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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沧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
2007-12-14 16:48:50  来源 : 李沧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浏览:  进入论坛

    行政处罚

    一、对“违反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的”行政处罚事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按照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改变人防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在距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的;在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预留建筑物倒塌半径范围内修建、改建、扩建其他建筑物的)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立案岗位责任人:于延锋  解本洁
    调查岗位责任人:齐庆军  于建勋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成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决定岗位责任人:袁本登
    (四)执法程序:
    1、立案。
    (1)投诉、举报案件的立案。立案岗位责任人应2日内到达现场检查人防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有无明确的当事人或单位,如属实应当日立案。
    (2)立案岗位责任人在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执法检查等执法活动中发现人防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调查处理的,应当于发现当日立案。
    (3)立案应当填写《立案报告表》并将有关材料报负责人审查,负责人于收到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在立案报告表上签署审批意见。负责人批准之日即为立案之日。
    2、调查。
    (1)调查岗位责任人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根据调查、检查情况如实制作《行政案件现场检查笔录》,需要对当事人(单位)或证人进行询问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调查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笔录》。均应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或委托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不签名、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
    (2)对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人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提出处理意见。
    (1)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对当事人(单位)存在的违反人民防空法律的行为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责令整改指令或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由人防行政执法人员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应于作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报办公室备案。
    (2)适用于普通程序的案件:人防行政执法人员根据调查的结果,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制作《人民防空行政执法案件立案报告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人防办负责人审查。
    4、提出审查意见:审核岗位负责人应自接到案件材料起2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根据《李沧区人防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细则》规定的自由裁量权标准签署初步处理意见,报人防办负责人。
    5、人防办领导审查批准:审核结束后,将案卷材料报办领导批准。办领导应自接到案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在《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处理)审批表》或《撤销立案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6、告知:人防办领导审查批准后,人防行政执法人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法送达被处罚人,并告知被处罚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7、陈述: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承办人必须充分听取,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应完整、准确地记入《行政案件陈述笔录》。
    8、听证: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应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
    9、决定:综合审查和听证情况,由人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制作《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被处罚人,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批准应当撤销立案的,人防行政执法人员制作《撤销立案通知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10、强制执行:被处罚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人防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90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1、结案: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防办负责人批准予以结案:
    (1)案件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处理决定的;
    (2)当事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的,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五)执法责任:
    按照《人防行政执法工作规定》第二十条和《李沧人防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规定,有下列人防执法过错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作出以下处理:(1)警告,(2)责令书面检查,(3)通报批评,(4)吊扣执法证件并调离执法岗位:
    (一)执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执法过程中存在明显违法行为,没有发现。没有纠正,造成执法过错的,相应追究相关负责任的责任。
    二、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行政处罚事项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立案岗位责任人:于延锋  解本洁
    调查岗位责任人:齐庆军  于建勋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成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决定岗位责任人:袁本登
    (四)执法程序:
    1、立案。
    (1)投诉、举报案件的立案。立案岗位责任人应2日内到达现场检查人防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有无明确的当事人或单位,如属实应当日立案。
    (2)立案岗位责任人在日常巡查检查、专项执法检查等执法活动中发现人防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调查处理的,应当于发现当日立案。
    (3)立案应当填写《立案报告表》,并将有关材料报负责人审查。负责人于收到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之内审查完毕,并在立案报告表上签署审批意见。负责人批准之日即为立案之日。
    2、调查。
    (1)调查岗位责任人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根据调查、检查情况如实制作《行政案件现场检查笔录》,需要对当事人(单位)或证人进行询问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调查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笔录》。均应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或委托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不签名、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
    (2)对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人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提出处理意见。
