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沧区建管局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
行政许可
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建管局市政科
受理岗位责任人:吴丽华
审查岗位责任人:迟英杰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建管局市政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迟英杰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建管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刘波
(四)执法程序:
1、提交申请;
2、经许可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需要移动占路位置或其他变更的持原照到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
3、占路、挖掘期满验收,经验收合格后缴销占路执照。
(五)执法责任:
按照《青岛市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二、对临时占用绿地审批和权限内城市树木砍伐、迁移(3株以下且胸径不足10cm审批;4株以上20株以下或胸径在10cm以上的树木审核)
(一)实施机构:园林科
受理岗位责任人:刘同超、管鸿祥
审查岗位责任人:王效华
(二)审核机构:李沧建管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刘成杰
(三)决定机关:李沧建管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刘波
(四)执法程序:
1、临时占用绿地的执法程序:
(1)受理申请。(2)审查资料。(3)现场勘查。(4)符合办理条件的按规定缴纳绿地占用费后,办理许可证。
2、权限内城市树木砍伐、迁移(3株以下且胸径不足10cm;4株以上20株以下或胸径在10cm以上的)执法程序:
(1)受理申请。(2)审查资料。(3)现场勘查。(4)符合办理条件的按规定缴纳树木补偿费后,办理《树木砍伐、迁移许可证》。
(五)执法责任:
按照《青岛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三、户外广告(含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建管局城管科
受理岗位责任人:吕涛
审查岗位责任人:安勇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建管局城管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郭秀林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建管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刘波
(四)执法程序:
1、受理;
2、查勘现场;
3、代收缴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4、审批发证。
(五)执法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出借、转让、出卖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图签、图章或以挂靠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无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涂改、伪造勘查设计资质资格证书承揽业务的;剽窃、抄袭、非法出售和转让勘察设计单位的专有技术、勘察报告、设计文件,或将其用于合同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违规从业的;无资质或超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勘察设计业务的;勘察、设计委托方违反国家有关最低收费标准的规定,压低勘察设计收费或不接合同支付勘察设计费用,将承接方的专有技术和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擅自终止或违反勘察设计合同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强制规定的;工程勘察企业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规定的;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注册建筑师)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发包方(委托方、建设单位)违反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的;承接方使用或推荐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和设备的;承接方不正当手段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私下拉人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剽窃、抄袭、非法出售和转让勘察设计单位的专有技术、勘察报告、设计文件,或将其用于合同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证书的;建设项目设计招标人未按规定备案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人在中标方案确定后未按规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勘察设计项目招标人将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中以串通、行贿谋取中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设计投标人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向他人透露投标方案评审有关情况的;勘察设计招标人违反法定招标程序进行招标的;勘察设计招标项目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勘察设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勘察设计招标人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评标过程中违法行为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违反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的行为的;违反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审查机构违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行为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所在的勘察设计相关单位被处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泄密或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的;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违规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评标专家私下接触投标人或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违反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的;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未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未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或伪造施工许可证的;未依法进行招投标,隐瞒招标工程和单位真实情况,确定中标单位后单方面宣布无效或泄漏标底的;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施工的;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在建筑工程发包承包中有违法行为的;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工程施工质量低劣的;未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的;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或者使用未经检验以及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或者使用未经检验以及经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而使用建设工程的;在施工中发生责任事故以及发生责任事故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事故情况的;伪造、涂改技术资料的;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检测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检测机构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立案岗位责任人:赵作刚
调查岗位责任人:王军、高世荣、贺兆峰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审核岗位责任人:赵作刚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建管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刘波
(四)执法程序:
1、现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二人以上);
2、下达整改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3、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4、15日内不履行处罚决定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五)执法责任: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调离执法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者转移、变更登记手续的;出租城市私有房屋未按照规定登记备案的;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的;以欺骗手段获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拆除承重墙;在承重墙上开门、开窗或超过市房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开洞、抠挖;拆扩承重墙门膀、窗膀;破坏房屋梁、柱;在混凝土楼板上采用钻孔方式铺设木地板;破坏空心板烟道垫块;架空楼板上砌筑实体墙;拆动楼板或楼板上超标准增加荷载;改造利用非上人屋面;开挖地面、破坏建筑基础;擅自改换或移动燃气和供暖设施;采用影响供暖、供气、供水、排水、供电设施维修及正常使用的装修措施;影响房屋合理、安全使用的其他行为;未经批准或超越批准范围进行房屋再装修或非住宅房屋再装修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对利用楼道内、屋顶空间等乱搭乱建的新增违法建筑的查处及行政处罚等违法行为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房产一处房管科、李沧区房产二处房管科
