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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沧区残联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
2007-12-17 11:07:31  来源 :   浏览:  进入论坛

    行政征收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行政征收事项
    (一)实施机构:地税李沧分局征收科
    征收岗位责任人:邹强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残疾人服务中心
    审核岗位责任人:张孟强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残联
    决定岗位责任人:胡崇敏
    (四)执法程序:
    1、布置工作。
    2、收缴报表。
    3、审核报表。
    4、下达收缴通知。
    5、催缴入库。
    (五)执法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条: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损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二十一条: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青岛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第二十一条:各级民政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互相推诿、违法失职、损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一、责令限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一)实施机构:地税李沧分局征收科
    征收岗位责任人:邹强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残疾人服务中心
    审核岗位责任人:张孟强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残联
    决定岗位责任人:胡崇敏
    (四)执法程序:
    1、立案。
    2、催缴。
    3、行政处理决定送达。
    4、行政笔录。
    5、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6、结案审批。
    7、归档。
    (五)执法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条: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损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二十一条: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青岛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第二十一条:各级民政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互相推诿、违法失职、损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滞纳金的收缴
    (一)实施机构:地税李沧分局征收科
    征收岗位责任人:邹强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残疾人服务中心 
    审核岗位责任人:张孟强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残联 
    决定岗位责任人:胡崇敏
    (四)执法程序:
    1、核实逾期未缴纳残保金的情况,对逾期未缴纳残保金的单位,按每天千分之五加收滞纳金。
    2、在征缴残保金后,同时要求单位缴纳滞纳金。
    (五)执法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条: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损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二十一条: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青岛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第二十一条:各级民政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互相推诿、违法失职、损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三、办理残疾人证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残疾人服务中心
    经办岗位责任人:于秀香、刘永华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残疾人服务中心
    审核岗位责任人:赵丽明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残联
    决定岗位责任人:胡崇敏  
    (四)执法程序:
    申请办理残疾人证的人员必须带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带本人的户口本)到区残联办证办公室开具介绍信(到指定医院鉴定)
办理残疾人证必须带的资料:
    1、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照片二张;
    2、本人身份证;
    3、本人户口薄;
    4、医院出具的残疾鉴定证明书;
    5、无职业的出具所在居委会的证明,办事处审查后盖章;有工作单位的除出具所在居委会的证明,办事处审查盖章后还需要出具所在单位的证明。
    6、办证时间:星期二、星期四。
    (五)执法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条: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损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青岛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第二十一条:各级民政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互相推诿、违法失职、损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四、残疾人就业管理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残疾人服务中心
    审查岗位责任人:李永君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残疾人服务中心
    审核岗位责任人:张孟强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残疾人服务中心
    决定岗位责任人:刘路明
    (四)执法程序:
    1、开展无业残疾人求职登记。
    2、向安排残疾人就业不达比例的企事业单位推荐残疾人。
    3、对已安置就业残疾人进行备案。
    (五)执法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条: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损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二十一条: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青岛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第二十一条:各级民政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互相推诿、违法失职、损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五、对安置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残疾人服务中心
    审查岗位责任人:张孟强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残疾人服务中心
    审核岗位责任人:刘路明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残联
    决定岗位责任人:胡崇敏
    (四)执法程序:
    1、接到单位材料后,对所报材料进行汇总,报分管领导。
    2、分管领导接到材料后,应在2日内审查完毕签署意见报主管领导。
    3、主管领导接到后应在2日内审核完毕签署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五)执法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条: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损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二十一条: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青岛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第二十一条:各级民政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互相推诿、违法失职、损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六、组织和指导开展社区康复工作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残疾人服务中心
    经办岗位责任人:杜在琳  王文华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残疾人服务中心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作明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残疾人服务中心
    决定岗位责任人:刘路明
    (四)执法程序:
    1、建立残疾人康复场所。
    2、建立残疾人康复管理制度。
    3、建立残疾人康复服务档案。
    4、组织和指导残疾人康复训练。
    (五)执法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条: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损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二十一条: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青岛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第二十一条:各级民政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互相推诿、违法失职、损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七、组织开展残疾人宣传文化体育活动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残疾人服务中心
    经办岗位责任人:赵丽明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残疾人服务中心
    审核岗位责任人:刘路明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残联
    决定岗位责任人:胡崇敏 
    (四)执法程序:
    1、丰富活跃残疾人的业余文化生活。
    2、组织残疾人参加市残疾人文艺演出。
    3、选拔运动员参加市残疾人运动会。
    (五)执法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条: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损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二十一条: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青岛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第二十一条:各级民政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互相推诿、违法失职、损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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