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沧区卫生局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
行政许可
一、权限内医疗机构设置许可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医政科
受理岗位责任人:宋一全
审查岗位责任人:刘继章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卫生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亓观杰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卫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李蕾
(四)执法程序:
1、受理环节
(1)办理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医政科
(2)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3)办理要求:需提交申请材料(见外网公示)
2、审查机构
(1)办理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医政科
(2)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3、审核机构
(1)办理机构:李沧区卫生局
(2)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4、决定机关
(1)办理机构:李沧区卫生局
(2)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五)执法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医师执业注册核准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卫生局、青岛市卫生局
受理岗位责任人:宋一全
审查岗位责任人:青岛市卫生局医政妇幼处负责人
(二)审核机构:山东省卫生厅医政处
审核岗位责任人:医政处负责人
(三)决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厅
决定岗位责任人:厅长
(四)执法程序:
1、受理环节
(1)办理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医政科
(2)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3)办理要求:需提交申请材料
2、审查机构
(1)办理机构:青岛市卫生局医政妇幼处
(2)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3、审核机构
办理机构:山东省卫生厅医政处
4、决定机关
办理机构:山东省卫生厅
(五)执法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护士执业注册核准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卫生局、青岛市卫生局
受理岗位责任人:宋一全
审查岗位责任人:青岛市卫生局医政妇幼处负责人
(二)审核机构:山东省卫生厅医政处
审核岗位责任人:医政处负责人
(三)决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厅
决定岗位责任人:厅长
(四)执法程序:
1、受理环节
(1)办理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医政科
(2)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3)办理要求:需提交申请材料
2、审查机构
(1)办理机构:青岛市卫生局医政妇幼处
(2)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3、审核机构
山东省卫生厅医政处
4、决定机关
办理机构:山东省卫生厅
(五)执法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食品及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受理岗位责任人:李燕南、陈雪娟
审查岗位责任人:施艳娟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加青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卫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李蕾
(四)执法程序:
1、受理环节
(1)办理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2)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3)办理要求:需提交申请材料(见外网公示)
2、审查机构
(1)办理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2)办理时限:14个工作日
3、审核机构
(1)办理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2)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4、决定机关
(1)办理机构:李沧区卫生局
(2)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五)执法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含助产技术、实施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妇幼保健所
受理岗位责任人:袁春华
审查岗位责任人:刘梅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妇幼保健所
审核岗位责任人:宋卫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卫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李蕾
(四)执法程序:
1、受理环节
(1)办理机构:李沧妇幼保健所
(2)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3)办理要求:需提交申请材料
2、审查机构
(1)办理机构:李沧妇幼保健所
(2)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3、审核机构
(1)办理机构:李沧区妇幼保健所
(2)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4、决定机关
(1)办理机构:李沧区卫生局
(2)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五)执法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许可(含助产技术、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人员)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妇幼保健所
受理岗位责任人:袁春华
审查岗位责任人:刘梅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妇幼保健所
审核岗位责任人:宋卫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卫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李蕾
(四)执法程序:
1、受理环节
(1)办理机构:李沧区妇幼保健所
(2)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3)办理要求:需提交申请材料
2、审查机构
(1)办理机构:李沧区妇幼保健所
(2)办理时限:14个工作日
3、审核机构
(1)办理机构:李沧区妇幼保健所
(2)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4、决定机关
(1)办理机构:李沧区卫生局
(2)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五)执法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的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立案岗位责任人:王娟
调查岗位责任人:各监督科科长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加青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卫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李蕾
(四)执法程序:
1、立案 (1)立案材料来源:①卫生监督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②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③上级机关交办和有关部门转办的;④要求复议或复查的;⑤其它卫生违法案件。(2)立案查处卫生违法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有明确的行为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②经初步审查有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③按照职责分工属于本级卫生行政机关管辖的。
2、调查 (1)监督科组成不少于2人的调查组对被调查对象进行调查,并向当事人或现场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调查卫生违法案件,必须取得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等。调查收集证据必须客观、全面、公正、及时、合法。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必须保密。(3)调查取证时,任何人不得涂改或毁弃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卫生执法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4)实施调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及《卫生监督意见书》,经被调查人确认后,分别在被调查人、调查人(不少于2人)处签名或盖章。案件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在材料上注明。(5)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经合议后,填写《行政案件处理审批表》,呈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3、处理 (1)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在《行政案件处理审批表》中签字核准后,办案人员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通知书》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予处罚的事实、依据、处罚决定及提出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的时限要求。对未及时提出及对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的当事人,将被视为放弃权利。(2)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受理机关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受理机关应当采纳;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受理机关应及时举行听证会,在听证会上当事人可提供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并与执法人员进行质证。听证会议记录人对双方的表述进行记录,经双方签字确认无误后将制作《行政处罚听证报告书》呈报机关负责人核准。(3)对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及决定机关认为原拟处罚意见符合客观事实、量罚适当的,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至案件当事人。(4)案件当事人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做出行政处罚的卫生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3个月内到当地人民法院起诉。(5)案件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应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的,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6)对不履行行政处罚的案件当事人,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结案 案件执行完毕后,办案人员写出结案报告,报机关负责人同意,予以结案。结案后,在规定时间内制作案件档案。
(五)执法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的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立案岗位责任人:王娟
调查岗位责任人:各监督科科长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加青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卫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李蕾
(四)执法程序:
同上
(五)执法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艾滋病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的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立案岗位责任人:王娟
