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
一、跨系统、跨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行政许可事项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统计局
受理岗位责任人:综合统计责任人:董敏;限上工业统计责任人:王洪、刘一鸣;限下工业统计责任人:邵蔚;投资、房地产统计责任人:仲维荣;劳资统计责任人:黄静;外经贸统计责任人:闵肖倩;贸易统计责任人:张春祥;服务业统计责任人:徐明芳;城市调查负责人:宋文。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统计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眭继新 王表章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统计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周利砚
(四)执法程序:
1、制定统计调查的部门,先到李沧区统计局法制机构提交《统计调查项目申请函》,领取《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申报表》,并进行填写;
2、李沧区统计局法制机构将送审的部门统计调查交有关科室进行初审,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部门应积极配合,及时作出说明和解释,并按照修改意见认真进行修改;
3、法制机构根据各科室的初步审查意见和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意见,并送达调查部门;
4、李沧区统计局法制机构对部门统计调查的具体审核工作完成之后,上报统计负责人审批,并以区统计局名义发函批复。批复分为:同意实施;不同意实施;建议暂缓实施三种。部门收到批复后,应严格按照批复执行;
5、部门收到同意实施的复文后,要及时印制调查方案和调查表式,起草布置实施的部门文件,部署调查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实施调查、延期实施调查或需调整变更调查方案的,须及时向李沧区统计局报告说明原因。
(五)执法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
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统计局
立案岗位责任人:王表章
调查岗位责任人:
限上工业统计责任人:王洪、刘一鸣;限下工业统计责任人:邵蔚;投资、房地产统计责任人:仲维荣;劳资统计责任人:黄静;外经贸统计责任人:闵肖倩;贸易统计责任人:张春祥;服务业统计责任人:徐明芳;城市调查负责人:宋文。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统计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眭继新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统计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周利砚
(四)执法程序:
1、立案。(1)立案材料来源:①统计部门在日常的统计工作中发现的;②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揭发检举的;③上级机关交办和有关部门转办的;④要求复议或复查的;⑤其他统计违法案件。(2)立案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 有明确的行为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② 经初步审查有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情节较严重,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③ 按照职责与分工规定属于统计执法机关管辖范围内的。
2、调查。(1)确定立案调查的案件,实施调查前,办案组制定调查方案,及时调查。调查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调查统计违法案件,必须取得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等。调查收集证据必须客观、全面、公正、及时、合法。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必须保密。(3)实施调查应制作统计调查笔录,统计调查笔录必须经被调查人、调查人、记录人核实后,签名或加盖公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在材料上注明。(4)调查取证,任何人不得涂改或毁弃证据。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统计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七日内做出处理决定。(5)调查终结,办案组应当写出调查报告,并填写统计违法行为处理意见呈批表,呈报统计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案由、调查过程、违法事实、案件性质、处理建议、办案人员及报告时间等。
3、处理。(1)统计执法机关的负责人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统计违法案件的处理,统计执法机关的负责人召开案件审理小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①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责成调查人员补证;②对违法事实情节轻微不需追究法律责任的,即行销案;③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尚未构成犯罪的案件,由统计执法机关作出处理,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统计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自《统计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不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权利;④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统计执法机关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统计执法机关应当采纳; ⑤统计执法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2)对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制作统计违法人员行政处分建议书,连同案件调查报告和有关证据材料,移送任命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处理。(3)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统计执法机关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统计执法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4)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①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②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③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④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⑤不服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⑥作出处罚决定的统计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印章。⑦对企业、事业组织罚款2万元以上,对个人罚款500元以上的,当事人在接到《统计行政处罚告知书》三日内提出听证要求的,统计执法机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举行听证会。⑧当事人对所受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做出行政处罚的统计执法机关上一级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到当地人民法院起诉。⑨统计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处罚的,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⑩当事人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既不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行政处罚,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统计执法机关填写《统计违法行为罚款强制执行申请书》,送交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结案。统计执法机关对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在处理决定完全执行后,写出结案报告,报经主管领导同意,予以结案。并按有关规定报上一级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备案。结案案件卷宗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案件材料目录;(2)立案审批表;(3)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据;(4)被调查单位领导的意见;(5)被调查人的检查材料及其对核查事实的意见;(6)审查结论及处理决定;(7)结案报告及其他与本案有关的重要材料。
(五)执法责任:
按照《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和《李沧区统计局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规定:有下列统计执法过错行为之一的,由统计局责令其改正并作出书面检查;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通报批评,收缴有关责任人员执法证件,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1、运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没有法定依据越权执法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
2、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4、干扰上级统计执法机关办案,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
5、行政处罚结果明显不当、显失公正的;
6、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7、违反规定,泄露揭发、检举材料或者举报人姓名和其他有关情况的;
8、指派不具备统计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统计执法活动,经指出不予改正的;
9、有其他违法行使统计行政职权,经督促不改正的。
二、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统计局
立案岗位责任人: 王表章
