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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沧区人事局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
2007-12-17 11:15:34  来源 : 区政府法制办  浏览:  进入论坛

李沧区人事局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

行政许可

一、事业单位登记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受理岗位责任人:丁海涛

审查岗位责任人:丁海涛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马莉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赵风鸣

(四)执法程序:

1、申请;2.受理;3.审查;4.核准;5.发放(收缴)证书;6.公告。

(五)执法责任:

        对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事项,我局实行首问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依法按照权限、程序受理。凡符合条件的行政许可事项,我局将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其他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

(一)实施机构:青岛市李沧区人事局

立案岗位责任人:王鑫

调查岗位责任人:徐玫

(二)审核机构:青岛市李沧区人事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宋建华

(三)决定机关:青岛市李沧区人事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江志平

(四)执法程序:

        1、明确事项管辖权;2、依法调查取证;3、责令停办或予以取缔;4、依据调查结果下达书面处罚决定;5、没收违法所得,罚款;6、对不履行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执法责任:

        严格按照《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的管理权限进行调查处理,执法过程公开,公正,严格。

二、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的

(一)实施机构:青岛市李沧区人事局

立案岗位责任人:王鑫

调查岗位责任人:徐玫

(二)审核机构:青岛市李沧区人事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宋建华

(三)决定机关:青岛市李沧区人事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江志平

(四)执法程序:

        1、依法调查取证;2、责令立即停办;3、依据调查结果下达书面处罚决定;4、处以罚款;5、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五)执法责任:

        严格按照《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管理权限进行调查处理,执法过程公开,公正,严格。

三、人才中介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人才中介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一)实施机构:青岛市李沧区人事局

立案岗位责任人:王鑫

调查岗位责任人:徐玫

(二)审核机构:青岛市李沧区人事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宋建华

(三)决定机关:青岛市李沧区人事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江志平

(四)执法程序:

        1、依法调查取证;2、予以警告;3、依据调查结果下达书面处罚决定;4、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5、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

(五)执法责任:

        严格按照《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的管理权限进行调查处理,执法过程公开,公正,严格。

四、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

(一)实施机构:青岛市李沧区人事局

立案岗位责任人:王鑫

调查岗位责任人:徐玫

(二)审核机构:青岛市李沧区人事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宋建华

(三)决定机关:青岛市李沧区人事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江志平

(四)执法程序:

1、依法调查取证;2、予以警告;3、限期改正;4、处以罚款。

(五)执法责任:

        严格按照《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管理权限进行调查处理,执法过程公开,公正,严格。

五、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

(一)实施机构:青岛市李沧区人事局

立案岗位责任人:王鑫

调查岗位责任人:徐玫

(二)审核机构:青岛市李沧区人事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宋建华

(三)决定机关:青岛市李沧区人事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江志平

(四)执法程序:

1、依法调查取证;2、责令改正;3、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

(五)执法责任:

        严格按照《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管理权限进行调查处理,执法过程公开,公正,严格。

六、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在开展继续教育活动中,因管理不当不能保证培训质量的

(一)实施机构:青岛市李沧区人事局

立案岗位责任人:张雯霞

调查岗位责任人:徐玫

(二)审核机构:青岛市李沧区人事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宋建华

(三)决定机关:青岛市李沧区人事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江志平

(四)执法程序:

1、依法调查取证;2、责令改正;3、情节严重的予以警告。

(五)执法责任:

        严格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管理权限进行调查处理,执法过程公开,公正,严格。

七、事业单位不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事业单位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事业单位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事业单位不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事业单位抽逃开办资金的;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事业单位登记的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立案岗位责任人:丁海涛

调查岗位责任人:马莉、丁海涛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马莉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赵风鸣

(四)执法程序:1.立案;2.调查;3.审查;4. 听证;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6.文书送达;7.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8.公告。

        其中给予警告处罚的程序依次为第1、2、3、5、6项。

(五)执法责任:

        登记管理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确认

 

一、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在规定范围内开展人事代理业务资格的确定

(一)实施机构:青岛市李沧区人事局

审查岗位责任人:王鑫

(二)审核机构:青岛市李沧区人事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宋建华

(三)决定机关:青岛市李沧区人事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江志平

(四)执法程序:

        1、审查人才中介机构主体资格;2、按照《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规定项目进行审批。

(五)执法责任:

        严格按照《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进行审批、授权。

二、专业技术人员须完成继续教育学分任务的确定

(一)实施机构:青岛市李沧区人事局

审查岗位责任人:张雯霞

(二)审核机构:青岛市李沧区人事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宋建华

(三)决定机关:青岛市李沧区人事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江志平

(四)执法程序: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主要依据培训、自学、科技奖和论文(著)四大类折算,其计算方法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原各行业与市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联合发文确定学分计算办法的,仍按原办法执行;没有规定的,暂按关于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试行意见(青人发[2002]19号)计算并实施登记:

(五)执法责任: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审验严格按照关于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试行意见(青人发[2002]19号)文件精神,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好学分审验工作。

三、对调入本区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确认

(一)实施机构:青岛市李沧区人事局

审查岗位责任人:张雯霞

(二)审核机构:青岛市李沧区人事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宋建华

(三)决定机关:青岛市李沧区人事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江志平

(四)执法程序:

        1、文件依据按照国家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2、资格审查,审查相关人员格类证书、评审材料的真实性;3、审查合格后中、高级提交青岛市人事局办理确认,初级由区人事局直接办理确认。

(五)执法责任

        专业技术人员外地调入人员确认严格按照青岛市人事局《市外调入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办事程序》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及时、准确的原则做好确认工作。

 

行政裁决


一、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聘任合同发生争议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人事局仲裁办

审查岗位责任人:丁海涛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人事局仲裁办

审核岗位责任人:史麦男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决定岗位责任人:江志平

(四)执法程序:

1、申请仲裁;2、审查与受理3、仲裁准备;4、仲裁调解;5、开庭审理与裁决;

(五)执法责任:

        仲裁工作人员在仲裁活动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敲诈勒索、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人才流动过程中发生人事争议

(一)实施机构:青岛市李沧区人事局

审查岗位责任人:刘毅

(二)审核机构:青岛市李沧区人事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宋建华

(三)决定机关:青岛市李沧区人事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江志平

(四)执法程序:

1、明确事项管辖权;2、对争议事项进行调查;3、依法进行调解或裁决。

(五)执法责任:

严格按照《人才市场管理规定》进行调查处理,执法过程公开,公正,严格。

 

行政征收

 

一、事业单位初始登记与变更登记收费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征收岗位责任人:丁海涛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马莉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赵风鸣

(四)执法程序:

1、办理登记;2、收费;3、上交财政。

(五)执法责任:

        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变更登记应按规定收取费用。违规收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一、组织人才交流会

(一)实施机构:青岛市李沧区人事局

审查岗位责任人:王鑫 

(二)审核机构:青岛市李沧区人事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宋建华

(三)决定机关:青岛市李沧区人事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江志平

(四)执法程序:

        1、主办单位提交书面申请;2、主办单位资格审查;3、对人才交流会指导和监督检查。

(五)执法责任

        严格按照《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进行审批。

二、人才市场中介服务审核

(一)实施机构:青岛市李沧区人事局

审查岗位责任人:王鑫 

(二)审核机构:青岛市李沧区人事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宋建华

(三)决定机关:青岛市李沧区人事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江志平

(四)执法程序:

1、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提交书面申请;2、主办单位资格审查;3、审批。

(五)执法责任:

        严格按照《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进行审批。

三、用人单位招聘结果备案

(一)实施机构:青岛市李沧区人事局

审查岗位责任人:刘毅 

(二)审核机构:青岛市李沧区人事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宋建华

(三)决定机关:青岛市李沧区人事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江志平

(四)执法程序:

督促、检查,及时备案。

(五)执法责任

        严格按照《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的要求进行备案。

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和审验

(一)实施机构:青岛市李沧区人事局

审查岗位责任人:张雯霞

(二)审核机构:青岛市李沧区人事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宋建华

(三)决定机关:青岛市李沧区人事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江志平

(四)执法程序:

        1、《继续教育证书》登记。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内外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后,一般应在10日内持有关依据材料到本单位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审核登记手续。该主管部门审核依据材料后,将接受继续教育的具体内容、学分等情况分类登记在《继续教育证书》上,并由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否则无效。对弄虚作假的,证书原始登记内容和当年度继续教育学分全部作废。

        2.《继续教育证书》验证。每年定期对全区专业技术人员有计划、有组织地对《继续教育证书》进行验证。

(五)执法责任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和审验严格按照青岛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青人发[1999] 64号)文件精神,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好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审验工作。

五、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备案

(一)实施机构:青岛市李沧区人事局

审查岗位责任人:张雯霞

(二)审核机构:青岛市李沧区人事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宋建华

(三)决定机关:青岛市李沧区人事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江志平

(四)执法程序:

        1、区属各单位要根据本文件规定,结合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和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出本部门(单位)具体的贯彻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2、区人事部门应将本年度继续教育工作总结、下年度继续教育工作计划分别于12月初、次年2月底以前报青岛市人事局备案;各单位及继续教育基地举办计算学分的各类继续教育培训班(包括讲座,学术交流等)前,须按照《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暂行规定》填写《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班申报备案表》,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备案后组织实施。