    (1)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对当事人(单位)存在的违反人民防空法律的行为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由人防行政执法人员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应于作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报办公室备案。
    (2)不能当场作出处理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人防行政执法人员根据调查、查询的结果,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制作《人民防空行政执法案件立案报告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人防办负责人审查。
    4、提出审查意见:审核岗位责任人应当自接到案卷材料起2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根据《李沧区人防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细则》规定的自由裁量权标准签署初步处理意见,报人防办负责人。
    5、人防办领导审查批准:审核结束后,将案卷材料报办领导审查批准。办领导应自接到案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在《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处理)审批表》或《撤销立案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6、告知:人防办领导审查批准后,人防行政执法人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处罚事先通知书》依法送达被处罚人,并告知被处罚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7、陈述: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承办人必须充分听取,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应完整、准确地记入《行政案件陈述笔录》。
    8、听证: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应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
    9、决定:综合审查和听证情况,由人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制作《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被处罚人,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批准应当撤销立案的,人防行政执法人员制作《撤销立案通知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10、强制执行:被处罚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人防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90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1、结案: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防办负责人批准予以结案:
    (1)案件当事人履行了处罚或处理决定的。
    (2)案件当事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的,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五)执法责任:
    按照《人防行政执法工作规定》第二十条和《李沧人防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规定,有下列人防执法过错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作出以下处理:(1)警告,(2)责令书面检查,(3)通报批评,(4)吊扣执法证件并调离执法岗位:
    (一)执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执法过程中存在明显违法行为,没有发现。没有纠正,造成执法过错的,相应追究相关负责任的责任。
    三、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事项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立案岗位责任人:于延锋  解本洁
    调查岗位责任人:齐庆军  于建勋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成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决定岗位责任人:袁本登
    (四)执法程序:
    1、立案。
    (1)投诉、举报案件的立案。立案岗位责任人应2日内到达现场检查人防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有无明确的当事人或单位,如属实应当日立案。
    (2)立案岗位责任人在日常巡查检查、专项执法检查等执法活动中发现人防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调查处理的,应当于发现当日立案。
    (3)立案应当填写《立案报告表》,并将有关材料报负责人审查。负责人于收到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之内审查完毕,并在立案报告表上签署审批意见。负责人批准之日即为立案之日。
    2、调查。
    (1)调查岗位责任人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根据调查、检查情况如实制作《行政案件现场检查笔录》,需要对当事人(单位)或证人进行询问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调查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笔录》。均应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或委托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不签名、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
    (2)对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人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提出处理意见。
    (1)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对当事人(单位)存在的违反人民防空法律的行为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由人防行政执法人员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2)不能当场作出处理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人防行政执法人员根据调查、查询的结果,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制作《人民防空行政执法案件立案报告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人防办负责人审查。
    4、提出审查意见:审核岗位责任人应当自接到案卷材料起2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根据《李沧区人防办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细则》规定的自由裁量权标准签署初步处理意见,报人防办负责人。
    5、人防办领导审查批准:审核结束后,将案卷材料报办领导审查批准。办领导应自接到案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在《人民防空行政(处理)审批表》或《撤销立案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6、告知:人防办领导审查批准后,人防行政执法人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处罚事先通知书》依法送达被处罚人,并告知被处罚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7、陈述: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承办人必须充分听取,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应完整、准确地记入《行政案件陈述笔录》。
    8、听证: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应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
    9、决定:综合审查和听证情况,由人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制作《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被处罚人,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批准应当撤销立案的,人防行政执法人员制作《撤销立案通知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10、强制执行:被处罚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人防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90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1、结案: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防办负责人批准予以结案:
    (1)案件当事人履行了处罚或处理决定的。
    (2)案件当事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的,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五)执法责任:
    按照《人防行政执法工作规定》第二十条和《李沧人防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规定,有下列人防执法过错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作出以下处理:(1)警告,(2)责令书面检查,(3)通报批评,(4)吊扣执法证件并调离执法岗位:
    (一)执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执法过程中存在明显违法行为,没有发现。没有纠正,造成执法过错的,相应追究相关负责任的责任。

    行政征收

    一、平战结合费行政征收事项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征收岗位责任人:王玲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成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决定岗位责任人:袁本登
    (四)执法程序:
    1、根据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合同收费,对违反合同或逾期不交使用费者提出意见报分管主任。
    2、提出审核意见:分管主任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报人防办领导。
    3、人防办领导审查批准:审核结束后,征收岗位责任人将案卷材料报办领导审查批准。人防办领导审查并签署审批意见。
    (五)执法责任:
    按照《人防行政执法工作规定》第二十条和《李沧人防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规定,有下列人防执法过错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作出以下处理:(1)警告,(2)责令书面检查,(3)通报批评,(4)吊扣执法证件并调离执法岗位:
    (一)执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执法过程中存在明显违法行为,没有发现。没有纠正,造成执法过错的,相应追究相关负责任的责任。
    二、人防工程建设费行政征收事项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征收岗位责任人:解本洁  于延锋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成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决定岗位责任人:袁本登
    (四)执法程序:
    1、对各类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下达缴纳人防工程建设费通知书。
    2、对逾期不缴纳人防工程建设费的单位,依法下达决定书,不履行本决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执法责任:
    按照《人防行政执法工作规定》第二十条和《李沧人防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规定,有下列人防执法过错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作出以下处理:(1)警告,(2)责令书面检查,(3)通报批评,(4)吊扣执法证件并调离执法岗位:
    (一)执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执法过程中存在明显违法行为,没有发现。没有纠正,造成执法过错的,相应追究相关负责任的责任。

    其它具体行政行为

    一、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或易地建设审核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审查岗位责任人:齐庆军  于延锋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成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决定岗位责任人:袁本登
    (四)执法程序:
    1、检查岗位:接到建筑单位或上级部门通知及相关材料后,应检查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应在2日内到达现场实地查看,对现场查看内容如实填写书面报告。
    2、审查岗位:接到检查岗位的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后,应在2日内审查完毕并签署意见。
    3、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五)执法责任:
    按照《人防行政执法工作规定》第二十条和《李沧人防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规定,有下列人防执法过错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作出以下处理:(1)警告,(2)责令书面检查,(3)通报批评,(4)吊扣执法证件并调离执法岗位:
    (一)执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执法过程中存在明显违法行为,没有发现。没有纠正,造成执法过错的,相应追究相关负责任的责任。
    二、人防工程报废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审查岗位责任人:齐庆军  于延锋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审查岗位责任人:王成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决定岗位责任人:袁本登
    (四)执法程序:
    单位自建人防工程申请报废的,人防办检查岗位工作人员,应在2日内到达现场对所报废工程图纸及相关资料进行检查,对检查情况拟写书面材料,连同图纸及相关资料,报审核岗位。审核岗位应在2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意见,报上级审批。
    (五)执法责任:
    按照《人防行政执法工作规定》第二十条和《李沧人防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规定,有下列人防执法过错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作出以下处理:(1)警告,(2)责令书面检查,(3)通报批评,(4)吊扣执法证件并调离执法岗位:
    (一)执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执法过程中存在明显违法行为,没有发现。没有纠正,造成执法过错的,相应追究相关负责任的责任。
    三、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审查岗位责任人:齐庆军  于延锋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成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决定岗位责任人:袁本登
    (四)执法程序:
    1、检查岗位应在接到申请开发利用单位或法人的报告后,报分管领导对提交资料进行审查。
    2、报主管领导审批,批准后,并与其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单位和法人签订租赁合同,同时将有关资料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五)执法责任:
    按照《人防行政执法工作规定》第二十条和《李沧人防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规定,有下列人防执法过错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作出以下处理:(1)警告,(2)责令书面检查,(3)通报批评,(4)吊扣执法证件并调离执法岗位:
    (一)执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执法过程中存在明显违法行为,没有发现。没有纠正,造成执法过错的,相应追究相关负责任的责任。
    四、对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监督、检查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审查岗位责任人:齐庆军  于延锋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成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决定岗位责任人:袁本登
    (四)执法程序:
    1、检查岗位:依法制定检查计划,定期对单位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城市经济目标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应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提出责令整改意见,并报审查岗位分管领导。
    2、审查岗位分管领导接到材料后,应在2日内审查完毕并签署意见报决定岗位。
    3、主管领导:在接到材料后,应在2日内做出审批签署意见。
    (五)执法责任:
    按照《人防行政执法工作规定》第二十条和《李沧人防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规定,有下列人防执法过错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作出以下处理:(1)警告,(2)责令书面检查,(3)通报批评,(4)吊扣执法证件并调离执法岗位:
    (一)执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执法过程中存在明显违法行为,没有发现。没有纠正,造成执法过错的,相应追究相关负责任的责任。
    五、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不得擅自拆除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审查岗位责任人:齐庆军  于建勋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成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决定岗位责任人:袁本登
    (四)执法程序:
    1、确需拆除警报设施的有关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及警报设施的相关材料,审查岗位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的材料是否齐全,应将申请时间、申请人、申请事项及提交材料等记录在案,去现场对需拆除的警报设施进行评估,拟写评估报告,自收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报分管领导。
    2、分管领导自接到上报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报主管领导。
    3、主管领导应在2日内审批完毕签署意见。
    4、批准拆除后,人防指挥科监督实施。
    (五)执法责任:
按照《人防行政执法工作规定》第二十条和《李沧人防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规定,有下列人防执法过错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作出以下处理:(1)警告,(2)责令书面检查,(3)通报批评,(4)吊扣执法证件并调离执法岗位:
    (一)执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执法过程中存在明显违法行为,没有发现。没有纠正,造成执法过错的,相应追究相关负责任的责任。
    六、表彰、奖励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审查岗位责任人:齐庆军  于延锋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成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决定岗位责任人:袁本登
    (四)执法程序:
    1、接到基层单位或个人推荐、自荐材料后,对所报事迹及材料汇总,报分管领导。
    2、分管领导接到材料及事迹报告后,应在2日内审查完毕签署意见报主管领导。
    3、主管领导接到后应在2日内审核完毕签署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五)执法责任:
    按照《人防行政执法工作规定》第二十条和《李沧人防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规定,有下列人防执法过错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作出以下处理:(1)警告,(2)责令书面检查,(3)通报批评,(4)吊扣执法证件并调离执法岗位:
    (一)执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执法过程中存在明显违法行为,没有发现。没有纠正,造成执法过错的,相应追究相关负责任的责任。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组织人民防空教育与监督检查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审查岗位责任人:齐庆军  于建勋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成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决定岗位责任人:袁本登
    (四)执法程序:
    1、由教育部门与人防办制定教育学习计划,明确教育内容、时间安排组织实施。
    2、人防办组织人员对人民防空教育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五)执法责任:
    按照《人防行政执法工作规定》第二十条和《李沧人防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规定,有下列人防执法过错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作出以下处理:(1)警告,(2)责令书面检查,(3)通报批评,(4)吊扣执法证件并调离执法岗位:
    (一)执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执法过程中存在明显违法行为,没有发现。没有纠正,造成执法过错的,相应追究相关负责任的责任。
    八、群众防空组织的训练和管理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审查岗位责任人:齐庆军  于建勋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成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决定岗位责任人:袁本登
    (四)执法程序:
    1、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群众防空组织。
    2、群众防空组织平时由组建部门训练和管理,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军事部门指导,战时人民防空指挥机构统一指挥。
    3、按人防主管部门制定的训练计划进行。
    4、由组建部门负责保障所需的装备、器材,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供特殊专用设备、器材。
    (五)执法责任:
    按照《人防行政执法工作规定》第二十条和《李沧人防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规定,有下列人防执法过错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作出以下处理:(1)警告,(2)责令书面检查,(3)通报批评,(4)吊扣执法证件并调离执法岗位:
    (一)执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执法过程中存在明显违法行为,没有发现。没有纠正,造成执法过错的,相应追究相关负责任的责任。
    九、制定疏散预案与城市人民防空疏散的组织实施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审查岗位责任人:齐庆军  于建勋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成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决定岗位责任人:袁本登
    (四)执法程序:
    1、由区人防办制定疏散预案计划,经区政府审核批准后备案。
    2、区政府根据国家发布的命令统一组织实施。
    3、做好人民防空疏散计划中预定疏散地区建设和城市疏散人口安置和物资储运,供应的准备工作。
    (五)执法责任:
    按照《人防行政执法工作规定》第二十条和《李沧人防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规定,有下列人防执法过错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作出以下处理:(1)警告,(2)责令书面检查,(3)通报批评,(4)吊扣执法证件并调离执法岗位:
    (一)执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执法过程中存在明显违法行为,没有发现。没有纠正,造成执法过错的,相应追究相关负责任的责任。
    十、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审查岗位责任人:齐庆军  于延锋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成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决定岗位责任人:袁本登
    (四)执法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工程科提供如下材料:
    (1)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申请人的身份证;
    (2)人防工程竣工申请验收的报告;
    (3)人防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2、审查:审查人员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将申请时间、申请人、申请事项、提交材料等情况记录在案,同时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对有关情况进行初步审查。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
    3、提出审核意见:分管领导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提出签署审核意见。
    4、办领导审查批准:申请材料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办领导审查批准。办领导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签署最终的审查意见。
    5、决定:综合审核情况,办领导批准予以许可的,由具体经办人制作《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签证书》,未获批准的,由具体经办人制作《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平时使用人防工程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之日内作出,二十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日。
    6、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与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及时送达申请人。
    (五)执法责任:
    按照《人防行政执法工作规定》第二十条和《李沧人防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规定,有下列人防执法过错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作出以下处理:(1)警告,(2)责令书面检查,(3)通报批评,(4)吊扣执法证件并调离执法岗位:
    (一)执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执法过程中存在明显违法行为,没有发现。没有纠正,造成执法过错的,相应追究相关负责任的责任。
(编辑:荆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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