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沧区文化局(区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
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
行政许可
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文化局
受理岗位责任人:张霞、王燕
现场勘验岗位责任人:王保祝、曲涛
审查岗位责任人:冯静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文化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征建钢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文化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王恕民
(四)执法程序:
1、受理立项申请:申请人向李沧区文化局递交申请报告,并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法人身份证明(无犯罪纪录证明)、房屋证明等有关材料;
2、现场勘验:文化局接到立项申请后,5日内组织2名以上人员到现场勘验;
3、公示:现场符合立项条件的对经营地址、法人无犯罪纪录进行公示,公示期10日;
4、准予立项:公示期满,准予立项的,颁发立项批准书和《网络文化申请开业登记表》等材料;不准予立项的,书面告知理由;
5、准予许可:申请单位筹建完毕,向文化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与电信部门签定的网络接入书》、资金信用证明等相关材料。文化局受理后,15日内进行相关材料审核、现场勘验,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6、决定许可:3日内颁发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
(五)执法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娱乐场所行政许可事项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文化局
受理岗位责任人:张霞、王燕
现场勘验岗位责任人:王保祝、曲涛
审查岗位责任人:冯静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文化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征建钢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文化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王恕民
(四)执法程序:
1、受理立项申请:申请人向李沧区文化局递交申请报告,并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法人身份证明(无犯罪纪录证明)、房屋证明等有关材料;
2、现场勘验:文化局接到立项申请后,5日内组织2名以上人员到现场勘验;
3、公示:现场符合立项条件的对经营地址、法人无犯罪纪录进行公示,公示期10日
4、准予许可:申请单位筹建完毕,向文化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环保部门出具的《监测报告》、资金信用证明等相关材料。文化局受理后,15日内进行相关材料审核、现场勘验,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5、决定许可:3日内颁发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
(五)执法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音像制品经营(零售、出租)行政许可事项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文化局
受理岗位责任人:张霞、王燕
现场勘验岗位责任人:王保祝、曲涛
审查岗位责任人:冯静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文化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征建钢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文化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王恕民
(四)执法程序:
1、受理立项申请:申请人向李沧区文化局递交申请报告,并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法人身份证明(无犯罪纪录证明)、房屋证明等有关材料;
2、现场勘验:文化局接到立项申请后,5日内组织2名以上人员到现场勘验;
3、准予立项:符合条件准予立项的,颁发《音像制品申请开业登记表》等材料;不准予立项的,书面告知理由;
4、准予许可:申请单位筹建完毕,向文化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资金信用证明等相关材料。文化局受理后,15日内进行相关材料审核、现场勘验,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5、决定许可:3日内颁发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
(五)执法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设立文艺表演团体行政许可事项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文化局
受理岗位责任人:张霞、王燕
现场勘验岗位责任人:王保祝、曲涛
审查岗位责任人:冯静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文化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征建钢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文化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王恕民
(四)执法程序:
1、受理立项申请:申请人向李沧区文化局递交申请报告,并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房屋证明、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演出器材设备购置情况或相应的资金证明等有关材料;
2、决定许可:文化局受理后,15日内进行相关材料审核,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颁发许可证。
(五)执法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印刷业行政许可事项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
受理岗位责任人:张霞、王燕
现场勘验岗位责任人:王保祝、曲涛
审查岗位责任人:冯静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恕民
(三)决定机关:青岛市新闻出版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徐增敏
(四)执法程序:
1、受理立项申请:申请人向李沧区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递交申请报告,并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法人身份证明(无犯罪纪录证明)、房屋证明等有关材料;
2、现场勘验:李沧区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接到立项申请后,5日内组织2名以上人员到现场勘验;
3、准予立项:符合条件的准予立项的,颁发《印刷业登记表》等材料;不准予立项的,书面告知理由;
4、审核:材料审查合格后,上报青岛市新闻出版局。
(五)执法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复印打印行政许可事项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
受理岗位责任人:张霞、王燕
现场勘验岗位责任人:王保祝、曲涛
审查岗位责任人:冯静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征建钢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
决定岗位责任人:王恕民
(四)执法程序:
1、受理立项申请:申请人向李沧区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递交申请报告,并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法人身份证明(无犯罪纪录证明)、房屋证明等有关材料;
2、现场勘验:李沧区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接到立项申请后,5日内组织2名以上人员到现场勘验;
3、准予立项:符合条件准予立项的,颁发《复印打印申请开业登记表》等材料;不准予立项的,书面告知理由;
4、准予行政许可:申请单位筹建完毕,向李沧区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提交资金信用证明等材料。李沧区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受理后,15日内进行相关材料审核、现场勘验,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5、颁发许可证:审查合格的,李沧区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 3日内颁发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理由。
(五)执法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图书零售、出租行政许可事项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
受理岗位责任人:张霞、王燕
现场勘验岗位责任人:王保祝、曲涛
审查岗位责任人:冯静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征建钢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
决定岗位责任人:王恕民
(四)执法程序:
1、受理立项申请:申请人向李沧区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递交申请报告,并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法人身份证明(无犯罪纪录证明)、房屋证明等有关材料;
2、现场勘验:李沧区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接到立项申请后,5日内组织2名以上人员到现场勘验;
3、准予立项:符合条件准予立项的,颁发《出版物申请开业登记表》等材料;不准予立项的,书面告知理由;
4、准予行政许可:申请单位筹建完毕,向李沧区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提交资金信用证明等材料。李沧区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受理后,15日内进行相关材料审核、现场勘验,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5、颁发许可证:审查合格的,李沧区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 3日内颁发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理由。
