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沧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
行政许可
一、区内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变更、终止行政许可事项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受理岗位责任人:邓宪林
审查岗位责任人:杨丽萍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杨丽萍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杨丽萍
(四)执法程序:
1、申请。《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三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一般应当由拟设立地的县(市、区、旗)宗教团体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申请的受理机关。
2、手续和条件。
《宗教事务条例》第五条:申请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2)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3)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4)必要的资金证明;
(5)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6)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四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2)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3)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4)有必要的资金;
(5)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4、办理。《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五)执法责任: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新建、重建、拆除、迁移寺观教堂行政许可事项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受理岗位责任人:邓宪林
审查岗位责任人:杨丽萍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杨丽萍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杨丽萍
(四)执法程序:
1、申请。有关宗教团体或宗教场所管理组织将拟进行新建、重建、拆除、迁移寺观教堂向区民宗局提出申请,并提供规划图纸和相关材料。
2、受理审查。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对申请单位提供的图纸、安全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
3、答复。在对上述条件审理考察后,区民宗局20天内给予上报和不予上报的答复。
(五)执法责任: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十一条规定:新建、重建、拆除、迁移寺观教堂,有宗教团体或者宗教场所管理组织提出申请,经当地宗教事务部门同意,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侵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一、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行政处罚事项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立案岗位责任人:邓宪林
调查岗位责任人:杨丽萍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杨丽萍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杨丽萍
(四)执法程序:
1、取证。根据掌握的情况,现场拍录影像资料,搜集违法资料、刊物、牌匾条幅等。
2、警告。对其违法事实提出停止违法警告。
3、调查责任人。对责任人进行审理并作笔录。
4、作出处罚决定。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5、送达处罚决定书。
6、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7、为行政复议作准备。
(五)执法责任: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规定: 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侵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检查) 为建立有关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为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违背本条例第四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外国办教津贴、传教经费或者擅自接受境内外捐赠的;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处罚事项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立案岗位责任人:邓宪林
调查岗位责任人:杨丽萍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杨丽萍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杨丽萍
(四)执法程序:
1、调查取证。
2、根据事实,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宗教管理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3、送达执法文书。
4、为听证或复议做准备。
(五)执法责任: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侵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行政处罚事项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立案岗位责任人:邓宪林
调查岗位责任人:杨丽萍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杨丽萍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杨丽萍
(四)执法程序:
1、调查取证。
2、根据事实,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送达执法文书。
4、为听证或复议做准备。
(五)执法责任: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侵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擅自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行政处罚事项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立案岗位责任人:邓宪林
调查岗位责任人:杨丽萍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杨丽萍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杨丽萍
(四)执法程序:
1、调查取证。
2、根据事实,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山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未经批准新建寺观教堂或者建造露天宗教塑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改作他用,并处以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五十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十万元。
3、送达处罚决定书。
4、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5、为听证和行政复议作准备。
(五)执法责任: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侵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行政处罚事项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立案岗位责任人:邓宪林
调查岗位责任人:杨丽萍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杨丽萍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杨丽萍
(四)执法程序:
1、取证。根据掌握的情况,现场拍录影像资料,搜集违法资料、刊物、牌匾条幅等。
2、警告。对其违法事实提出停止违法警告。
3、调查责任人。对责任人进行审理并作笔录。
4、作出处罚决定。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送达处罚决定书。
6、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7、为行政复议作准备。
(五)执法责任: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规定:侵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干扰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秩序和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教务活动的;侵占、毁坏和挪用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发财查案和收入的;强迫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造成不良后果的;其他侵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仰宗教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事项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立案岗位责任人:邓宪林
调查岗位责任人:杨丽萍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杨丽萍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杨丽萍
(四)执法程序:
1、取证。根据掌握的情况,现场拍录影像资料,搜集违法资料、刊物、牌匾条幅等。
2、警告。对其违法事实提出停止违法警告。
3、调查责任人,对责任人进行审理并作笔录。
4、依据山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5、送达处罚决定书。
6、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7、为行政复议作准备。
(五)执法责任: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规定:侵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未经批准重建、拆除、迁移寺观教堂的;未经批准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接受外国办教津贴、传教经费或者擅自接受外国捐赠的;未经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内设立商业、服务业网点,举办陈列、展览等活动,以及拍摄影视片的;未经批准建造露天宗教标志物的;非宗教组织设立宗教设施、进行宗教活动,接受或者变相接受宗教性捐赠的;在对外交流、交往中违反规定接受附加宗教条件的行政处罚事项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立案岗位责任人:邓宪林
调查岗位责任人:杨丽萍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杨丽萍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杨丽萍
(四)执法程序:
1、取证。根据掌握的情况,现场拍录影像资料,搜集违法资料、刊物、牌匾条幅等。
2、警告。对其违法事实提出停止违法警告。
3、调查责任人,对责任人进行审理并作笔录。
4、依据山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5、送达处罚决定书。
6、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7、为听证或行政复议作准备。
(五)执法责任: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规定:侵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反《山东省清真食品管理规定》第六条关于生产、经营清安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的条件的处罚事项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立案岗位责任人:邓宪林
调查岗位责任人:杨丽萍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杨丽萍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杨丽萍
(四)执法程序:
1、现场调查取证。
2、根据事实,依据《山东省清真食品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对情节较轻的处以500元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储移2000元的罚款;
3、送达罚款通知书。
4、为行政复议做准备。
(五)执法责任:
《山东省清真食品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清真标识转让给非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的;非回族等少数民族个体工商户销售清真食品,悬挂、张贴清真标识;非清真食品使用带有清真标识得包装的行政处罚事项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立案岗位责任人:邓宪林
调查岗位责任人:杨丽萍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杨丽萍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杨丽萍
(四)执法程序:
1、现场调查取证。
2、根据事实,依据《山东省清真食品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对情节较轻的处以1000元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3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储移5000元的罚款。
3、送达罚款通知书。
4、为行政复议做准备。
(五)执法责任:
《山东省清真食品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非清真食品摊位与清真食品摊位没有分开经营的行政处罚事项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立案岗位责任人:邓宪林
调查岗位责任人:杨丽萍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杨丽萍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杨丽萍
(四)执法程序:
1、现场调查取证。
2、根据事实,依据《山东省清真食品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对情节较轻的处以500元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储移2000元的罚款。
3、送达罚款通知书。
4、为行政复议做准备。
(五)执法责任:
《山东省清真食品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尹兆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