调查岗位责任人:
综合统计责任人:董敏;限上工业统计责任人:王洪、刘一鸣;限下工业统计责任人:邵蔚;投资、房地产统计责任人:仲维荣;劳资统计责任人:黄静;外经贸统计责任人:闵肖倩;贸易统计责任人:张春祥;服务业统计责任人:徐明芳;城市调查负责人:宋文。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统计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 眭继新
(三)决定机关: 李沧区统计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 周利砚
(四)执法程序:
1、立案。获取案源并初步调查后,制作立案呈批表。
2、调查。调查取证:两名执法人员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进入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证人等,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双方签字确认。
3、处理。办案人员制作案件调查报告,同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报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确定处罚意见。对复杂、重大违法行为的处罚,由统计执法机关的负责人召开案件审理小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①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责成调查人员补证;②对违法事实情节轻微不需追究法律责任的,即行销案;③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尚未构成犯罪的案件,由统计执法机关作出处理,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统计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自《统计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不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权利;④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统计执法机关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统计执法机关应当采纳; ⑤统计执法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2)对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制作统计违法人员行政处分建议书,连同案件调查报告和有关证据材料,移送任命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处理。(3)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统计执法机关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统计执法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4)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①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②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③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④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⑤不服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⑥作出处罚决定的统计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印章。⑦对企业、事业组织罚款2万元以上,对个人罚款500元以上的,当事人在接到《统计行政处罚告知书》三日内提出听证要求的,统计执法机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举行听证会。⑧当事人对所受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做出行政处罚的统计执法机关上一级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到当地人民法院起诉。⑨统计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处罚的,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⑩当事人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既不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行政处罚,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统计执法机关填写《统计违法行为罚款强制执行申请书》,送交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结案。统计执法机关对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在处理决定完全执行后,写出结案报告,报经主管领导同意,予以结案。并按有关规定报上一级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备案。结案案件卷宗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案件材料目录;(2)立案审批表;(3)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据;(4)被调查单位领导的意见;(5)被调查人的检查材料及其对核查事实的意见;(6)审查结论及处理决定;(7)结案报告及其他与本案有关的重要材料。
(五)执法责任:
按照《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和《李沧区统计局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规定:有下列统计执法过错行为之一的,由统计局责令其改正并作出书面检查;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通报批评,收缴有关责任人员执法证件,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1、运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没有法定依据越权执法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
2、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4、干扰上级统计执法机关办案,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
5、行政处罚结果明显不当、显失公正的;
6、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7、违反规定,泄露揭发、检举材料或者举报人姓名和其他有关情况的;
8、指派不具备统计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统计执法活动,经指出不予改正的;
9、有其他违法行使统计行政职权,经督促不改正的。
三、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统计局
立案岗位责任人:王表章
调查岗位责任人:杨为福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统计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眭继新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统计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周利砚
(四)执法程序:
1、立案。获取案源并初步调查后,制作立案呈批表。
2、调查。调查取证:两名执法人员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进入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证人等,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3、处理。办案人员制作案件调查报告,同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报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确定处罚意见。对复杂、重大违法行为的处罚,由统计执法机关的负责人召开案件审理小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统计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自《统计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不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权利;④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统计执法机关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统计执法机关应当采纳; ⑤统计执法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2)对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制作统计违法人员行政处分建议书,连同案件调查报告和有关证据材料,移送任命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处理。(3)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统计执法机关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统计执法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4)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①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②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③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④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⑤不服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⑥作出处罚决定的统计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印章。⑦对企业、事业组织罚款2万元以上,对个人罚款500元以上的,当事人在接到《统计行政处罚告知书》三日内提出听证要求的,统计执法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举行听证会。⑧当事人对所受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做出行政处罚的统计执法机关上一级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到当地人民法院起诉。⑨统计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处罚的,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⑩当事人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既不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行政处罚,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统计执法机关填写《统计违法行为罚款强制执行申请书》,送交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结案。统计执法机关对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在处理决定完全执行后,写出结案报告,报经主管领导同意,予以结案。并按有关规定报上一级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备案。结案案件卷宗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案件材料目录;(2)立案审批表;(3)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据;(4)被调查单位领导的意见;(5)被调查人的检查材料及其对核查事实的意见;(6)审查结论及处理决定;(7)结案报告及其他与本案有关的重要材料。
