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执法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教育体育局教育科
受理岗位责任人:郑霞
审查岗位责任人:郑霞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教育体育局教育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迟欣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教育体育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盛克正
(四)执法程序:
1、立案:受理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
2、调查: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检查的依据和事项,以及拒绝、阻挠、干涉执法应负的法律责任;通过询问、检查证件、现场拍照和录像等方式收集证据,并制作询问或调查笔录,由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对象签名或盖章。其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可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3、提出处罚意见: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违法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由具体经办人提出初步处罚意见;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意见;对没有违法行为或依法行为不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提出应当撤销案件的意见,最后报科长审核。
4、提出审理意见:处罚意见经科长审核后,对处罚的事实、依据等进行审理。
5、局领导审查批准:科长审理结束后,处罚意见报局领导审查批准。
6、做出处罚决定:由具体经办人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加盖印章,送达当事人,若当事人要求听证,本机关要安排听证,并在举行听证前的7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等。如不受理听证,应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听证不予受理通知书》。
在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后,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采纳。最后按法定时间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7、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具体经办人追踪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并向科长和局领导报告。对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具体经办人制作《处罚结案报告》,并对有关执法文书进行整理装订,归档备案。
(五)执法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教育体育局教育科
受理岗位责任人:郑霞
审查岗位责任人:郑霞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教育体育局教育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迟欣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教育体育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盛克正
(四)执法程序:
1、立案:受理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
2、调查: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检查的依据和事项,以及拒绝、阻挠、干涉执法应负的法律责任;通过询问、检查证件、现场拍照和录像等方式收集证据,并制作询问或调查笔录,由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对象签名或盖章。其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可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3、提出处罚意见: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违法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由具体经办人提出初步处罚意见;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意见;对没有违法行为或依法行为不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提出应当撤销案件的意见,最后报科长审核。
4、提出审理意见:处罚意见经科长审核后,对处罚的事实、依据等进行审理。
5、局领导审查批准:科长审理结束后,处罚意见报局领导审查批准。
6、做出处罚决定:由具体经办人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加盖印章,送达当事人,若当事人要求听证,本机关要安排听证,并在举行听证前的7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等。如不受理听证,应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听证不予受理通知书》。
在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后,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采纳。最后按法定时间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7、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具体经办人追踪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并向科长和局领导报告。对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具体经办人制作《处罚结案报告》,并对有关执法文书进行整理装订,归档备案。
(五)执法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二、民办学校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教育体育局教育科
受理岗位责任人:郑霞
审查岗位责任人:郑霞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教育体育局教育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迟欣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教育体育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盛克正
(四)执法程序:
1、立案:受理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
2、调查: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检查的依据和事项,以及拒绝、阻挠、干涉执法应负的法律责任;通过询问、检查证件、现场拍照和录像等方式收集证据,并制作询问或调查笔录,由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对象签名或盖章。其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可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3、提出处罚意见: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违法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由具体经办人提出初步处罚意见;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意见;对没有违法行为或依法行为不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提出应当撤销案件的意见,最后报科长审核。
4、提出审理意见:处罚意见经科长审核后,对处罚的事实、依据等进行审理。
5、局领导审查批准:科长审理结束后,处罚意见报局领导审查批准。
6、做出处罚决定:由具体经办人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加盖印章,送达当事人,若当事人要求听证,本机关要安排听证,并在举行听证前的7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等。如不受理听证,应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听证不予受理通知书》。
在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后,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采纳。最后按法定时间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7、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具体经办人追踪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并向科长和局领导报告。对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具体经办人制作《处罚结案报告》,并对有关执法文书进行整理装订,归档备案。
(五)执法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教育体育局教育科
受理岗位责任人:郑霞
审查岗位责任人:郑霞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教育体育局教育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迟欣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教育体育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盛克正
(四)执法程序:
1、立案:受理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