调查岗位责任人:各监督科科长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加青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卫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李蕾
(四)执法程序:
同上
(五)执法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的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立案岗位责任人:王娟
调查岗位责任人:各监督科科长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加青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卫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李蕾
(四)执法程序:
同上
(五)执法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的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立案岗位责任人:王娟
调查岗位责任人:各监督科科长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加青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卫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李蕾
(四)执法程序:
同上
(五)执法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的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立案岗位责任人:王娟
调查岗位责任人:各监督科科长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加青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卫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李蕾
(四)执法程序:
同上
(五)执法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违反《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的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立案岗位责任人:王娟
调查岗位责任人:各监督科科长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加青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卫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李蕾
(四)执法程序:
同上
(五)执法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的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立案岗位责任人:王娟
调查岗位责任人:各监督科科长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加青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卫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李蕾
(四)执法程序:
同上
(五)执法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的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立案岗位责任人:王娟
调查岗位责任人:各监督科科长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加青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卫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李蕾
(四)执法程序:
同上
(五)执法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的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立案岗位责任人:王娟
调查岗位责任人:各监督科科长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加青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卫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李蕾
(四)执法程序:
同上
(五)执法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违反《山东省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修正)》的有关规定的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立案岗位责任人:王娟
调查岗位责任人:各监督科科长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加青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卫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李蕾
(四)执法程序:
同上
(五)执法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违反《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的有关规定的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立案岗位责任人:王娟
调查岗位责任人:各监督科科长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加青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卫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李蕾
(四)执法程序:
同上
(五)执法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违反《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的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立案岗位责任人:王娟
调查岗位责任人:各监督科科长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加青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卫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李蕾
(四)执法程序:
同上
(五)执法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的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立案岗位责任人:王娟
调查岗位责任人:各监督科科长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加青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卫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李蕾
(四)执法程序:
同上
(五)执法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及其《办法》的有关规定的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立案岗位责任人:王娟
调查岗位责任人:各监督科科长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加青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卫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李蕾
(四)执法程序:
同上
(五)执法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违反《血站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的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立案岗位责任人:王娟
调查岗位责任人:各监督科科长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加青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卫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李蕾
(四)执法程序:
同上
(五)执法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违反《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的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立案岗位责任人:王娟
调查岗位责任人:各监督科科长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加青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卫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李蕾
(四)执法程序:
同上
(五)执法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的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立案岗位责任人:王娟
调查岗位责任人:各监督科科长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加青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卫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李蕾
(四)执法程序:
同上
(五)执法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的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立案岗位责任人:王娟
调查岗位责任人:各监督科科长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加青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卫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李蕾
(四)执法程序:
同上
(五)执法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的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立案岗位责任人:王娟
调查岗位责任人:各监督科科长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加青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卫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李蕾
(四)执法程序:
同上
(五)执法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违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的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立案岗位责任人:王娟
调查岗位责任人:各监督科科长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加青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卫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李蕾
(四)执法程序:
同上
(五)执法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二、违反《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的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立案岗位责任人:王娟
调查岗位责任人:各监督科科长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加青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卫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李蕾
(四)执法程序:
同上
(五)执法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三、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的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立案岗位责任人:王娟
调查岗位责任人:各监督科科长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加青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卫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李蕾
(四)执法程序:
同上
(五)执法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四、违反《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的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立案岗位责任人:王娟
调查岗位责任人:各监督科科长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加青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卫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李蕾
(四)执法程序:
同上
(五)执法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五、违反《《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的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立案岗位责任人:王娟
调查岗位责任人:各监督科科长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加青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卫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李蕾
(四)执法程序:
同上
(五)执法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的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立案岗位责任人:王娟
调查岗位责任人:各监督科科长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加青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卫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李蕾
(四)执法程序:
同上
(五)执法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的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立案岗位责任人:王娟
调查岗位责任人:各监督科科长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加青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卫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李蕾
(四)执法程序:
同上
(五)执法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八、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的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立案岗位责任人:王娟
调查岗位责任人:各监督科科长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加青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卫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李蕾
(四)执法程序:
同上
(五)执法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九、违反《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的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立案岗位责任人:王娟
调查岗位责任人:各监督科科长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加青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卫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李蕾
(四)执法程序:
同上
(五)执法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山东省中医条例》的有关规定的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立案岗位责任人:王娟
调查岗位责任人:各监督科科长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加青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卫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李蕾
(四)执法程序:
同上
(五)执法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的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立案岗位责任人:王娟
调查岗位责任人:各监督科科长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加青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卫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李蕾
(四)执法程序:
同上
(五)执法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山东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的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立案岗位责任人:王娟
调查岗位责任人:各监督科科长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加青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卫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李蕾
(四)执法程序:
同上
(五)执法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三、违反《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的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立案岗位责任人:王娟
调查岗位责任人:各监督科科长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加青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卫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李蕾
(四)执法程序:
同上
(五)执法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四、违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的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立案岗位责任人:王娟
调查岗位责任人:各监督科科长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加青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卫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李蕾
(四)执法程序:
同上
(五)执法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五、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的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立案岗位责任人:王娟
调查岗位责任人:各监督科科长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加青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卫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李蕾
(四)执法程序:
同上
(五)执法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六、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的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立案岗位责任人:王娟
调查岗位责任人:各监督科科长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加青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卫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李蕾
(四)执法程序:
同上
(五)执法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七、违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的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立案岗位责任人:王娟
调查岗位责任人:各监督科科长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加青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卫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李蕾
(四)执法程序:
同上
(五)执法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八、违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的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立案岗位责任人:王娟
调查岗位责任人:各监督科科长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加青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卫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李蕾
(四)执法程序:
同上
(五)执法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九、违反《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的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立案岗位责任人:王娟
调查岗位责任人:各监督科科长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加青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卫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李蕾
(四)执法程序:
同上
(五)执法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的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立案岗位责任人:王娟
调查岗位责任人:各监督科科长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加青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卫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李蕾
(四)执法程序:
同上
(五)执法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一、违反《山东省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的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立案岗位责任人:王娟
调查岗位责任人:各监督科科长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加青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卫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李蕾
(四)执法程序:
同上
(五)执法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二、违反《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的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立案岗位责任人:王娟
调查岗位责任人:各监督科科长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加青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卫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李蕾
(四)执法程序:
同上
(五)执法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三、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的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立案岗位责任人:王娟
