营业执照,通过微机办理就业手续。《失业证》记载有未享受完失业金的加盖失业金封存章。
2、用工单位招用持有《报到证》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需带有效《报到证》办理就业手续。大中专生报到证有效期为两年,技校生报到证有效期为半年。超过有效期需办理《失业证》,办理程序与有《失业证》的人员相同。
3、用人单位办理外来人员就业,须填写《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和《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劳动者和本市非城镇户口劳动者登记表》,两表格各一式四份,加盖单位公章。用人单位应携带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招用人员身份证原件。
4、月末,将留存的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装订好,以备查阅。
(五)执法责任:
按照《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之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六、失业保险待遇审核
(一)实施机构:区就业失业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李鹏
(二)审核机构:区就业服务中心
审核岗位责任人:孙琦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张伟
(四)执法程序:
凡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参保单位的参保职工,在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五)执法责任: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之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认定
(一)实施机构:区就业失业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李鹏
(二)审核机构:就业服务中心
审核岗位责任人:孙琦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张伟
(四)执法程序:
??? 一、认定条件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事社区便民服务项目、社会公共管理和服务项目、为各类公益性节庆活动提供的突击性劳务和为企事业单位提供的各种临时性、突出性劳务等服务项目,且安置下岗职工、失业和“协保”人员达到从业人员总数60%以上的,可认定为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发给《青岛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
??? 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认定程序
1、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筹备负责人向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青岛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认定表》,并出具劳动组织合约、从事服务项目的相关资格证明、使用场地协议、从业人员花名册及《待岗证》或《失业证》、《协保证》等证件。
2、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对申请认定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进行审查,经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报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3、经认定备案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发给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制的《青岛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正副本),凭证享受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优惠扶持政策。
(五)执法责任:
按照《关于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社[2001]147号文之规定,追究责任。
八、失业人员登记
(一)实施机构:区就业失业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李鹏
(二)审核机构:区就业服务中心
审核岗位责任人:孙琦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张伟
(四)执法程序:
?? (一)办理范围: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未就业或已经与原工作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有就业要求的,可到户口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进行失业登记。
1、有求职要求的就业转失业人员。
2、新成长劳动力。
(1)应届职业学校毕业生、技工学习城镇户口毕业生;
(2)劳动预备制培训结业人员(97年以后毕业的普通初、高中毕业生);
(3)已过派遣期尚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4)在派遣期内半年以上尚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 3、有就业要求的“农转非”人员和外地户口迁入人员。
??? 4、有就业要求的其它社会闲散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工作程序:
1、按要求填写《失业登记表》。
??? 2、持《职业指导通知单》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参加集中职业指导。
3、参加职业指导后,持盖章的职业指导回执到户口所在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领取《失业证》。
4、失业证有效期一年,失业人员应于到期前15日内到保障中心进行延期年审,否则视为无效证件。
(五)执法责任:
《关于印发〈青岛市城镇失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劳社[2000]129号之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九、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登记
(一)实施机构:工资信访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张雪萍
(二)审核机构:工资信访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初乐强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胡春明
(四)执法程序:
1、申请:企业向窗口工作人员提供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一式两份;未成年工登记备案花名册一式两份;未成年工的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工的劳动合同;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受理:对用人单位提报的材料审查(未成年工体健情况和拟安排的劳动范围,需要现场勘查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调查。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登记备案,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告知不予登记备案。
(五)执法责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批评、调离岗位、停职、引咎辞职等行政处分。
? 1、对符合备案条件,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应予审定而不予审定的;
3、对不符合备案条件,不应备案而予以备案的;
4、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办理的;
5、越权审批的。
十、企业工效挂钩方案审核
(一)实施机构:工资信访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张雪萍
(二)审核机构:工资信访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初乐强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胡春明
(四)执法程序:
?? 1、申请:申请人向窗口工作人员提交企业工资总额同实现税利挂钩清算表;企业工资总额同实现税利挂钩工资提取表及相关材料。
?? 2、审查决定:对属于受理范围、提报材料齐全、有关表格填写准确完备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场按规定进行工资清算,确定企业效益工资提取额度,并签署意见。对提报材料不齐全、内容填写不准确、不完备不予受理。
(五)执法责任: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批评、调离岗位、停职、引咎辞职等行政处分。
? 1、对符合备案条件,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应予审定而不予审定的;
3、对不符合备案条件,不应备案而予以备案的;
4、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办理的;
5、越权审批的。
十一、再就业优惠证核发
(一)实施机构:区就业失业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李鹏
(二)审核机构:区就业服务中心
审核岗位责任人:孙琦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张伟
(四)执法程序:
提报程序:
1、审核街道保障中心送交的办理《再就业优惠证》材料。
2、接受用人单位集体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申请,审查相关材料。
