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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沧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
2007-12-14 17:06:58  来源 : 李沧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浏览:  进入论坛

    行政处罚

    一、对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违反、不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处罚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物价局(物价检查所)
    立案岗位责任人:王永祯、王守山、苏瑞明、纪雪艳等
    调查岗位责任人:王永祯、王守山、苏瑞明、纪雪艳等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物价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李京先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物价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胡乐常
    (四)执法程序(一般程序):
    1、案件来源
    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定权限范围内根据下列五种情况行使行政执法检查权:
    (1)在监督管理中发现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经初步核查,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
    (3)有关部门移送并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
    (4)同级政府或者上级部门交办的;
    (5)其他需要立案的。
    2、现场检查
    (1)现场检查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2)现场发现需要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的,应采取行政强制、保全措施;
    (3)现场需要抽样检验的,应抽样,制作抽样单,并委托送交相关检验机构检验。
    3、立案
    (1)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批准立案;
    (2)不需要立案的,不予立案,并告知案件来源相关部门或采取其他管理措施;
    (3)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的,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
    4、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出示执法证件,搜集调取各种形式证据,保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5、案件审理
    案件调查终结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议。
    6、处罚告知
    根据案件审理意见,将案件处理意见告知行政相对人,并充分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做出责令停业整顿、注销收费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2万元以上)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7、听证
    符合听证条件的,组织行政处罚听证会。听证会主持人必须具备听证主持人资格。根据相对人的申辩意见和整理的听证意见,如有必要,可对案件事实再次进行集体审理。
    8、审批
    根据案件审理委员会的意见,拟订行政处罚决定,报分管领导审批。
    9、制作并下达处罚决定
    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行政相对人。
    (1)相对人无异议,履行处罚决定;
    (2)相对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于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于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10、结案
    (1)相对人根据处罚决定、复议决定或诉讼判决履行处罚;履行完毕后结案。
    (2)相对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完毕后结案。
    (3)对上级交办、跨区域移送、有重大影响、涉外、经人民法院判决及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向上一级物价部门报告备案,对移送移交和上级交办的,进行信息反馈。
    11、案卷归档
    将案卷装订成册,报内部部门审核后归档。
    时限要求:
    行政处罚案件一般应在3个月内结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的,需经局案审会批准,适当延长办案期限。
    (五)执法责任
    1、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追究责任。
    2、行政处罚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追究责任。
    二、对单位、个人擅自、乱收费违反《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相关内容的进行处罚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物价局(物价检查所)
    立案岗位责任人:王永祯、王守山、苏瑞明、纪雪艳等
调查岗位责任人:王永祯、王守山、苏瑞明、纪雪艳等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物价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李京先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物价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胡乐常
    (四)执法程序(一般程序):
    1、案件来源
    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定权限范围内根据下列五种情况行使行政执法检查权:
    (1)在监督管理中发现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经初步核查,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
    (3)有关部门移送并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
    (4)同级政府或者上级部门交办的;
    (5)其他需要立案的。
    2、现场检查
    (1)现场检查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2)现场发现需要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的,应采取行政强制、保全措施;
    (3)现场需要抽样检验的,应抽样,制作抽样单,并委托送交相关检验机构检验。
    3、立案
    (1)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批准立案;
    (2)不需要立案的,不予立案,并告知案件来源相关部门或采取其他管理措施;
    (3)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的,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
    4、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出示执法证件,搜集调取各种形式证据,保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5、案件审理
    案件调查终结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议。
    6、处罚告知
    根据案件审理意见,将案件处理意见告知行政相对人,并充分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做出责令停业整顿、注销收费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2万元以上)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7、听证
    符合听证条件的,组织行政处罚听证会。听证会主持人必须具备听证主持人资格。根据相对人的申辩意见和整理的听证意见,如有必要,可对案件事实再次进行集体审理。
    8、审批
    根据案件审理委员会的意见,拟订行政处罚决定,报分管领导审批。
    9、制作并下达处罚决定
    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行政相对人。
    (1)相对人无异议,履行处罚决定;
    (2)相对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于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于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10、结案
    (1)相对人根据处罚决定、复议决定或诉讼判决履行处罚;履行完毕后结案。
    (2)相对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完毕后结案。
    (3)对上级交办、跨区域移送、有重大影响、涉外、经人民法院判决及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向上一级物价部门报告备案,对移送移交和上级交办的,进行信息反馈。
    11、案卷归档
    将案卷装订成册,报内部部门审核后归档。
    时限要求:
    行政处罚案件一般应在3个月内结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的,需经局案审会批准,适当延长办案期限。
    (五)执法责任
    1、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追究责任。
2、行政处罚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追究责任。