调查岗位责任人:各监督科科长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加青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卫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李蕾
(四)执法程序:
同上
(五)执法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四、违反《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的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立案岗位责任人:王娟
调查岗位责任人:各监督科科长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加青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卫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李蕾
(四)执法程序:
同上
(五)执法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五、违反《青岛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的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立案岗位责任人:王娟
调查岗位责任人:各监督科科长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加青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卫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李蕾
(四)执法程序:
同上
(五)执法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六、违反《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的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立案岗位责任人:王娟
调查岗位责任人:各监督科科长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加青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卫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李蕾
(四)执法程序:
同上
(五)执法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七、违反《放射事故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的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立案岗位责任人:王娟
调查岗位责任人:各监督科科长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加青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卫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李蕾
(四)执法程序:
同上
(五)执法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八、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的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立案岗位责任人:王娟
调查岗位责任人:各监督科科长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加青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卫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李蕾
(四)执法程序:
同上
(五)执法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九、违反《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的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立案岗位责任人:王娟
调查岗位责任人:各监督科科长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加青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卫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李蕾
(四)执法程序:
同上
(五)执法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十、违反《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的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立案岗位责任人:王娟
调查岗位责任人:各监督科科长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加青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卫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李蕾
(四)执法程序:
同上
(五)执法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十一、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的有关规定的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立案岗位责任人:王娟
调查岗位责任人:各监督科科长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加青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卫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李蕾
(四)执法程序:
同上
(五)执法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十二、违反《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的有关规定的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立案岗位责任人:王娟
调查岗位责任人:各监督科科长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加青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卫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李蕾
(四)执法程序:
同上
(五)执法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十三、违反《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的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立案岗位责任人:王娟
调查岗位责任人:各监督科科长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加青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卫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李蕾
(四)执法程序:
同上
(五)执法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十四、违反《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的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立案岗位责任人:王娟
调查岗位责任人:各监督科科长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加青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卫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李蕾
(四)执法程序:
同上
(五)执法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十五、违反《山东省中医条例》的有关规定的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立案岗位责任人:王娟
调查岗位责任人:各监督科科长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加青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卫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李蕾
(四)执法程序:
同上
(五)执法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十六、违反《山东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的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立案岗位责任人:王娟
调查岗位责任人:各监督科科长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加青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卫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李蕾
(四)执法程序:
同上
(五)执法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十七、违反《青岛市市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的有关规定的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立案岗位责任人:王娟
调查岗位责任人:各监督科科长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加青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卫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李蕾
(四)执法程序:
同上
(五)执法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十八、违反《青岛市妇女儿童保健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的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立案岗位责任人:王娟
调查岗位责任人:各监督科科长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加青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卫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李蕾
(四)执法程序:
同上
(五)执法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十九、违反《青岛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的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立案岗位责任人:王娟
调查岗位责任人:各监督科科长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加青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卫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李蕾
(四)执法程序:
同上
(五)执法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确认
一、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组织诊断处理,并出具诊断证明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卫生局
受理岗位责任人:吕思禄
审查岗位责任人:亓观杰
(二)审核机构:青岛市医学会
审核岗位责任人:科室负责人
(三)决定机关:青岛市医学会
决定岗位责任人:会长
(四)实施程序:
1、受理 需鉴定的病例必须先有事件当事人(监护人)提出申请,同时提交该病例的病例摘要、辅助检查等有关资料。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受种方或其监护人、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关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书面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交由青岛市医学会组织鉴定。交由医学会时,提交委托书,并附相关材料。
提交的有关预防接种异常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疫苗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相关疫苗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进口疫苗还应由批发企业提供进口药品通关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
(2)与诊断治疗有关的病历资料;
(3)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机构对同批号、相关的标本和疫苗等实物做出的检验报告;
(4)预防接种有关记录;
(5)相关检验、鉴定报告;