2、调查: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检查的依据和事项,以及拒绝、阻挠、干涉执法应负的法律责任;通过询问、检查证件、现场拍照和录像等方式收集证据,并制作询问或调查笔录,由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对象签名或盖章。其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可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3、提出处罚意见: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违法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由具体经办人提出初步处罚意见;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意见;对没有违法行为或依法行为不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提出应当撤销案件的意见,最后报科长审核。
4、提出审理意见:处罚意见经科长审核后,对处罚的事实、依据等进行审理。
5、局领导审查批准:科长审理结束后,处罚意见报局领导审查批准。
6、做出处罚决定:由具体经办人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加盖印章,送达当事人,若当事人要求听证,本机关要安排听证,并在举行听证前的7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等。如不受理听证,应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听证不予受理通知书》。
在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后,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采纳。最后按法定时间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7、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具体经办人追踪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并向科长和局领导报告。对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具体经办人制作《处罚结案报告》,并对有关执法文书进行整理装订,归档备案。
(五)执法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四、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教育体育局教育科
受理岗位责任人:郑霞
审查岗位责任人:郑霞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教育体育局教育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迟欣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教育体育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盛克正
(四)执法程序:
1、立案:受理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
2、调查: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检查的依据和事项,以及拒绝、阻挠、干涉执法应负的法律责任;通过询问、检查证件、现场拍照和录像等方式收集证据,并制作询问或调查笔录,由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对象签名或盖章。其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可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3、提出处罚意见: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违法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由具体经办人提出初步处罚意见;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意见;对没有违法行为或依法行为不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提出应当撤销案件的意见,最后报科长审核。
4、提出审理意见:处罚意见经科长审核后,对处罚的事实、依据等进行审理。
5、局领导审查批准:科长审理结束后,处罚意见报局领导审查批准。
6、做出处罚决定:由具体经办人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加盖印章,送达当事人,若当事人要求听证,本机关要安排听证,并在举行听证前的7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等。如不受理听证,应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听证不予受理通知书》。
在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后,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采纳。最后按法定时间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7、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具体经办人追踪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并向科长和局领导报告。对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具体经办人制作《处罚结案报告》,并对有关执法文书进行整理装订,归档备案。
(五)执法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五、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教育体育局教育科
受理岗位责任人:郑霞
审查岗位责任人:郑霞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教育体育局教育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迟欣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教育体育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盛克正
(四)执法程序:
1、立案:受理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
2、调查: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检查的依据和事项,以及拒绝、阻挠、干涉执法应负的法律责任;通过询问、检查证件、现场拍照和录像等方式收集证据,并制作询问或调查笔录,由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对象签名或盖章。其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可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3、提出处罚意见: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违法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由具体经办人提出初步处罚意见;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意见;对没有违法行为或依法行为不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提出应当撤销案件的意见,最后报科长审核。
4、提出审理意见:处罚意见经科长审核后,对处罚的事实、依据等进行审理。
5、局领导审查批准:科长审理结束后,处罚意见报局领导审查批准。
6、做出处罚决定:由具体经办人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加盖印章,送达当事人,若当事人要求听证,本机关要安排听证,并在举行听证前的7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等。如不受理听证,应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听证不予受理通知书》。
在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后,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采纳。最后按法定时间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7、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具体经办人追踪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并向科长和局领导报告。对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具体经办人制作《处罚结案报告》,并对有关执法文书进行整理装订,归档备案。
(五)执法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六、伪造、变造、买卖、出借办学许可证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教育体育局教育科
受理岗位责任人:郑霞
审查岗位责任人:郑霞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教育体育局教育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迟欣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教育体育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盛克正
(四)执法程序:
1、立案:受理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
2、调查: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检查的依据和事项,以及拒绝、阻挠、干涉执法应负的法律责任;通过询问、检查证件、现场拍照和录像等方式收集证据,并制作询问或调查笔录,由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对象签名或盖章。其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可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3、提出处罚意见: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违法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由具体经办人提出初步处罚意见;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意见;对没有违法行为或依法行为不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提出应当撤销案件的意见,最后报科长审核。
4、提出审理意见:处罚意见经科长审核后,对处罚的事实、依据等进行审理。
5、局领导审查批准:科长审理结束后,处罚意见报局领导审查批准。
6、做出处罚决定:由具体经办人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加盖印章,送达当事人,若当事人要求听证,本机关要安排听证,并在举行听证前的7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等。如不受理听证,应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听证不予受理通知书》。