(五)执法责任:
按照《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和《李沧区统计局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规定:有下列统计执法过错行为之一的,由统计局责令其改正并作出书面检查;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通报批评,收缴有关责任人员执法证件,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1、运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没有法定依据越权执法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
2、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4、干扰上级统计执法机关办案,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
5、行政处罚结果明显不当、显失公正的;
6、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7、违反规定,泄露揭发、检举材料或者举报人姓名和其他有关情况的;
8、指派不具备统计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统计执法活动,经指出不予改正的;
9、有其他违法行使统计行政职权,经督促不改正的。
四、取得统计从业资格人员从事下列禁止性行为: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瞒报、虚报、拒报统计资料;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统计局
立案岗位责任人:王表章
调查岗位责任人:杨为福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统计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眭继新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统计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周利砚
(四)执法程序:
1、立案。获取案源并初步调查后,制作立案呈批表。
2、调查。调查取证:两名执法人员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进入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证人等,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3、处理。办案人员制作案件调查报告,同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报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确定处罚意见。对复杂、重大违法行为的处罚,由统计执法机关的负责人召开案件审理小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统计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自《统计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不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权利;④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统计执法机关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统计执法机关应当采纳; ⑤统计执法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2)对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制作统计违法人员行政处分建议书,连同案件调查报告和有关证据材料,移送任命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处理。(3)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统计执法机关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统计执法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4)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①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②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③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④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⑤不服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⑥作出处罚决定的统计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印章。⑦当事人对所受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做出行政处罚的统计执法机关上一级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到当地人民法院起诉。⑧统计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处罚的,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⑨当事人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既不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行政处罚,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统计执法机关填写《统计违法行为罚款强制执行申请书》,送交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结案。统计执法机关对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在处理决定完全执行后,写出结案报告,报经主管领导同意,予以结案。并按有关规定报上一级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备案。结案案件卷宗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案件材料目录;(2)立案审批表;(3)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据;(4)被调查单位领导的意见;(5)被调查人的检查材料及其对核查事实的意见;(6)审查结论及处理决定;(7)结案报告及其他与本案有关的重要材料。
(五)执法责任:
按照《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和《李沧区统计局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规定:有下列统计执法过错行为之一的,由统计局责令其改正并作出书面检查;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通报批评,收缴有关责任人员执法证件,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1、运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没有法定依据越权执法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
2、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4、干扰上级统计执法机关办案,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
5、行政处罚结果明显不当、显失公正的;
6、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7、违反规定,泄露揭发、检举材料或者举报人姓名和其他有关情况的;
8、指派不具备统计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统计执法活动,经指出不予改正的;
9、有其他违法行使统计行政职权,经督促不改正的。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一、专业培训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统计局
审查岗位责任人:各科室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统计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各分管领导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统计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周利砚
(四)执法程序:
1、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要求,制定各专业统计培训计划;
2、制定各项组织管理制度,明确各项职责;
3、组织管理统计培训工作。
(五)执法责任:
按照《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和《李沧区统计局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规定:有下列统计执法过错行为之一的,由统计局责令其改正并作出书面检查;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通报批评,收缴有关责任人员执法证件,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1、运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没有法定依据越权执法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