(6)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2、调查取证 青岛市医学会应当自收齐有关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的材料之日起,向当事人和其他相关组织、个人进行调查取证,进行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结束后,调查人员和调查对象应当在有关文书上签字。如调查对象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录在案。
3、组织鉴定 医学会应当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会7日前,将鉴定会的时间、地点、要求等书面通知当事人。相关人员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要求参加鉴定会。
4、出具鉴定结论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书应当根据鉴定结论作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书文稿由鉴定组专家签名保存,鉴定书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一般不超过45个工作日,情况特殊的可延长至90个工作日完成鉴定,并出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书。
(五)法律责任:
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由本单位或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强制
一、封存物品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调查岗位责任人:各监督科科长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加青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卫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李蕾
(四)实施程序:
1、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1)调查取证 监督科组成不少于2人的调查组对被调查对象进行调查取证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卫生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书证或物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2)保存方式 一般分为“就地封存”或“指定地点封存”。并逐项详细填写被保存证据清单。
(3)制作文书 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应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及《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经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由被调查人核实保存物品与实际物品是否一致并确认后,分别在被调查人、调查人(不少于2人)处签名或盖章。
(4)保存期限 应在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发之日起7日内(包括节假日)做出处理决定。对经查实应依法没收或销毁的,应另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处理;对经查实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但需要进一步确认时,应当另行作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或《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延长登记保存时间;对经查实未发现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解除保存措施,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填写《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2、卫生行政控制
(1)调查取证 由于管理相对人生产经营的产品或场所已经或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直接危害,为防止不良后果发生或扩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经卫生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产品的所有者、保管人、或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作出控制产品或场所的决定。
(2)控制地点 控制对象为场所的,其所在地址即为控制地点;控制对象为物品的,可“就地封存”或“指定地点封存”。对控制对象必须加贴封条。
(3)制作文书 实施卫生行政控制时,应制作《卫生行政控制审批表》及《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经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由被调查人核实控制物品或场所与实际是否一致并确认后,分别在被调查人、调查人(不少于2人)处签名或盖章。
(4)控制期限 应在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发之日起15日内(包括节假日)做出处理决定。对经鉴定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物品,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没收或销毁;对经卫生行政机关确认被控制物品或场所不能或已不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直接或潜在危害时,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填写《解除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五)法律责任:
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由本单位或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取缔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调查岗位责任人:各监督科科长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加青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卫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李蕾
(四)实施程序:
对未取得或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及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卫生行政部门有权进行取缔,可以采取公告、没收或销毁食品及其原料、没收工具等方式终止其非法经营。
(五)法律责任:
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由本单位或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销毁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调查岗位责任人:各监督科科长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加青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卫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李蕾
(四)实施程序:
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销毁条件的无价值、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的罚没物资,应详细登记物品的名称、批号、产地、生产日期、数量、销毁原因等项目,并向当事人出具《销毁物品处置单》,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在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以及见证人和(或)当事人见证下进行销毁。
(五)法律责任:
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由本单位或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制检疫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调查岗位责任人:各监督科科长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加青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卫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李蕾
(四)实施程序: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向相对人告之进行检疫的前提下,若相对人不予配合,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可采取强制检疫措施,必要时可协调公安部门配合开展执法活动。
(五)法律责任:
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由本单位或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强制消毒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调查岗位责任人:各监督科科长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加青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卫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李蕾
(四)实施程序: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向相对人告之消毒的前提下,若相对人不予配合,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可采取强制消毒措施,必要时可协调公安部门配合开展执法活动。
(五)法律责任:
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由本单位或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裁决
一、裁决两个以上申请人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争议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医政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刘继章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卫生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亓观杰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卫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李蕾
(四)实施程序:
医政科根据受理申请资料时间的先后顺序,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要领导后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五)法律责任:
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由本单位或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一、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备案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医政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科负责人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卫生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分管副局长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卫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局长
(四)执法程序:
1、办理环节
(1)办理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医政科
(2)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2、审核机构
(1)办理机构:李沧区卫生局
(2)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3、决定机关
(1)办理机构:李沧区卫生局
(2)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五)执法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受理配置和更新大型医用设备申请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医政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科负责人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卫生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分管副局长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卫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局长
