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给付
一、百岁老人长寿补贴金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老龄办
受理岗位责任人:李婧婧
审查岗位责任人:李婧婧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老龄办
审核岗位责任人:孙迎伟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老龄办
决定岗位责任人:赵园
(四)执法程序:
1、每年12月10日之前具有我区常住户口的下一年度满百岁的居民,持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两份)到所属街道老龄办进行申报。
2、各街道老龄办将材料收集齐全审核后,填写青岛市百岁老人登记表,于每年12月20日前一并上报区老龄办。
3、区老龄办审核后,于每年12月30日前汇总上报市老龄办。
4、审核确定的百岁老人,每月发放长寿补贴金200元。
(五)执法责任:
对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追究当事人责任。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一、发放《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老龄办
受理岗位责任人:路常玲
审查岗位责任人:办公室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老龄办
审核岗位责任人:孙迎伟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老龄办
决定岗位责任人:赵 园
(四)执法程序:
(1)凡年满60周岁有本市户籍的居民或长期居住本市的外地居民持身份证和复印件一份,1张1寸免冠照片,到居住地所在居委会进行登记。办证费用10元。
(2)由居委会汇总交到所在街道办事处。
(3)街道办事处录入微机汇总后于每月20日前交区老龄办。
(4)区老龄办审批后打证,再对证件粘贴照片、塑封后月底或月初下发街道、居、本人。
(5)凡年满70周岁且持有老年优待证(绿皮)的老年人适宜换证程序,办证费用8元。持原老年优待证(绿皮)、1张1寸免冠照片按照上述(1)(2)(3)(4)办理。
(五)执法责任:
对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追究当事人责任。
二、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和优待老年人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老龄办
受理岗位责任人:张学东
审查岗位责任人:办公室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老龄办
审核岗位责任人:孙迎伟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老龄办
决定岗位责任人:赵 园
(四)执法程序:
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和优待老年人工作每年进行1—2次督促、检查;结合区人大、区政协对老龄工作的视察,一并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和优待老年人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五)执法责任:
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督促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履行职责,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法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给与表扬或者奖励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老龄办
受理岗位责任人:李婧婧
审查岗位责任人:办公室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老龄办
审核岗位责任人:孙迎伟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老龄办
决定岗位责任人:赵 园
(四)执法程序:
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每两年进行一次表彰奖励。
(五)执法责任:
对表彰评比过程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的单位和个人,取消评选资格,并进行通报批评。
(编辑:荆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