    行政强制

    一、通知开户银行予以划拨、将其商品变卖抵缴行政强制事项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物价局(物价检查所)
    审查岗位责任人:王永祯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物价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李京先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物价局案件审理委员会
    决定岗位责任人:胡乐常
    (四)执法程序:
    1、收集证据
    被处罚相对人拒不履行缴款行为,拟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应按照规定制作调查笔录或者现场勘查笔录,收集物证或登记商品名录等证据。
    2、提出采取强制措施建议
    提出划拨或变卖抵缴建议时,草拟行政强制决定书,内容应当载明:违法行为的事实,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据,做出行政强制决定的理由和证据,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3、报批
    将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报单位主要领导批准,紧急情况可先采取强制措施后立即报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强制行政处罚决定书。
    5、将通知开户银行予以划拨的有关手续和法律文书交付当事人。
    6、将其商品变卖抵缴的程序或清单交当事人签字并履行相关手续。并告知陈述申辩的权利。
    7、归档
    全部材料按照规定进入案卷,留存归档。
    (五)执法责任:
    1、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追究责任。
    2、行政处罚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追究责任。

    其它具体行政行为

    一、责令暂停相关营业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物价局(物价检查所)
    审查岗位责任人:王永祯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物价局(物价检查所)
    审核岗位责任人:李京先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物价局案件审理委员会
    决定岗位责任人:胡乐常
    (四)执法程序:
    1、收集证据
    被处罚相对人拒不履行缴款行为,拟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应按照规定制作调查笔录或者现场勘查笔录,收集物证或登记商品名录等证据。
    2、提出采取强制措施建议
    提出划拨或变卖抵缴建议时,草拟行政强制决定书,内容应当载明:违法行为的事实,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据,做出行政强制决定的理由和证据,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3、报批
    将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报单位主要领导批准,紧急情况可先采取强制措施后立即报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强制行政处罚决定书。
    5、将通知开户银行予以划拨的有关手续和法律文书交付当事人。
    6、将其商品变卖抵缴的程序或清单交当事人签字并履行相关手续。并告知陈述申辩的权利。
    7、归档
    全部材料按照规定进入案卷,留存归档。
    (五)执法责任:
    1、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追究责任。
    2、行政处罚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追究责任。
    二、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物价局(物价检查所)
    审查岗位责任人:王永祯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物价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李京先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物价局案件审理委员会
    决定岗位责任人:胡乐常
    (四)执法程序:
    1、收集证据
    被处罚相对人拒不履行缴款行为,拟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应按照规定制作调查笔录或者现场勘查笔录,收集物证或登记商品名录等证据。
    2、提出采取强制措施建议
    提出划拨或变卖抵缴建议时,草拟行政强制决定书,内容应当载明:违法行为的事实,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据,做出行政强制决定的理由和证据,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3、报批
    将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报单位主要领导批准,紧急情况可先采取强制措施后立即报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强制行政处罚决定书。
    5、将通知开户银行予以划拨的有关手续和法律文书交付当事人。
    6、将其商品变卖抵缴的程序或清单交当事人签字并履行相关手续。并告知陈述申辩的权利。
    7、归档
    全部材料按照规定进入案卷,留存归档。
    (五)执法责任:
    1、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追究责任。
    2、行政处罚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追究责任。
    三、责令改正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物价局(物价检查所)
    审查岗位责任人:王永祯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物价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李京先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物价局案件审理委员会
    决定岗位责任人:胡乐常
    (四)执法程序:
    1、收集证据
    被处罚相对人拒不履行缴款行为,拟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应按照规定制作调查笔录或者现场勘查笔录,收集物证或登记商品名录等证据。
    2、提出采取强制措施建议
提出划拨或变卖抵缴建议时,草拟行政强制决定书,内容应当载明:违法行为的事实,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据,做出行政强制决定的理由和证据,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3、报批
    将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报单位主要领导批准,紧急情况可先采取强制措施后立即报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强制行政处罚决定书。
    5、将通知开户银行予以划拨的有关手续和法律文书交付当事人。
    6、将其商品变卖抵缴的程序或清单交当事人签字并履行相关手续。并告知陈述申辩的权利。
    7、归档
    全部材料按照规定进入案卷,留存归档。
    (五)执法责任:
    1、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追究责任。
    2、行政处罚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追究责任。
    四、价格鉴证监督管理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
    审查岗位责任人:孙金梅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物价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李京先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物价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胡乐常
    (四)执法程序:
    1、收集证据
    被处罚相对人拒不履行缴款行为,拟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应按照规定制作调查笔录或者现场勘查笔录,收集物证或登记商品名录等证据。
    2、提出采取强制措施建议
提出划拨或变卖抵缴建议时,草拟行政强制决定书,内容应当载明:违法行为的事实,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据,做出行政强制决定的理由和证据,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3、报批
    将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报单位主要领导批准,紧急情况可先采取强制措施后立即报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强制行政处罚决定书。
    5、将通知开户银行予以划拨的有关手续和法律文书交付当事人。
    6、将其商品变卖抵缴的程序或清单交当事人签字并履行相关手续。并告知陈述申辩的权利。
    7、归档
    全部材料按照规定进入案卷,留存归档。
    (五)执法责任:
    1、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追究责任。
    2、行政处罚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追究责任。
    五、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企业投资、外商投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
    (一)实施机构:青岛市李沧区发展和改革局
    审查岗位责任人:赵纯
    (二)审核机构:青岛市李沧区发展和改革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志恂
