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
??? 一、幼儿园、托儿所的开办
???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教育体育局教育科
??? 受理岗位责任人:蒋妮
??? 审查岗位责任人:蒋妮
???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教育体育局教育科
??? 审核岗位责任人: 刘春洁
???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教育体育局
??? 决定岗位责任人:王平先
??? (四)执法程序:
??? 1、申请:申请人向托幼办提交办园申请,受理人员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依法能够当场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即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不能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的,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将行政许可申请时间、申请人、申请事项、提交材料等情况记录在案。
??? 2、受理: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由申请人填写《青岛市幼儿园、托儿所登记注册申请表》,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 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不能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或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办理人员应当在收到补正材料之日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向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 3、审查:一般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并于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审查完毕。对办园场地要进行实地核实,实地核实时应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核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或询问笔录,核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 4、提出行政许可意见:审查结束后,依法符合许可条件的,由具体经办人提出初步行政许可意见,报主任审核。
??? 5、提出审理意见:行政许可意见经主任审核后,对行政许可的依据、程序等进行审理。
??? 6、局领导审查批准:主任审理结束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 7、听证: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应依法组织听证,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时,制作听证笔录,由当事人审核并签名或盖章。
??? 8、决定:分管领导审查批准后,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由具体经办人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局行政印章,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青岛市托幼机构办学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9、送达:应当自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五)执法责任: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二、幼儿园、托儿所的撤销
???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教育体育局教育科
??? 受理岗位责任人:蒋妮
??? 审查岗位责任人:蒋妮
???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教育体育局教育科
??? 审核岗位责任人:刘春洁
???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教育体育局
??? 决定岗位责任人:王平先
??? (四)执法程序:
??? 1、申请:申请人向托幼办提前三个月提交停止办园申请,受理人员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依法能够当场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即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不能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的,应填写《李沧区托幼机构申请撤销办园许可证登记表》,将申请时间、申请人、申请事项、申请理由、提交材料等情况记录在案。
??? 2、受理: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撤销办园申请,由申请人填写《李沧区托幼机构申请撤销办园许可证登记表》。
??? 3、提出是否撤销意见:对办园情况进行审查,审查结束后,依法符合条件的,由具体经办人提出是否撤销意见,报主任审核。
??? 4、提出审理意见:经主任审核后,对是否撤销办园的依据、程序等进行审理。
??? 5、局领导审查批准:主任审理结束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 6、决定:分管领导审查批准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做出是否准许撤销决定。由具体经办人制作《准予撤销办园许可证决定书》或《不予撤销办园许可证决定书》,加盖局行政印章。准予撤销办园许可证的,当事人在撤销前要妥善处理好在园幼儿的入托问题,并在收到《准予撤销办园许可证决定书》时交回《青岛市托幼机构办学许可证》,不予撤销办园许可证的,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7、送达:应当自做出是否准予撤销办园许可证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准予撤销办园许可证决定书》或《不予撤销办园许可证决定书》。
??? (五)执法责任: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三、幼儿园、托儿所的变更
???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教育体育局教育科
??? 受理岗位责任人:蒋妮
??? 审查岗位责任人:蒋妮
???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教育体育局教育科
??? 审核岗位责任人:刘春洁
???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教育体育局
??? 决定岗位责任人:王平先
??? (四)执法程序:
??? 1、申请:申请人向托幼办提前三个月提交变更登记申请,受理人员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依法能够当场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即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不能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的,应填写《李沧区托幼机构变更登记申请表》,将申请时间、申请人、申请事项、申请理由、提交材料等情况记录在案。
??? 2、受理: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变更登记申请的,由申请人填写《李沧区托幼机构变更登记申请表》。
??? 3、提出是否变更登记意见:对办园情况进行审查,审查结束后,依法符合条件的,由具体经办人提出是否变更登记意见,报主任审核。
??? 4、提出审理意见:经主任审核后,对是否变更登记的依据、程序等进行审理。
??? 5、局领导审查批准:主任审理结束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 6、决定:分管领导审查批准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是否准许变更登记决定。由具体经办人制作《准予变更登记决定书》或《不予变更登记决定书》,加盖局行政印章。准予变更登记的,交回旧的《青岛市托幼机构办学许可证》,换发新的《青岛市托幼机构办学许可证》。不予变更登记的,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7、送达:应当自做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准予变更登记决定书》或《不予变更登记决定书》。
??? (五)执法责任: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编辑: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