在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后,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采纳。最后按法定时间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7、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具体经办人追踪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并向科长和局领导报告。对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具体经办人制作《处罚结案报告》,并对有关执法文书进行整理装订,归档备案。
(五)执法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七、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教育体育局教育科
受理岗位责任人:郑霞
审查岗位责任人:郑霞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教育体育局教育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迟欣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教育体育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盛克正
(四)执法程序:
1、立案:受理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
2、调查: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检查的依据和事项,以及拒绝、阻挠、干涉执法应负的法律责任;通过询问、检查证件、现场拍照和录像等方式收集证据,并制作询问或调查笔录,由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对象签名或盖章。其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可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3、提出处罚意见: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违法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由具体经办人提出初步处罚意见;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意见;对没有违法行为或依法行为不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提出应当撤销案件的意见,最后报科长审核。
4、提出审理意见:处罚意见经科长审核后,对处罚的事实、依据等进行审理。
5、局领导审查批准:科长审理结束后,处罚意见报局领导审查批准。
6、做出处罚决定:由具体经办人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加盖印章,送达当事人,若当事人要求听证,本机关要安排听证,并在举行听证前的7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等。如不受理听证,应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听证不予受理通知书》。
在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后,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采纳。最后按法定时间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7、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具体经办人追踪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并向科长和局领导报告。对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具体经办人制作《处罚结案报告》,并对有关执法文书进行整理装订,归档备案。
(五)执法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八、民办学校出资人违法取得回报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教育体育局教育科
受理岗位责任人:郑霞
审查岗位责任人:郑霞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教育体育局教育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迟欣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教育体育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盛克正
(四)执法程序:
1、立案:受理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
2、调查: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检查的依据和事项,以及拒绝、阻挠、干涉执法应负的法律责任;通过询问、检查证件、现场拍照和录像等方式收集证据,并制作询问或调查笔录,由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对象签名或盖章。其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可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3、提出处罚意见: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违法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由具体经办人提出初步处罚意见;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意见;对没有违法行为或依法行为不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提出应当撤销案件的意见,最后报科长审核。
4、提出审理意见:处罚意见经科长审核后,对处罚的事实、依据等进行审理。
5、局领导审查批准:科长审理结束后,处罚意见报局领导审查批准。
6、做出处罚决定:由具体经办人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加盖印章,送达当事人,若当事人要求听证,本机关要安排听证,并在举行听证前的7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等。如不受理听证,应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听证不予受理通知书》。
在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后,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采纳。最后按法定时间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7、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具体经办人追踪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并向科长和局领导报告。对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具体经办人制作《处罚结案报告》,并对有关执法文书进行整理装订,归档备案。
(五)执法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九、民办学校未按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教育体育局教育科
受理岗位责任人:郑霞
审查岗位责任人:郑霞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教育体育局教育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迟欣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教育体育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盛克正
(四)执法程序:
1、立案:受理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
2、调查: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检查的依据和事项,以及拒绝、阻挠、干涉执法应负的法律责任;通过询问、检查证件、现场拍照和录像等方式收集证据,并制作询问或调查笔录,由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对象签名或盖章。其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可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3、提出处罚意见: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违法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由具体经办人提出初步处罚意见;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意见;对没有违法行为或依法行为不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提出应当撤销案件的意见,最后报科长审核。
4、提出审理意见:处罚意见经科长审核后,对处罚的事实、依据等进行审理。
5、局领导审查批准:科长审理结束后,处罚意见报局领导审查批准。
6、做出处罚决定:由具体经办人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加盖印章,送达当事人,若当事人要求听证,本机关要安排听证,并在举行听证前的7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等。如不受理听证,应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听证不予受理通知书》。
在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后,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采纳。最后按法定时间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7、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具体经办人追踪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并向科长和局领导报告。对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具体经办人制作《处罚结案报告》,并对有关执法文书进行整理装订,归档备案。
(五)执法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行政确认
一、国家三级体育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教育体育局体卫艺科