(五)执法责任: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备案严格按照关于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试行意见(青人发[2002]19号)文件精神,按照及时、准确、符合实际需求的原则做好继续教育计划备案工作。


六、不按规定管理公务员的,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人事局

审查岗位责任人:赵风鸣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人事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董佩嫣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人事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江志平

(四)执法程序:

        1、经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意,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调查;

        2、经初步调查认为该行政行为或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报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3、对该行政行为或公务员违法违纪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听取被调查的公务员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有关工作人员以及所在单位监察机构的意见,向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并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向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

        4、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公务员本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公务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5、经公务员主管部门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对该行政行为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给公务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6、将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7、汇集有关材料形成该处理案件的工作档案,并将个人有关材料归入档案。

(五)执法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七、人事争议仲裁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在仲裁过程中干扰仲裁活动、阻碍仲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或拒绝提供其他证明材料的,或提供虚假情况的,或对仲裁工作人员、仲裁参加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责令改正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人事局仲裁办

审查岗位责任人:丁海涛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人事局仲裁办

审核岗位责任人:丁海涛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人事局仲裁办

决定岗位责任人:史麦男 

(四)执法程序:

1、警告;2、责令停止侵权行为;3、追究法律责任

(五)执法责任:

        仲裁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给于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八、用人单位或者代理专业技术人员人事档案的人才交流机构,不登记或者不如实登记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基本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

(一)实施机构:青岛市李沧区人事局

立案岗位责任人:张雯霞

调查岗位责任人:张雯霞

(二)审核机构:青岛市李沧区人事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宋建华

(三)决定机关:青岛市李沧区人事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江志平

(四)执法程序:

1、依法调查取证;2、予以警告;3、限期改正;

(五)执法责任:

        严格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管理权限进行调查处理,执法过程公开,公正,严格。

九、专业技术人员弄虚作假骗取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的,由此取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的,责令限期改正、撤销职务资格证书

(一)实施机构:青岛市李沧区人事局

立案岗位责任人:张雯霞

调查岗位责任人:张雯霞

(二)审核机构:青岛市李沧区人事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宋建华

(三)决定机关:青岛市李沧区人事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江志平

(四)执法程序:

1、依法调查取证;2、予以警告;3、限期改正予以撤销;

(五)执法责任:

        严格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管理权限进行调查处理,执法过程公开,公正,严格。

十、撤销奖励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人事局

审查岗位责任人:赵风鸣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人事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董佩嫣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人事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江志平

(四)执法程序:

1、受理立案;

2、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将调查结果形成调查材料向领导汇报;

3、由部门领导集体讨论作出处理决定,撤销或保留奖励表彰;

4、将处理结果进行宣布。

5、收回受奖人奖章、奖牌、奖状、奖励证书和锦旗,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6、汇集有关材料形成该处理案件的工作档案,并将其个人材料归入档案。

(五)执法责任:

        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给于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十一、给予集体和个人行政奖励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人事局

审查岗位责任人:赵风鸣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人事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董佩嫣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人事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江志平

(四)执法程序:

1、接受单位申报;

2、审核获奖资质,形成审核材料提报部门领导集体研究;

3、由部门领导集体讨论作出初步意见,提报政府常务会研究;

4、公布表彰文件,向获奖人发放获奖证书或奖牌;

5、汇集有关材料形成该处理案件的工作档案,并将个人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五)执法责任:

        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给于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十二、对专业技术职务的审核

(一)实施机构:青岛市李沧区人事局

立案岗位责任人:张雯霞

调查岗位责任人:张雯霞

(二)审核机构:青岛市李沧区人事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宋建华

(三)决定机关:青岛市李沧区人事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江志平

(四)执法程序:

1、资格审查;2、提交相应的评委会;3、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公布;4、确认无误后发证。

(五)执法责任:

        严格按照《青岛市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办法》的管理权限进行依法管理,执法过程公开,公正,严格。

十三、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机关应依法进行检查或抽查

(一)实施机构:青岛市李沧区人事局

审查岗位责任人:王鑫 

(二)审核机构:青岛市李沧区人事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宋建华

(三)决定机关:青岛市李沧区人事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江志平

(四)执法程序:

1、采取定期检查或抽查;2、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要定期报送有关材料。

(五)执法责任:

        严格按照《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的要求进行检查、抽查。

十四、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名称变更、注销

(一)实施机构:青岛市李沧区人事局

审查岗位责任人:王鑫 

(二)审核机构:青岛市李沧区人事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宋建华

(三)决定机关:青岛市李沧区人事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江志平

(四)执法程序:

1、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时上报变更情况;2、提出书面申请;3、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审批或注销。