执法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八、电子出版物行政许可事项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
受理岗位责任人:张霞、王燕
现场勘验岗位责任人:王保祝、曲涛
审查岗位责任人:冯静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恕民
(三)决定机关:青岛市新闻出版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徐增敏
(四)执法程序:
1、受理立项申请:申请人向李沧区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递交申请报告,并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法人身份证明(无犯罪纪录证明)、房屋证明等有关材料;
2、现场勘验:李沧区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接到立项申请后,5日内组织2名以上人员到现场勘验;
3、准予立项:符合条件准予立项的,颁发《出版物申请开业登记表》等材料;不准予立项的,书面告知理由;
4、审核:材料审查合格后,上报青岛市新闻出版局。
执法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
一、辖区内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文化市场稽查大队
立案岗位责任人:马宗迅
调查岗位责任人:魏峰、宫海波等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文化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征建钢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文化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王恕民
(四)执法程序:
适应行政处罚一般程序:1、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现场取证;2、将违法经营行为上报李沧区文化局进行立案;3、对违法经营负责人制作询问调查笔录;4、李沧区文化市场稽查大队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对违法经营案件给予的行政处罚进行集体讨论;5、对违法经营案件进行行政处罚上报李沧区文化局审批;6将违法经营案件的《文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送达回证》送达当事人;7、如果案件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可在接到《文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三日内向李沧区文化局提出听证申请,李沧区文化局接到申请后制作听证告知并送到当事人;8如果当事人三日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李沧区文化局做出《文化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送达当事人;9案件当事人接受行政处罚后李沧区文化局制作结案报告等。
(五)执法责任:
1、文化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其行政执法违法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对经营者合法权益应予保护而未予保护造成不良后果的;
(4)对违反文化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予查处而未查处,处理不当或违反规定程序造成错案的;
(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2、给予以下相应的行政处罚:
(1)责令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者向当事人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给予违法责任者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限期调出、开除工职等行政处罚;
(2)对违法责任者及主管领导处以罚款;
(3)违法责任者行为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辖区内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文化市场稽查大队
立案岗位责任人:马宗迅
调查岗位责任人:魏峰、宫海波等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文化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征建钢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文化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王恕民
(四)执法程序:
适应行政处罚一般程序:1、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现场取证;2、将违法经营行为上报李沧区文化局进行立案;3、对违法经营负责人制作询问调查笔录;4、李沧区文化市场稽查大队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对违法经营案件给予的行政处罚进行集体讨论;5、对违法经营案件进行行政处罚上报李沧区文化局审批;6将违法经营案件的《文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送达回证》送达当事人;7、如果案件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可在接到《文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三日内向李沧区文化局提出听证申请,李沧区文化局接到申请后制作听证告知并送到当事人;8如果当事人三日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李沧区文化局做出《文化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送达当事人;9案件当事人接受行政处罚后李沧区文化局制作结案报告等。
(五)执法责任:
1、文化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其行政执法违法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对经营者合法权益应予保护而未予保护造成不良后果的;
(4)对违反文化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予查处而未查处,处理不当或违反规定程序造成错案的;
(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2、给予以下相应的行政处罚:
(1)责令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者向当事人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给予违法责任者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限期调出、开除工职等行政处罚;
(2)对违法责任者及主管领导处以罚款;
(3)违法责任者行为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辖区内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文化市场稽查大队
立案岗位责任人:马宗迅
调查岗位责任人:魏峰、宫海波等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文化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征建钢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文化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王恕民
(四)执法程序:
适应行政处罚一般程序:1、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现场取证;2、将违法经营行为上报李沧区文化局进行立案;3、对违法经营负责人制作询问调查笔录;4、李沧区文化市场稽查大队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对违法经营案件给予的行政处罚进行集体讨论;5、对违法经营案件进行行政处罚上报李沧区文化局审批;6将违法经营案件的《文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送达回证》送达当事人;7、如果案件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可在接到《文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三日内向李沧区文化局提出听证申请,李沧区文化局接到申请后制作听证告知并送到当事人;8如果当事人三日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李沧区文化局做出《文化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送达当事人;9案件当事人接受行政处罚后李沧区文化局制作结案报告等。
(五)执法责任:
1、文化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其行政执法违法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对经营者合法权益应予保护而未予保护造成不良后果的;
(4)对违反文化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予查处而未查处,处理不当或违反规定程序造成错案的;
(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2、给予以下相应的行政处罚:
(1)责令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者向当事人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给予违法责任者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限期调出、开除工职等行政处罚;
(2)对违法责任者及主管领导处以罚款;
(3)违法责任者行为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辖区内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文化市场稽查大队
立案岗位责任人:马宗迅
调查岗位责任人:魏峰、宫海波等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文化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征建钢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文化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王恕民
(四)执法程序:
适应行政处罚一般程序:1、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现场取证;2、将违法经营行为上报李沧区文化局进行立案;3、对违法经营负责人制作询问调查笔录;4、李沧区文化市场稽查大队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对违法经营案件给予的行政处罚进行集体讨论;5、对违法经营案件进行行政处罚上报李沧区文化局审批;6将违法经营案件的《文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送达回证》送达当事人;7、如果案件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可在接到《文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三日内向李沧区文化局提出听证申请,李沧区文化局接到申请后制作听证告知并送到当事人;8如果当事人三日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李沧区文化局做出《文化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送达当事人;9案件当事人接受行政处罚后李沧区文化局制作结案报告等。
(五)执法责任:
1、文化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其行政执法违法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对经营者合法权益应予保护而未予保护造成不良后果的;
(4)对违反文化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予查处而未查处,处理不当或违反规定程序造成错案的;
(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2、给予以下相应的行政处罚:
(1)责令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者向当事人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给予违法责任者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限期调出、开除工职等行政处罚;
(2)对违法责任者及主管领导处以罚款;
(3)违法责任者行为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辖区内违反《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文化市场稽查大队
立案岗位责任人:马宗迅
调查岗位责任人:魏峰、宫海波等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文化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征建钢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文化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王恕民
(四)执法程序:1、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现场检查取证;2、将违法经营行为函告工商管理部门转办,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五)执法责任:
1、文化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其行政执法违法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对经营者合法权益应予保护而未予保护造成不良后果的;
(4)对违反文化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予查处而未查处,处理不当或违反规定程序造成错案的;
(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2、给予以下相应的行政处罚:
(1)责令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者向当事人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给予违法责任者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限期调出、开除工职等行政处罚;
(2)对违法责任者及主管领导处以罚款;
(3)违法责任者行为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辖区内违反《出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区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
立案岗位责任人:马宗迅
调查岗位责任人:魏峰、宫海波等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文化局(区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征建钢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文化局(区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
决定岗位责任人:王恕民
(四)执法程序:
适应行政处罚一般程序:1、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现场取证;2、将违法经营行为上报李沧区文化局(区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进行立案;3、对违法经营负责人制作询问调查笔录;4、李沧区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区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对违法经营案件给予的行政处罚进行集体讨论;5、对违法经营案件进行行政处罚上报李沧区文化局(区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审批;6将违法经营案件的《新闻出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送达回证》送达当事人;7、如果案件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可在接到《新闻出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三日内向李沧区文化局(区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提出听证申请,李沧区文化局(区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接到申请后制作听证告知并送到当事人;8如果当事人三日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李沧区文化局(区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做出《新闻出版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送达当事人;9案件当事人接受行政处罚后李沧区文化局(区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制作结案报告等。
(五)执法责任:
1、新闻出版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其行政执法违法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对经营者合法权益应予保护而未予保护造成不良后果的;
(4)对违反文化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予查处而未查处,处理不当或违反规定程序造成错案的;
(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2、给予以下相应的行政处罚:
(1)责令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者向当事人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给予违法责任者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限期调出、开除工职等行政处罚;
(2)对违法责任者及主管领导处以罚款;
(3)违法责任者行为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辖区内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区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
立案岗位责任人:马宗迅
调查岗位责任人:魏峰、宫海波等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文化局(区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征建钢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文化局(区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
决定岗位责任人:王恕民
(四)执法程序:
适应行政处罚一般程序:1、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现场取证;2、将违法经营行为上报李沧区文化局(区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进行立案;3、对违法经营负责人制作询问调查笔录;4、李沧区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区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对违法经营案件给予的行政处罚进行集体讨论;5、对违法经营案件进行行政处罚上报李沧区文化局(区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审批;6将违法经营案件的《新闻出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送达回证》送达当事人;7、如果案件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可在接到《新闻出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三日内向李沧区文化局(区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提出听证申请,李沧区文化局(区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接到申请后制作听证告知并送到当事人;8如果当事人三日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李沧区文化局(区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做出《新闻出版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送达当事人;9案件当事人接受行政处罚后李沧区文化局(区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制作结案报告等。
(五)执法责任:
1、新闻出版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其行政执法违法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对经营者合法权益应予保护而未予保护造成不良后果的;
(4)对违反文化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予查处而未查处,处理不当或违反规定程序造成错案的;
(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2、给予以下相应的行政处罚:
(1)责令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者向当事人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给予违法责任者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限期调出、开除工职等行政处罚;
(2)对违法责任者及主管领导处以罚款;
(3)违法责任者行为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辖区内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区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
立案岗位责任人:马宗迅
调查岗位责任人:魏峰、宫海波等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文化局(区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征建钢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文化局(区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
决定岗位责任人:王恕民
(四)执法程序:
适应行政处罚一般程序:1、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现场取证;2、将违法经营行为上报李沧区文化局(区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进行立案;3、对违法经营负责人制作询问调查笔录;4、李沧区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区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对违法经营案件给予的行政处罚进行集体讨论;5、对违法经营案件进行行政处罚上报李沧区文化局(区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审批;6将违法经营案件的《新闻出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送达回证》送达当事人;7、如果案件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可在接到《新闻出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三日内向李沧区文化局(区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提出听证申请,李沧区文化局(区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接到申请后制作听证告知并送到当事人;8如果当事人三日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李沧区文化局(区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做出《新闻出版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送达当事人;9案件当事人接受行政处罚后李沧区文化局(区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制作结案报告等。
(五)执法责任:
1、新闻出版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其行政执法违法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对经营者合法权益应予保护而未予保护造成不良后果的;
(4)对违反文化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予查处而未查处,处理不当或违反规定程序造成错案的;
(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2、给予以下相应的行政处罚:
(1)责令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者向当事人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给予违法责任者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限期调出、开除工职等行政处罚;
(2)对违法责任者及主管领导处以罚款;
(3)违法责任者行为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辖区内违反《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区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
立案岗位责任人:马宗迅
调查岗位责任人:魏峰、宫海波等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文化局(区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征建钢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文化局(区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
决定岗位责任人:王恕民
(四)执法程序:
适应行政处罚一般程序:1、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现场取证;2、将违法经营行为上报李沧区文化局(区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进行立案;3、对违法经营负责人制作询问调查笔录;4、李沧区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区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对违法经营案件给予的行政处罚进行集体讨论;5、对违法经营案件进行行政处罚上报李沧区文化局(区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审批;6将违法经营案件的《新闻出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送达回证》送达当事人;7、如果案件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可在接到《新闻出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三日内向李沧区文化局(区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提出听证申请,李沧区文化局(区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接到申请后制作听证告知并送到当事人;8如果当事人三日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李沧区文化局(区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做出《新闻出版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送达当事人;9案件当事人接受行政处罚后李沧区文化局(区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制作结案报告等。
(五)执法责任:
1、新闻出版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其行政执法违法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对经营者合法权益应予保护而未予保护造成不良后果的;
(4)对违反新闻出版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予查处而未查处,处理不当或违反规定程序造成错案的;
(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2、给予以下相应的行政处罚:
(1)责令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者向当事人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给予违法责任者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限期调出、开除工职等行政处罚;
(2)对违法责任者及主管领导处以罚款;
(3)违法责任者行为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行政强制
一、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取缔;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两项)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文化市场稽查大队
立案岗位责任人:马宗迅
调查岗位责任人:魏峰、宫海波等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文化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征建钢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文化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王恕民
(四)执法程序:
适应行政处罚一般程序:1、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现场取证,(属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属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2、将违法经营行为上报李沧区文化局进行立案;3、对违法经营负责人制作询问调查笔录;4、李沧区文化市场稽查大队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对违法经营案件给予的行政处罚进行集体讨论;5、对违法经营案件进行行政处罚上报李沧区文化局审批;6将违法经营案件的《文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送达回证》送达当事人;7、如果案件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可在接到《文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三日内向李沧区文化局提出听证申请,李沧区文化局接到申请后制作听证告知并送到当事人;8如果当事人三日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李沧区文化局做出《文化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送达当事人;9案件当事人接受行政处罚后李沧区文化局制作结案报告等。
(五)执法责任:
1、文化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其行政执法违法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对经营者合法权益应予保护而未予保护造成不良后果的;
(4)对违反文化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予查处而未查处,处理不当或违反规定程序造成错案的;
(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2、给予以下相应的行政处罚:
(1)责令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者向当事人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给予违法责任者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限期调出、开除工职等行政处罚;
(2)对违法责任者及主管领导处以罚款;
(3)违法责任者行为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专用于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依法查封或扣押;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进口单位,擅自从事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进口、发行业务,予以取缔(五项)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区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
立案岗位责任人:马宗迅
调查岗位责任人:魏峰、宫海波等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文化局(区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征建钢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文化局(区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
决定岗位责任人:王恕民
(四)执法程序:
适应行政处罚一般程序:1、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现场取证,对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专用于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情况紧急来不及立案的依法查封或扣押(属无证照经营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属有证照但涉嫌违法经营的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依法进行立案查处;2、将违法经营行为上报李沧区文化局(区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进行立案;3、对违法经营负责人制作询问调查笔录;4、李沧区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区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对违法经营案件给予的行政处罚进行集体讨论;5、对违法经营案件进行行政处罚上报李沧区文化局(区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审批;6将违法经营案件的《新闻出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送达回证》送达当事人;7、如果案件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可在接到《新闻出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三日内向李沧区文化局(区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提出听证申请,李沧区文化局(区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接到申请后制作听证告知并送到当事人;8如果当事人三日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李沧区文化局(区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做出《新闻出版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送达当事人;9案件当事人接受行政处罚后李沧区文化局(区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制作结案报告等。
(五)执法责任:
1、新闻出版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其行政执法违法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对经营者合法权益应予保护而未予保护造成不良后果的;
(4)对违反文化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予查处而未查处,处理不当或违反规定程序造成错案的;
(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2、给予以下相应的行政处罚:
(1)责令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者向当事人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给予违法责任者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限期调出、开除工职等行政处罚;
(2)对违法责任者及主管领导处以罚款;
(3)违法责任者行为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一、美术品经营备案
法律依据: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文化局
受理岗位责任人:张霞、王燕
(二)备案程序:
1、申请人向李沧区文化局递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美术品经营专业人员身份证明等备案材料;
2、文化局受理并颁发备案证明。
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
法律依据: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向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备案证明式样由文化部设计,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按照文化部的设计要求印制。”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文化局
受理岗位责任人:张霞、王燕
(二)备案程序:
1、申请人向李沧区文化局递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消防证明、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员、演出时间、地点、场次、节目及其视听材料等材料;
2、文化局受理并颁发备案证明。
三、个体演员备案
法律依据: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向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备案证明式样由文化部设计,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按照文化部的设计要求印制。”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文化局
受理岗位责任人:张霞、王燕
(二)备案程序:
1、申请人向李沧区文化局递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专业人员身份证明等备案材料;
2、文化局受理并颁发备案证明。
四、娱乐场所监督检查;演出场所监督检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监督检查;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和出租单位的监督检查;美术品经营场所监督检查;营业性演出监督检查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文化市场稽查大队
监督检查岗位责任人:马宗迅
调查岗位责任人:魏峰、宫海波等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文化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征建钢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文化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王恕民
(四)执法程序:
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对上述经营场所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如果接到社会义务监督员的报告或者公众的举报,应当作出记录,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并自处理完毕之日起7日内公布结果。经调查核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违法经营行为的适应以下执法程序:(1、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现场取证;2、将违法经营行为上报李沧区文化局进行立案;3、对违法经营负责人制作询问调查笔录;4、李沧区文化市场稽查大队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对违法经营案件给予的行政处罚进行集体讨论;5、对违法经营案件进行行政处罚上报李沧区文化局审批;6将违法经营案件的《文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送达回证》送达当事人;7、如果案件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可在接到《文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三日内向李沧区文化局提出听证申请,李沧区文化局接到申请后制作听证告知并送到当事人;8如果当事人三日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李沧区文化局做出《文化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送达当事人;9案件当事人接受行政处罚后李沧区文化局制作结案报告等。)
(五)执法责任:
1、文化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其行政执法违法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对经营者合法权益应予保护而未予保护造成不良后果的;
(4)对违反文化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予查处而未查处,处理不当或违反规定程序造成错案的;
(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2、给予以下相应的行政处罚:
(1)责令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者向当事人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给予违法责任者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限期调出、开除工职等行政处罚;
(2)对违法责任者及主管领导处以罚款;
(3)违法责任者行为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编辑:尹兆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