    (三)决定机关:青岛市李沧区发展和改革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胡乐常
    (四)执法程序:
    1、受理申请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要求,项目单位应提报的材料或附件有:
    ⑴项目单位申请文件;
    ⑵项目申请报告(代可研);
    ⑶土地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书;
    ⑷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⑸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⑹项目法人营业执照;
    ⑺法律要求的其他附件。
    2、依法审查
    满足以下审核条件的,予以审查通过:
    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青岛市经济与社会中长期规划和青岛市总体规划;
    ⑵属于《政府核准投资目录》以外且需青岛市平衡外部建设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
    ⑶初步落实土地、规划、环保及其他外部建设条件。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备案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十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补正的全部内容、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3、出具备案文件
    (五)执法责任:
    李沧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违反《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相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企业投资、外商投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初审
    (一)实施机构:青岛市李沧区发展和改革局
    审查岗位责任人:赵纯
    (二)审核机构:青岛市李沧区发展和改革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志恂
    (三)决定机关:青岛市李沧区发展和改革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胡乐常
    (四)执法程序:
    1、受理申请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要求,项目单位应提报的材料或附件有:    
    ⑴项目单位申请文件;
    ⑵项目申请报告(代可研);
    ⑶土地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书;
    ⑷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⑸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⑹项目法人营业执照;
    ⑺法律要求的其他附件。
    2、依法审查
    满足以下审核条件的,予以审查通过:
    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青岛市经济与社会中长期规划和青岛市总体规划;
    ⑵属于《政府核准投资目录》范围内且需青岛市平衡外部建设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
    ⑶初步落实土地、规划、环保及其他外部建设条件。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核准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十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补正的全部内容、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3、转发文件
    满足核准条件的项目,由区级发改部门形成关于项目核准的书面申请文件并附相关附件,上报市级发改部门。
    (五)执法责任:
    李沧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违反《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相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及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初审
    (一)实施机构:青岛市李沧区发展和改革局
    审查岗位责任人:赵纯
    (二)审核机构:青岛市李沧区发展和改革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志恂
    (三)决定机关:青岛市李沧区发展和改革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胡乐常
    (四)执法程序:
    1、受理申请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要求,项目单位应提报的材料或附件有:
    ⑴项目单位申请文件;
    ⑵项目申请报告(代可研);
    ⑶土地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书;
    ⑷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⑸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⑹项目法人营业执照;
    ⑺法律要求的其他附件。
    2、依法审查
    满足以下审核条件的,予以审查通过:
    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青岛市经济与社会中长期规划和青岛市总体规划;
    ⑵属于《政府核准投资目录》以外且需青岛市平衡外部建设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
    ⑶初步落实土地、规划、环保及其他外部建设条件。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备案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十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补正的全部内容、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3、转发文件
    满足确认条件的项目,由区级发改部门形成关于项目确认的书面申请文件并附相关附件,上报市级发改部门。
    (五)执法责任:
    李沧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违反《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相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城市建设类、能源交通类、工业类、财贸流通类、社会事业企业投资项目及国有土地储备项目备案初审
    (一)实施机构:青岛市李沧区发展和改革局
    审查岗位责任人:赵纯
    (二)审核机构:青岛市李沧区发展和改革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志恂
    (三)决定机关:青岛市李沧区发展和改革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胡乐常
    (四)执法程序:
    1、受理申请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要求,项目单位应提报的材料或附件有:
    ⑴项目单位申请文件;
    ⑵项目申请报告(代可研);
    ⑶土地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书;
    ⑷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⑸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⑹项目法人营业执照;
    ⑺法律要求的其他附件。
    2、依法审查
    满足以下审核条件的,予以审查通过:
    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青岛市经济与社会中长期规划和青岛市总体规划;
    ⑵属于《政府核准投资目录》以外且需青岛市平衡外部建设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
    ⑶初步落实土地、规划、环保及其他外部建设条件。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备案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十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补正的全部内容、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3、转发文件
    满足备案条件的项目,由区级发改部门形成关于项目备案的书面申请文件并附相关附件,上报市级发改部门。
    (五)执法责任:
    李沧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违反《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相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编辑:荆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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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统计局四项措施 积极推
公开电话
卫生稽查投诉电话:87627622
政府公开电话:  87637337
信访公开电话:  87610733
行政复议投诉电话:87610755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87622363
文化稽查投诉电话:87610793
防汛电话:    87639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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