2、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4、干扰上级统计执法机关办案,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
5、行政处罚结果明显不当、显失公正的;
6、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7、违反规定,泄露揭发、检举材料或者举报人姓名和其他有关情况的;
8、指派不具备统计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统计执法活动,经指出不予改正的;
9、有其他违法行使统计行政职权,经督促不改正的。
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备案(本系统)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统计局
审查岗位责任人:王表章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统计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眭继新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统计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周利砚
(四)执法程序:
1、制定统计调查的部门将调查方案报局审查岗位责任人,包括新建立该调查项目的背景材料、重大调查项目的研究论证材料及试点报告等;
2、李沧区统计局审查岗位责任人对送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提出修改意见和完善建议。
3、李沧区统计局审核人对部门统计调查的具体审核工作完成之后,报局长批复。批复分为:同意备案;不同意备案;建议暂缓备案三种。
(五)执法责任:
《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统计检查人员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应从重处罚,不适合担任此项工作的要调离其岗位。
三、行政检查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统计局
审查岗位责任人:综合统计责任人:董敏;限上工业统计责任人:王洪、刘一鸣;限下工业统计责任人:邵蔚;投资、房地产统计责任人:仲维荣;劳资统计责任人:黄静;外经贸统计责任人:闵肖倩;贸易统计责任人:张春祥;服务业统计责任人:徐明芳;城市调查负责人:宋文。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统计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眭继新 王表章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统计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周利砚
(四)执法程序:
1、由两名执法人员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进入现场进行行政检查,询问当事人、证人等,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2、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依照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3、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
4、揭发和检举统计调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五)执法责任:
《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统计检查人员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应从重处罚,不适合担任此项工作的要调离其岗位。
四、编制地方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统计局
审查岗位责任人:王表章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统计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眭继新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统计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周利砚
(四)执法程序:
编制统计调查计划,必须同时编制统计调查方案。统计调查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供统计调查对象填报用的统计调查表和说明书;
2、供整理上报用的统计综合表和说明书;
3、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及其来源。
(五)执法责任:
《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统计检查人员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应从重处罚,不适合担任此项工作的要调离其岗位。
五、备案审查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统计调查计划、统计调查方案、统计调查表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统计局
审查岗位责任人:王表章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统计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眭继新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统计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周利砚
(四)执法程序:
1、 根据《统计法》第九条第三款“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由该部门拟订,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的规定,各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2、 根据申请内容,由各专业进行初审;
3、 根据初审意见,由统计局法制负责人对上报统计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等内容是否符合《统计法》进行审核,并提出是否备案的意见;
4、根据审核意见,由局长进行批准,下发是否备案通知涵。并在网上公告。
(五)执法责任:
《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统计检查人员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应从重处罚,不适合担任此项工作的要调离其岗位。
六、组织地方统计调查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统计局
审查岗位责任人:王表章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统计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眭继新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统计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周利砚
(四)执法程序:
1、根据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制定和实施本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
2、落实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
3、组织、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完成搜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
4、对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进行统计分析;
5、发布统计调查资料。
(五)执法责任:
《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统计检查人员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应从重处罚,不适合担任此项工作的要调离其岗位。
七、定期公布地方统计数据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统计局
审查岗位责任人:赵亮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统计局办公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各分管领导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统计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周利砚
(四)执法程序:
1、统计资料的公布:
区级地方统计调查资料由区统计局审核并定期公布。区级部门统计资料的公布按密级情况进行审核公布:①属绝密级的,必须先征求管理该资料部门的同意,然后送区统计局审核,并经区人民政府同意方可公布;②属机密级的,必须征得区统计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公布;③属于秘密级的综合性统计资料,须报区统计局审核后方可公布。
2、向境外组织、个人和涉外机构提供统计资料:
区统计局负责对秘密级区级统计资料的对外提供进行审批。绝密级和机密的区级统计资料的对外提供,地市级政府、部门均无权审批。对外提供秘密级统计资料,只能由机关、单位进行,禁止个人向外提供。区统计局对个人报请对外提供资料的,一律不批准。
(五)执法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条: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泄露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八、承办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相关工作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统计局
审查岗位责任人:杨为福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统计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眭继新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统计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周利砚
(四)执法程序:
1、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落实省、市考试计划;
2、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3、选择考试点;
4、组织考试;
5、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布考试成绩。