(四)执法程序:
1、办理环节
(1)办理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医政科
(2)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2、审核机构
(1)办理机构:李沧区卫生局
(2)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3、决定机关
(1)办理机构:李沧区卫生局
(2)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五)执法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进行卫生审查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审查岗位责任人:检验科负责人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审核岗位责任人:中心主任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卫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局长
(四)执法程序:
1、办理环节
(1)办理机构:李沧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2、审查机构
(1)办理机构:李沧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3、审核机构
(1)办理机构:李沧区卫生局
(2)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4、决定机关
(1)办理机构:李沧区卫生局
(2)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五)执法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提名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医政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科长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卫生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局长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人民政府
决定岗位责任人:相关负责同志
(四)执法程序:
1、办理环节
(1)办理机构:李沧区妇幼保健所
(2)办理时限:14个工作日
2、审查机构
(1)办理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医政科
(2)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3、审核机构
(1)办理机构:李沧区卫生局
(2)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4、决定机关
(1)办理机构:李沧区人民政府
(2)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五)执法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公告准予医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医政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科长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卫生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分管副局长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卫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局长
(四)执法程序:
1、办理环节
(1)办理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医政科
(2)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2、审核机构
(1)办理机构:李沧区卫生局
(2)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3、决定机关
(1)办理机构:李沧区卫生局
(2)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五)执法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审查岗位责任人:各监督科科长
(二)审核机构: 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审核岗位责任人:所长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卫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局长
(四)执法程序:
1、受理环节
(1)办理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监督科
(2)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2、审查机构
(1)办理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稽查科
(2)办理时限:6个工作日
3、审核机构
(1)办理机构:李沧区卫生局
(2)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4、决定机关
(1)办理机构:李沧区卫生局
(2)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五)执法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职业病统计报告进行管理,并按照规定上报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审查岗位责任人:各监督科科长
(二)审核机构: 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审核岗位责任人:所长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卫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局长
(四)执法程序:
1、受理环节
(1)办理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监督科
(2)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2、审查机构
(1)办理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稽查科
(2)办理时限:6个工作日
3、审核机构
(1)办理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2)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4、决定机关
(1)办理机构:李沧区卫生局
(2)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五)执法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医政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科负责人
(二)审核机构: 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审核岗位责任人:所长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卫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局长
(四)执法程序:
1、受理环节
(1)办理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医政科
(2)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2、审核机构
(1)办理机构:李沧区卫生局
(2)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3、机关
(1)办理机构:李沧区卫生局
(2)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五)执法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监督、检查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审查岗位责任人:各监督科科长
(二)审核机构: 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审核岗位责任人:所长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卫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局长
(四)执法程序:
1、受理环节
(1)办理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监督科
(2)办理时限:50个工作日
2、审查机构
(1)办理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稽查科
(2)办理时限:6个工作日
3、审核机构
(1)办理机构:李沧区卫生局
(2)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4、决定机关
(1)办理机构:李沧区卫生局
(2)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五)执法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卫生标准的监测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审查岗位责任人:各监督科科长
(二)审核机构: 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审核岗位责任人:所长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卫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局长
(四)执法程序:
1、受理环节
(1)办理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监督科
(2)办理时限:50个工作日
2、审查机构
(1)办理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稽查科
(2)办理时限:6个工作日
3、审核机构
(1)办理机构:李沧区卫生局
(2)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4、决定机关
(1)办理机构:李沧区卫生局
(2)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五)执法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医政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科负责人
(二)审核机构: 李沧区卫生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局长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人民政府
决定岗位责任人:相关负责人
(四)执法程序:
1、受理环节
办理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医政科
2、审查机构
办理机构:李沧区卫生局
3、审核机构
办理机构:李沧区卫生局
4、决定机关
办理机构:李沧区人民政府
(五)执法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采取交通卫生检疫措施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审查岗位责任人:中心主任
(二)审核机构: 李沧区卫生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分管副局长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卫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局长
(四)执法程序:
1、受理环节
(1)办理机构:李沧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2、审查机构
(1)办理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医政科
(2)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3、审核机构
(1)办理机构:李沧区卫生局
(2)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4、决定机关
(1)办理机构:李沧区卫生局
(2)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五)执法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核查反映用人单位有关劳动保护的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审查岗位责任人:稽查科科长
(二)审核机构: 李沧区卫生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分管副局长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卫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局长