受理岗位责任人:李程
审查岗位责任人:李程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教育体育局体卫艺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曲春亮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教育体育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栾复先
(四)执法程序:
先受理申请,然后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查,在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基础上,组织申请人进行理论和实践考试,将符合条件的呈报分管领导,经审核符合要求,报局长审批,局长签字后授予国家三级体育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
(五)执法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教育体育局体卫艺科
受理岗位责任人:李程
审查岗位责任人:李程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教育体育局体卫艺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曲春亮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教育体育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栾复先
(四)执法程序:
先受理申请,然后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查,在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基础上,组织申请人进行理论和实践考试,将符合条件的呈报分管领导,经审核符合要求,报局长审批,局长签字后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五)执法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三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教育体育局体卫艺科
受理岗位责任人:李程
审查岗位责任人:李程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教育体育局体卫艺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曲春亮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教育体育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栾复先
(四)执法程序:
先受理申请,然后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查,在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基础上,组织申请人进行水平考试,将达到成绩要求的呈报分管领导,经审核符合要求,报局长审批,局长签字后授予三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
(五)执法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行政强制
一、取缔擅自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或不按时提报材料及妨碍社会治安、交通和生产、生活秩序的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教育体育局体卫艺科
立案岗位责任人:李程
调查岗位责任人:李程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教育体育局体卫艺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曲春亮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教育体育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栾复先
(四)执法程序:
1、立案:受理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
2、调查: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检查的依据和事项,以及拒绝、阻挠、干涉执法应负的法律责任;通过询问、检查证件、现场拍照和录像等方式收集证据,并制作询问或调查笔录,由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对象签名或盖章。其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可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3、提出处罚意见: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违法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由具体经办人提出初步处罚意见;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意见;对没有违法行为或依法行为不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提出应当撤销案件的意见,最后报主任审核。
4、提出审理意见:处罚意见经科长审核后,对处罚的事实、依据等进行审理。
5、局领导审查批准:科长审理结束后,处罚意见报局领导审查批准。
6、做出处罚决定:由具体经办人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加盖局行政印章,送达当事人,若当事人要求听证,本机关要安排听证,并在举行听证前的7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等。如不受理听证,应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听证不予受理通知书》。
在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后,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采纳。最后按法定时间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7、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具体经办人追踪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并向主任和局领导报告。对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具体经办人制作《处罚结案报告》,并对有关执法文书进行整理装订,归档备案。
(五)执法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取消擅自进行健身气功辅的人员或拒不服从体育行政部门管理的健身气功辅导员的资格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教育体育局体卫艺科
立案岗位责任人:李程
调查岗位责任人:李程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教育体育局体卫艺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曲春亮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教育体育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栾复先
(四)执法程序:
1、立案:受理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
2、调查: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检查的依据和事项,以及拒绝、阻挠、干涉执法应负的法律责任;通过询问、检查证件、现场拍照和录像等方式收集证据,并制作询问或调查笔录,由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对象签名或盖章。其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可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3、提出处罚意见: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违法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由具体经办人提出初步处罚意见;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意见;对没有违法行为或依法行为不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提出应当撤销案件的意见,最后报主任审核。
4、提出审理意见:处罚意见经科长审核后,对处罚的事实、依据等进行审理。
5、局领导审查批准:科长审理结束后,处罚意见报局领导审查批准。
6、做出处罚决定:由具体经办人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加盖局行政印章,送达当事人,若当事人要求听证,本机关要安排听证,并在举行听证前的7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等。如不受理听证,应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听证不予受理通知书》。
在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后,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采纳。最后按法定时间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7、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具体经办人追踪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并向主任和局领导报告。对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具体经办人制作《处罚结案报告》,并对有关执法文书进行整理装订,归档备案。
(五)执法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其它行政行为
一、体育竞赛登记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教育体育局体卫艺科
受理岗位责任人:李程
审查岗位责任人:李程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教育体育局体卫艺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曲春亮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教育体育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栾复先
(四)执法程序:
先受理申请,然后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查,在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基础上,现场进行勘查,对勘查情况呈报分管领导,经审核符合要求,准予登记。