(五)执法责任: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统计从业资格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授予统计从业资格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九、统计分析监督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统计局
审查岗位责任人:赵亮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统计局办公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各分管领导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统计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周利砚
(四)执法程序:
1、撰写进度形势分析、专题、课题报告、各种汇报材料和《统计公报》;
2、维护全区经济预警监测系统,撰写经济景气监测分析报告;
3、协助组织经济形势分析会;
4、审核数据;
5、两会宣传服务;
6、监督统计分析工作完成情况;
7、组织实施统计分析报告评比和街道综合统计工作评比,完成市统计局有关评比工作。
(五)执法责任:
《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统计检查人员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应从重处罚,不适合担任此项工作的要调离其岗位。
十、行政奖励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统计局
审查岗位责任人:各科室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统计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各分管领导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统计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周利砚
(四)执法程序:
1、提出奖励方案;
2、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评比、审报;
3、统计局按照上报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审查;
4、作出奖励决定。
(五)执法责任
《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统计检查人员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应从重处罚,不适合担任此项工作的要调离其岗位。
十一、通报批评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统计局
审查岗位责任人:各科室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统计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各分管领导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统计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周利砚
(四)执法程序:
1、各科室人员通过执法检查等程序时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提出通报建议:
⑴、单位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⑵、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
⑶、国家机关未报经审查或者备案,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
2、统计局按照当事人违反情节审查其轻重;
3、根据其情节轻重,决定是否给予通报批评;
4、下达通报批评决定。
(五)执法责任:
按照《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和《李沧区统计局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规定:有下列统计执法过错行为之一的,由统计局责令其改正并作出书面检查;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通报批评,收缴有关责任人员执法证件,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1、运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没有法定依据越权执法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
2、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4、干扰上级统计执法机关办案,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
5、行政处罚结果明显不当、显失公正的;
6、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7、违反规定,泄露揭发、检举材料或者举报人姓名和其他有关情况的;
8、指派不具备统计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统计执法活动,经指出不予改正的;
9、有其他违法行使统计行政职权,经督促不改正的。
十二、核发统计管理登记证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统计局
审查岗位责任人:杨敏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统计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眭继新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统计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周利砚
(四)执法程序:
1、申办人需要提交如下申办材料:①有关部门批准成立、变更或者撤消的文件或证书(工商登记证、事业单位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等);②法定代表人和统计负责人任命或聘任文件;专(兼)职统计人员名单;③《法人单位机构代码证》;④企业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建筑业、房地产业企业须同时附资质等级证书);⑤从事的主要行业及主要统计指标。
上述材料(复印件)一式二份,申报李沧区统计局办公室。
2、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①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受理,填写登记表,报局长审定;②对申办材料不齐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必须将需要补齐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③对不予办理的统计登记,及时向申办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五)执法责任:
按照《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和《李沧区统计局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规定:有下列统计执法过错行为之一的,由统计局责令其改正并作出书面检查;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通报批评,收缴有关责任人员执法证件,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1、运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没有法定依据越权执法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
2、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4、干扰上级统计执法机关办案,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
5、行政处罚结果明显不当、显失公正的;
6、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7、违反规定,泄露揭发、检举材料或者举报人姓名和其他有关情况的;
8、指派不具备统计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统计执法活动,经指出不予改正的;
9、有其他违法行使统计行政职权,经督促不改正的。
十三、固定资产投资登记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统计局
审查岗位责任人:仲维荣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统计局三产办
审核岗位责任人:李宝群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统计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周利砚
(四)执法程序:
1、申办人需要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① 新开工项目统计登记: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批准文件、预算;② 竣工项目统计登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及主管部门的主要验收材料。
2、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资料:①对申办资料齐全的,进行受理登记,并转入审核程序。②对申办资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回申办材料。需要补充有关材料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五)执法责任:
按照《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和《李沧区统计局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规定:有下列统计执法过错行为之一的,由统计局责令其改正并作出书面检查;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通报批评,收缴有关责任人员执法证件,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1、运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没有法定依据越权执法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
2、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4、干扰上级统计执法机关办案,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
5、行政处罚结果明显不当、显失公正的;
6、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7、违反规定,泄露揭发、检举材料或者举报人姓名和其他有关情况的;
8、指派不具备统计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统计执法活动,经指出不予改正的;
9、有其他违法行使统计行政职权,经督促不改正的。
(编辑:荆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