立案岗位责任人:王尚达、于丕勤
调查岗位责任人:王尚达、于丕勤、刘宗顺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房产一处房管科、李沧区房产二处房管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臧兆平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房产一处、李沧区房产二处
决定岗位责任人:刘光伟
(四)执法程序:
1、现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二人以上);
2、下达整改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3、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4、15日内不履行处罚决定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五)执法责任: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调离执法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征收
一、收取占用道路费、道路挖掘费
(一)实施机构:李沧建管局市政科
征收岗位责任人:吴丽华
(二)审核机构:李沧建管局市政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迟英杰
(三)决定机关:李沧建管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刘波
(四)执法程序:
1、申请人提交申请;
2、征收岗位责任人现场勘验;
2、计算收费面积;
3、收取费用。
(五)执法责任: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调离执法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收取义务植树以资代劳费、城市绿化补偿费、树木(花草)赔偿费
(一)实施机构:园林科
征收岗位责任人:刘同超、管鸿祥
(二)审核机构:园林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效华
(三)决定机关:李沧建管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刘波
(四)执法程序:
1、单位出具以资代劳申请;
2、同意并开具收费通知;
3、到收费局核查;
4、对没交费的进行追缴。
(五)执法责任: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调离执法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化粪池清渣费、粪便管理清疏费、公厕管理费、粪便清运费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爱卫办
征收岗位责任人:刘同跃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爱卫办
审核岗位责任人:周文生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建管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刘波
(四)执法程序:
1、向辖区内所有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业户,社会团体、部队、大中院校、集贸市场、建筑工地统一下发单位生活垃圾产生状况申报表;
2、核实垃圾量、用工人数、经营面积;
3、签订垃圾清运协议;
4、确定交费时间。
(五)执法责任: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调离执法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受理建筑工程质量检举、控告、投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组织房地产综合验收;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的监督管理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事项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质监站
审查岗位责任人:王军、高世荣、贺兆峰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质监站
审核岗位责任人:赵作刚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建管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刘波
(四)执法程序:
1、开发公司提交相关资料,要求注册:
2、现场勘验:
3、待开发项目竣工后验收、备案。
(五)执法责任: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调离执法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成立备案;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备案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物业办
审查岗位责任人:巴敏、赵君萍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物业办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世红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建管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刘波
(四)执法程序:
1、提交申请,提报备案材料;
2、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
3、对符合规定的业主委员会进行备案。
(五)执法责任: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调离执法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物业企业的监督管理;物业管理收费监督;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物业管理投诉纠纷调处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事项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物业办
审查岗位责任人:巴敏、赵君萍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物业办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世红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建管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刘波
(四)执法程序:
(五)执法责任: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调离执法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挖掘道路管理
(一)实施机构:李沧建管局市政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吴丽华
(二)审核机构:李沧建管局市政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迟英杰
(三)决定机关:李沧建管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刘波
(四)执法程序
(五)执法责任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调离执法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制定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
(一)实施机构:环卫科
拟订岗位责任人:朱光亭
(二)审核机构:区建管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刘波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政府
决定岗位责任人:李沧区政府
(四)执法程序:
由环卫科根据区政府指示精神,拟订短期或长期区环境卫生工作建设及管理计划,报局领导审阅。局领导审阅后,上报区政府,由区政府结合城市发展规划研究决定具体实施内容或项目。
(五)执法责任:
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的,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调离执法岗位。
七、废品收购点、洗车点、修车点的定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事项
(一)实施机构:李沧建管局城管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吕涛
(二)审核机构:李沧建管局城管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安勇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建管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刘波
(四)执法程序:
1、口头申请;
2、审查岗位责任人现场勘验;
3、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填写定点申请书;
4、出具定点意见书。
(五)执法责任:
八、房屋再装修的备案登记;对各类房屋的使用安全检查及危、破、漏房屋安全监督;对城市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房屋所有权进行注销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房产一处、二处房管所
调查岗位责任人:李克俭 王梦川 阎宝玉 于子良 刘宗顺 杨风祥 刘献华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房产一处、二处房管所
审核岗位责任人:马承进、曲瑞青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房产一处、二处
决定岗位责任人:刘波
(四)房屋管理工作程序:
1、实地调查取证;
2、下达缴租通知书或维修通知书;
3、报上级领导审批;
4、决定是否解除租赁合同或维修房屋。
(五)执法责任:
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的,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调离执法岗位。
(编辑:尹兆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