(五)执法责任:
教育体育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跨行政区域举办体育竞赛登记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教育体育局体卫艺科
受理岗位责任人:李程
审查岗位责任人:李程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教育体育局体卫艺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曲春亮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教育体育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栾复先
(四)执法程序:
先受理申请,然后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查,在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基础上,现场进行勘查,对勘查情况呈报分管领导,经审核符合要求,准予登记。
(五)执法责任:
教育体育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体育经营备案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教育体育局体卫艺科
受理岗位责任人:李程
审查岗位责任人:李程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教育体育局体卫艺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曲春亮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教育体育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栾复先
(四)执法程序:
先受理申请,然后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查,在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基础上,现场进行勘查,对勘查情况呈报分管领导,经审核符合要求,进行备案。
(五)执法责任:
教育体育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体育设施备案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教育体育局体卫艺科
受理岗位责任人:李程
审查岗位责任人:李程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教育体育局体卫艺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曲春亮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教育体育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栾复先
(四)执法程序:
先受理申请,然后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查,在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基础上,现场进行勘查,对勘查情况呈报分管领导,经审核符合要求,进行备案。
(五)执法责任:
教育体育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责令限期改正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教育体育局体卫艺科
受理岗位责任人:李程
审查岗位责任人:李程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教育体育局体卫艺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曲春亮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教育体育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栾复先
(四)执法程序:
1、立案:受理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
2、调查: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检查的依据和事项,以及拒绝、阻挠、干涉执法应负的法律责任;通过询问、检查证件、现场拍照和录像等方式收集证据,并制作询问或调查笔录,由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对象签名或盖章。其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可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3、提出处理意见: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违法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由具体经办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科长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查批准。
4、做出处理决定:由具体经办人制作《责令限期改正
(五)执法责任:
教育体育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暂停和取消该项体育行政竞赛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教育体育局体卫艺科
受理岗位责任人:李程
审查岗位责任人:李程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教育体育局体卫艺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曲春亮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教育体育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栾复先
(四)执法程序:
1、立案:受理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
2、调查: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检查的依据和事项,以及拒绝、阻挠、干涉执法应负的法律责任;通过询问、检查证件、现场拍照和录像等方式收集证据,并制作询问或调查笔录,由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对象签名或盖章。其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可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3、提出处理意见: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违法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由具体经办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科长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查批准。
4、做出处理决定:由具体经办人制作《暂停和取消通知书》,加盖印章,送达当事人。
(五)执法责任:
教育体育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抽样监测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教育体育局体卫艺科
受理岗位责任人:李程
审查岗位责任人:李程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教育体育局体卫艺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曲春亮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教育体育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栾复先
(四)执法程序:
按照国家制定的公民体质测定标准,对公民体质进行抽样监测,适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指导全民体育锻炼和科学健身。
(五)执法责任:
教育体育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个人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审查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教育体育局体卫艺科
受理岗位责任人:李程
审查岗位责任人:李程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教育体育局体卫艺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曲春亮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教育体育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栾复先
(四)执法程序:
先受理申请,然后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查,在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基础上,现场进行勘查,对勘查情况呈报分管领导,经审核符合要求,予以批复。
(五)执法责任:
教育体育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监督检查以健身、竞技等体育活动为内容的经营活动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教育体育局体卫艺科
受理岗位责任人:李程
审查岗位责任人:李程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教育体育局体卫艺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曲春亮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教育体育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栾复先
(四)执法程序:
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健身、竞技等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对活动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呈报分管领导并备案。
(五)执法责任:
教育体育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培训社会体育指导员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教育体育局体卫艺科
受理岗位责任人:李程