3、到市就业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审批手续。
4、打印、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提报材料:
??? 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办《再就业优惠证》,提供《个人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审批表》和加盖公章的公示花名册。
(五)执法责任:
?? 《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体系做好城镇就业工作的意见》青发〔2003〕004号之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二、用人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招用简章
(一)实施机构:区就业失业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李鹏
(二)审核机构:区就业服务中心
审核岗位责任人:孙琦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张伟
(四)执法程序: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招用简章。简章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人单位基本情况;
(二)招用的工种、岗位;
(三)用工形式和期限;
(四)招收的时间、条件和数量;
(五)工作时间;
(六)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险福利等。
??? (五)执法责任:
?? 《青岛市劳动用工管理条例》之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三、制定劳动预备培训计划
(一)实施机构:劳动培训中心
审查岗位责任人:蓝晓蕾
(二)审核机构:就业服务中心
审核岗位责任人:孙琦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张伟
(四)执法程序:
1、凡1997年毕业,未能升入高一级学校学习且有就业要求的市内四区城镇普通初、高中毕业生,均需要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后才可以办理失业登记。
2、劳动预备制人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应持《青岛市劳动预备人员证》、本人身份证及毕业证书,到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培训基地办理报名手续。
(五)执法责任
按照青劳社[2003]70号文《关于失业人员和劳动预备制人员职业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青劳社办[2006]42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管理的通知》规定,追究其责任
十四、制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地区发展规划
(一)实施机构:区创业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徐其珊
(二)审核机构:区就业服务中心
审核岗位责任人:孙琦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张伟
(四)执法程序:
1.根据李沧区的经济结构,在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的基础上,积极发挥政策优势,加大服务型企业政策扶持力度,促进服务业发展壮大。
2.与创业扶持紧密结合,引导创业人员开办服务型企业,通过各种创业扶持政策,发展更多的服务型企业,促进其作
(五)执法责任:
??? 对未及时指导和监督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和未及时制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地区发展规划的及时提出批评教育并视其情节给予处分;
??? 十五、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一)实施机构:区就业失业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李鹏
(二)审核机构:区就业服务中心
审核岗位责任人:孙琦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张伟
(四)执法程序:
??? 1、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用人单位于7日内到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办理停保手续、确认职工个人失业保险费缴费年限并持职工档案、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和《失业人员登记表》,市内四区的到市人力资源市场失业人员管理服务窗口、五市三区的到单位所在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办理解聘备案手续。
?2、各经办机构对单位报送的材料要认真审查,依据劳动合同、个人缴费信息、失业原因等按照规定确认失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并将审核信息存入劳动保障“一卡通”网络系统。出具《参加职业指导通知单》,交用人单位送达本人。对审核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书面告知失业人员不享受的原因。
(五)执法责任: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之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十六、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的奖励?
(一)实施机构:劳动监察大队
审查岗位责任人:赵鹏
(二)审核机构:劳动监察大队
审核岗位责任人:魏延斌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胡春明
(四)执法程序:
??? 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在案件处理结束后,由大队上报局分管局长,经我局研究,酌情奖励
(五)执法责任:
??? 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法》之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十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处理
(一)实施机构:劳动监察大队
审查岗位责任人:赵鹏
(二)审核机构:劳动监察大队
审核岗位责任人:魏延斌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胡春明
(四)执法程序:
???? 1、立案。获取案源后,及时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将有关材料报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负责人审查,并在立案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 2、调查。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根据调查、检查情况如实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调查检查记录》,需要对用人单位进行询问的,应当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调查、检查中,劳动保障监察员认为必要时可以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要求被调查人提供相关材料。
??? 3、责改。对用人单位确实存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作出限期整改指令;
??? 4、处理。拒绝整改的,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之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五)执法责任:
??? 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法》之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十八、用人单位、职业介绍机构、求职者之间发生的争议
(一)实施机构:劳动监察大队
审查岗位责任人:赵鹏
(二)审核机构:劳动监察大队
审核岗位责任人:魏延斌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胡春明
(四)执法程序:
??? 1、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将有关材料报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负责人审查,并在立案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 2调查。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根据调查、检查情况如实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调查检查记录》,需要对用人单位进行询问的,应当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调查、检查中,劳动保障监察员认为必要时可以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要求被调查人提供相关材料。
??? 3、处理。对于用人单位、职业介绍机构、求职者之间确实存在争议的,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
(五)执法责任:
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法》之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编辑: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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