(四)执法程序:
1、受理环节
(1)办理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2)办理时限:50个工作日
2、审查机构
(1)办理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2)办理时限:6个工作日
3、审核机构
(1)办理机构:李沧区卫生局
(2)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4、决定机关
(1)办理机构:李沧区卫生局
(2)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五)执法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的防护性能进行定期检验和不定期的抽查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审查岗位责任人:稽查科科长
(二)审核机构: 李沧区卫生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分管副局长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卫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局长
(四)执法程序:
1、受理环节
(1)办理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2)办理时限:50个工作日
2、审查机构
(1)办理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2)办理时限:6个工作日
3、审核机构
(1)办理机构:李沧区卫生局
(2)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4、决定机关
(1)办理机构:李沧区卫生局
(2)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五)执法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对重大医疗过失行为进行调查和判定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医政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科负责人
(二)审核机构: 李沧区卫生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分管副局长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卫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局长
(四)执法程序:
1、受理环节
(1)办理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医政科
(2)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2、审核机构
(1)办理机构:李沧区卫生局
(2)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3、决定机关
(1)办理机构:李沧区卫生局
(2)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五)执法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受理审查医疗事故争议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医政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科负责人
(二)审核机构: 李沧区卫生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分管副局长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卫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局长
(四)执法程序:
1、受理环节
(1)办理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医政科
(2)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2、审核机构
(1)办理机构:李沧区卫生局
(2)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3、决定机关
(1)办理机构:李沧区卫生局
(2)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五)执法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医政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科负责人
(二)审核机构: 李沧区卫生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分管副局长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卫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局长
(四)执法程序:
1、受理环节
(1)办理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医政科
(2)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2、审核机构
(1)办理机构:李沧区卫生局
(2)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3、决定机关
(1)办理机构:李沧区卫生局
(2)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五)执法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医政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科负责人
(二)审核机构: 李沧区卫生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分管副局长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卫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局长
(四)执法程序:
1、受理环节
(1)办理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医政科
(2)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2、审核机构
(1)办理机构:李沧区卫生局
(2)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3、决定机关
(1)办理机构:李沧区卫生局
(2)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五)执法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及时调查处理村民和乡村医生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医政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科负责人
(二)审核机构: 李沧区卫生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分管副局长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卫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局长
(四)执法程序:
1、受理环节
(1)办理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医政科
(2)办理时限:24个工作日
2、审核机构
(1)办理机构:李沧区卫生局
(2)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3、决定机关
(1)办理机构:李沧区卫生局
(2)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五)执法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负责辐射事故的医疗应急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医政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科负责人
(二)审核机构: 李沧区卫生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分管副局长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卫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局长
(四)执法程序:
1、受理环节
(1)办理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医政科
(2)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2、审核机构
(1)办理机构:李沧区卫生局
(2)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3、决定机关
(1)办理机构:李沧区卫生局
(2)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五)执法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调查处理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实施紧急报告制度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审查岗位责任人:所长
(二)审核机构: 李沧区卫生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分管副局长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卫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局长
(四)执法程序:
1、受理环节
(1)办理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2)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2、审核机构
(1)办理机构:李沧区卫生局
(2)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3、决定机关
(1)办理机构:李沧区卫生局
(2)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五)执法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组织有关人员成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小组,负责辖区内儿童计划免疫工作中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诊断和处理,并出具诊断证明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审查岗位责任人:计划免疫科负责人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小组
审核岗位责任人:小组负责人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卫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局长
(四)执法程序:
1、受理环节
(1)办理机构:李沧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计划免疫科
(2)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3)办理要求:需提交申请材料
2、审查机构
(1)办理机构:李沧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小组
(2)办理时限:18个工作日
3、决定机关
(1)办理机构:李沧区卫生局
(2)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五)执法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二、审查批准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医政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科负责人
(二)审核机构: 李沧区卫生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分管副局长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卫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局长
(四)执法程序:
1、受理环节
(1)办理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医政科
(2)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3)办理要求:需提交申请材料(见外网公示)
2、审查机构
(1)办理机构:李沧区卫生局医政科
(2)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3、审核机构
(1)办理机构:李沧区卫生局
(2)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4、决定机关
(1)办理机构:李沧区卫生局
(2)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五)执法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尹兆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