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确认
一、归侨侨眷的身份认定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侨办
审查岗位责任人:宫伟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侨办
审核岗位责任人:于守国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侨办
决定岗位责任人:于守国
(四)执法程序:
归侨侨眷本人提出申请,持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填写《办理归侨侨眷身份证申请表》、《归侨侨眷身份证呈批表》,由区侨办审核后,报市、省侨办审批认定。
(五)执法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损害归侨、侨眷权益的,由其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一、组织开展归侨侨眷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侨办
审查岗位责任人:宫伟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侨办
审核岗位责任人:于守国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侨办
决定岗位责任人:于守国
(四)执法程序:
区侨办组织协调各街道办事处及涉侨部门做好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工作,并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归侨、侨眷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执法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损害归侨、侨眷权益的,由其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尹兆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