(五)执法责任:

        严格按照《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的要求进行审查,变更并及时备案,公告。

十五、组织事业单位人员招聘考试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人事局

审查岗位责任人:赵风鸣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人事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董佩嫣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人事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江志平

(四)执法程序:

1、制定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

2、发布招聘信息;

3、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4、考试、考核;

5、身体检查;

6、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7、公示招聘结果;

8、拟聘用人员报市人事部门备案;

9、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五)执法责任:

        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给于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十六、行政奖励计划审核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人事局

审查岗位责任人:赵风鸣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人事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董佩嫣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人事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江志平

(四)执法程序:

1、受理部门开展奖励表彰活动申请;

2、审核拟开展的奖励表彰活动有关事宜;

3、将审核结果提报部门领导集体讨论;

4、对申报以政府名义开展系统奖励表彰活动的,由人事部门领导集体讨论提出意见,提交政府有关会议研究决定;

对申报以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开展系统奖励表彰活动的,以人事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意见为准。”

(五)执法责任

        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给于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十七、事业单位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审查岗位责任人:丁海涛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厉承春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机构编制委员会

决定岗位责任人:傅明先

(四)执法程序:

1、举办主体申请;2、编制部门调研;3、初步意见;4、编委会研究决定;5、行文批准。

(五)执法责任:

        对编制部门不按规定设立、变更、撤销事业单位机构及调整人员编制的,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可宣布其决定无效或责令其按规定重新办理。

十八、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的核定、调整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审查岗位责任人:丁海涛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厉承春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机构编制委员会

决定岗位责任人:傅明先

(四)执法程序:

1、举办主体申请;2、编制部门调研;3、初步意见; 4、编委会研究决定;5、行文批准。

(五)执法责任:

        对编制部门不按规定核定、调整人员编制的,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可宣布其决定无效或责令其按规定重新办理,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给于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十九、经批准获得许可证的属事业单位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登记备案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审查岗位责任人: 丁海涛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厉承春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决定岗位责任人:江志平

(四)执法程序:

1、举办主体申请;2、编制部门调研;3、审查;4、决定。  

(五)执法责任:

        对编制部门不按规定备案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给于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二十、政府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举办主体在申报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过程中违规操作的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审查岗位责任人: 丁海涛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厉承春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决定岗位责任人:江志平

(四)执法程序:

1、调查;2、核准;3、撤销。

(五)执法责任:

        对编制部门不按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二十一、对事业单位运行情况、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服务质量进行年度检验评估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审查岗位责任人:丁海涛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厉承春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决定岗位责任人:江志平

(四)执法程序:

1、自查;2、填报;3、审查;4、做出结论。

(五)执法责任:

        对编制部门不按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给于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二十二、事业单位印章的印迹、基本账户号,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印章的印迹备案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审查岗位责任人:丁海涛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马莉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赵风鸣

(四)执法程序:

1、领取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备案材料;2、审查 3、 备案。

(五)执法责任:

        登记管理部门不按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给于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二十三、不再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手续的事业单位的备案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审查岗位责任人:丁海涛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马莉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赵风鸣

(四)执法程序:

1、申请;2、审查;3、备案。

(五)执法责任:

        对登记管理制部门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给于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二十四、对年检合格的事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上做出合格标记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审查岗位责任人:丁海涛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马莉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赵风鸣

(四)执法程序:

1、提报材料;2、审查;3、做出年检决定。

(五)执法责任:

        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法定时限内,对事业单位年度报告书作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逾期不做的,由上级部门给于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二十五、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及公告手续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审查岗位责任人:丁海涛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马莉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赵风鸣

(四)执法程序:

1、申请;2、受理;3、审查;4、核准;5、收缴证书和印章;6、公告。

(五)执法责任: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做好监管工作,监督不力的,由有关部门给于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二十六、对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事业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社会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审查岗位责任人:丁海涛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马莉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赵风鸣

(四)执法程序:

1、调查取证;2、核准;3做出处罚决定

(五)执法责任: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监管不力的,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二十七、限期补办事业单位登记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审查岗位责任人:丁海涛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马莉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赵风鸣

(四)执法程序:

1、调查;2、责令限期补办。

(五)执法责任: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监管不力的,由有关部门给于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二十八、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审查岗位责任人:丁海涛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马莉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赵风鸣

(四)执法程序:

1、调查;2、审核;3、查处;4、做出处罚决定。

(五)执法责任: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监管不力的关部门给于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二十九、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业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被核准登记的监督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审查岗位责任人:丁海涛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马莉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赵风鸣

(四)执法程序:

1、调查;2、核准;3、撤销登记;4、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印章  5、公告。

(五)执法责任:

        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给于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编辑:尹兆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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