审查岗位责任人:李程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教育体育局体卫艺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曲春亮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教育体育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栾复先
(四)执法程序:
根据开展活动需要及个人申请,定期举办培训班。
(五)执法责任:
教育体育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改变体育场地设施审查同意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教育体育局体卫艺科
受理岗位责任人:李程
审查岗位责任人:李程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教育体育局体卫艺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曲春亮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教育体育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栾复先
(四)执法程序:
先受理申请,然后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查,在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基础上,现场进行勘查,对勘查情况呈报分管领导,经审核符合要求,予以批复。
(五)执法责任:
教育体育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教育体育局体卫艺科
受理岗位责任人:李程
审查岗位责任人:李程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教育体育局体卫艺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曲春亮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教育体育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栾复先
(四)执法程序:
先受理申请,然后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查,在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基础上,现场进行勘查,对勘查情况呈报分管领导,经审核符合要求,进行登记。
(五)执法责任:
教育体育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全国田径业余锻炼等级标准证书、证章核准颁发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教育体育局体卫艺科
受理岗位责任人:李程
审查岗位责任人:李程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教育体育局体卫艺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曲春亮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教育体育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栾复先
(四)执法程序:
先受理申请,然后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查,在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基础上,现场进行勘查,对勘查情况呈报分管领导,经审核符合要求,报局长审批,局长签字后发证。
(五)执法责任:
教育体育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二级运动员及以下等级称号申请材料的审核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教育体育局体卫艺科
受理岗位责任人:李程
审查岗位责任人:李程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教育体育局体卫艺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曲春亮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教育体育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栾复先
(四)执法程序:
先受理申请,然后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查,在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基础上,现场进行勘查,对勘查情况呈报分管领导,经审核符合要求,进行登记。
(五)执法责任:
教育体育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对学校体育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教育体育局体卫艺科
受理岗位责任人:李程
审查岗位责任人:李程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教育体育局体卫艺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曲春亮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教育体育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栾复先
(四)执法程序:
把学校体育工作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基本内容,普通中小学校的体育工作列入督导计划。健全学校体育管理机构,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五)执法责任:
教育体育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监督和考核学校卫生安全管理工作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教育体育局体卫艺科
受理岗位责任人:曲春亮
审查岗位责任人:曲春亮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教育体育局体卫艺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曲春亮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教育体育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栾复先
(四)执法程序:
根据《食品卫生法》和本规定的要求,加强所辖学校的食品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并将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定期深入学校食堂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
(五)执法责任:
教育体育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指导和检查教育内部审计工作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教育体育局审计科
受理岗位责任人:王培林
审查岗位责任人:王培林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教育体育局审计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鉴钢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教育体育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胡建军
(四)执法程序:
1、根据本部门的中心任务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 2、根据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 3、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 4、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5、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 6、内部审计机构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 7、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五)执法责任:
教育体育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教育行政奖励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教育体育局
审查岗位责任人:各科室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教育体育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各分管领导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教育体育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甄孝刚
?(四)执法程序:
1、下发评选文件:由各科室具体拟文,文件应包括评选的指导思想、评选的范围、评选的条件、评先的要求及程序,上报的材料及时间,评选领导小组。拟好文后,报分管领导审核,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签发。
2、上报:各单位严格按照文件要求上报材料。上报齐材料后,托幼办进行初步的审查、汇总,然后报分管领导审核。
3、审核: 分管领导对上报材料及名单进行审核。然后报评选领导小组研究审批。
4、审批:评选领导小组根据下发评选文件及上报的材料研究审批,最终由局办公会研究决定表彰名单。
5、表彰:下发表彰决定,颁发证书,进行表彰。
(五)执法责任:
教育体育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普通初中、小学学生免学、缓学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教育体育局教育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闫群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教育体育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迟欣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教育体育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李旭东
(四)执法程序:
1、持医院证明、病例或有关部门的证件、证明到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学校审查(调查)同意后,填写《李沧区小学、初中学生免学(缓学)核准表》;
2、持以上材料到教育科办理免学(缓学)手续;
3、持核准后的《李沧区小学、初中学生免学(缓学)核准表》到学校教导处办理其他手续。
(五)执法责任:
教育体育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