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
一、会计从业资格行政许可事项
(一)实施机构:会计科
受理岗位责任人:张健
审查岗位责任人:常玉霞
(二)审核机构:会计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邓所春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财政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柳凯
(四)执法程序:
1、申请。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申请人应当填写《青岛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可从青岛市会计信息网----“下载中心”下载),并持下列材料:
(1)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单;
(2)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享受免试政策的)
(3)初级会计电算化合格证或者珠算五级以上证书(不享受免试政策的);
(4)一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
(5)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6)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从事会计工作的);
(7)身份证或者暂住证原件(没有工作单位的);
2、受理。财政部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决定。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颁发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不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
(五)执法责任: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代理记账行政许可事项
(一)实施机构:会计科
受理岗位责任人:张健
审查岗位责任人:常玉霞
(二)审核机构:会计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邓所春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财政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柳凯
(四)执法程序:
1.申请: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①代理记账业务许可证登记表;
②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③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原件;
④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⑤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协议或章程应载明以下内容:机构名称和地址、业务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内部机构的设置及产生办法、内部机构的职权和议事规则、机构的解散、清算办法以及全体股东签章等事项。
⑥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应包括从业人员执业道德规范、业务操作流程、业务质量控制规范、业务档案管理等制度。
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
2. 受理。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3、核准及发证。 财政部门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财政部门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执法责任: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一、查处违反会计行为
(一)实施机构:财政监督管理办公室
立案岗位责任人:王超
调查岗位责任人:徐勤勇
(二)审核机构:财政监督管理办公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立德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财政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柳凯
(四)执法程序:
1、立案。财政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检举的违法会计行予以审查,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检查。财政部门对立案的违法会计行为案件按照规定程序实施会计监督检查。
3、处理。接到会计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送达当事人;遇有特殊情况可延长至六十日内送达当事人。①财政部门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在相关机构中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对已经立案并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案件按照规定程序审核检查组提交的有关材料,以确定是否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以及对当事人的处罚种类和幅度。②财政部门根据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审理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③财政部门对当事人没有违法会计行为或者违法会计行为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会计监督检查结论,送达当事人,并根据需要将副本抄送有关单位。④ 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制作会计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根据需要将副本抄送有关单位。 财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财政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财政部财法字〔1998〕18号)的规定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归档及备案。案件结案后,做好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对适用听证程序、提起行政诉讼和上级财政部门指定办理的案件,应当在结案后三十日内向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五)执法责任: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查处不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违法行为
(一)实施机构:财政监督管理办公室
立案岗位责任人:王超
调查岗位责任人:徐勤勇
(二)审核机构:财政监督管理办公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立德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财政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柳凯
(四)执法程序:
政府采购行政处罚程序包括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1、简易程序是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对于当场发现的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违法情节轻微、处罚较轻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给予的行政处罚。
2、一般程序是由执法机关经过调查,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①调查。包括调查取证程序、听取申辩和举行听证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政府采购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4)听证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②审查及处理。调查、听证终结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③归档及备案。案件结案后,做好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五)执法责任:
1、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3、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应当及时纠正,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该单位、个人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处分。
三、查处国家机关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有关规定违法行为
(一)实施机构:财政监督管理办公室
立案岗位责任人:王超
调查岗位责任人:徐勤勇
(二)审核机构:财政监督管理办公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立德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财政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柳凯
(四)执法程序:
1、调查。①执法机关向检查单位下达《财政检查通知书》。②两名执法人员进点听取被查单位负责人、财会机构以及有关人员单位基本情况、业务情况及财务状产汇报。③检查和评价内部控制制度。④审阅会计资料,核查财产物资。⑤收集检查证据。
2、审查及处理。①制作并提前检查报告。②征求被查单位意见。③审理及审批检查报告。
3、处理。执法机关应自收到检查报告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在完成审理、报批工作的基础上,向被查单位下发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送达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对问题严重并认为应当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以及应当取消会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解聘会计职务的,执法机关还要制作检查建议书并提请具有处理权限的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4、归档及备案。案件结案后,做好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五)执法责任:
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查处国家机关违反国家财政支出管理有关规定违法行为
(一)实施机构:财政监督管理办公室
立案岗位责任人:王超
调查岗位责任人:徐勤勇
(二)审核机构:财政监督管理办公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立德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财政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柳凯
(四)执法程序:
1、调查。①执法机关向检查单位下达《财政检查通知书》。②两名执法人员进点听取被查单位负责人、财会机构以及有关人员单位基本情况、业务情况及财务状产汇报。③检查和评价内部控制制度。④审阅会计资料,核查财产物资。⑤收集检查证据。
2、审查及处理。①制作并提前检查报告。②征求被查单位意见。③审理及审批检查报告。
3、处理。执法机关应自收到检查报告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在完成审理、报批工作的基础上,向被查单位下发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送达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对问题严重并认为应当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以及应当取消会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解聘会计职务的,执法机关还要制作检查建议书并提请具有处理权限的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4、归档及备案。案件结案后,做好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五)执法责任:
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查处企业财政违法行为
(一)实施机构:财政监督管理办公室
立案岗位责任人:王超
调查岗位责任人:徐勤勇
(二)审核机构:财政监督管理办公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立德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财政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柳凯
(四)执法程序:
1、调查。①执法机关向检查单位下达《财政检查通知书》。②两名执法人员进点听取被查单位负责人、财会机构以及有关人员单位基本情况、业务情况及财务状产汇报。③检查和评价内部控制制度。④审阅会计资料,核查财产物资。⑤收集检查证据。
2、审查及处理。①制作并提前检查报告。②征求被查单位意见。③审理及审批检查报告。
3、处理。执法机关应自收到检查报告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在完成审理、报批工作的基础上,向被查单位下发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送达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对问题严重并认为应当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以及应当取消会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解聘会计职务的,执法机关还要制作检查建议书并提请具有处理权限的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4、归档及备案。案件结案后,做好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五)执法责任:
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强制
一、追缴被侵占的国家赔偿费用
(一)实施机构:财政监督管理办公室
立案岗位责任人:王超
调查岗位责任人:徐勤勇
(二)审核机构:财政监督管理办公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立德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财政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柳凯
(四)执法程序:
1、立案;2、调查取证;3、提交检查核定报告;4、作出处理决定;5、执行。
(五)执法责任:
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征收滞纳金,加征占用税
(一)实施机构:财政监督管理办公室
审查岗位责任人:王超
(二)审核机构:财政监督管理办公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立德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财政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柳凯
(四)执法程序:
1、立案;2、调查取证;3、提交检查核定报告;4、作出处理决定;5、执行。
(五)执法责任:
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撤销会计从业资格
(一)实施机构:会计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张健
(二)审核机构:会计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邓所春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财政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柳凯
(四)执法程序:
1、立案;2、调查取证;3、提交检查核定报告;4、作出处理决定;5、执行。
(五)执法责任:
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撤销、撤回代理记账资格
(一)实施机构:会计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张健
(二)审核机构:会计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邓所春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财政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柳凯
(四)执法程序:
1、立案;2、调查取证;3、提交检查核定报告;4、作出处理决定;5、执行。
(五)执法责任:
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违反政府采购和货物服务招投标管理规定的中标供应商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一)实施机构:财政监督管理办公室
审查岗位责任人:王超
(二)审核机构:财政监督管理办公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立德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财政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柳凯
(四)执法程序:
1、立案;2、调查取证;3、提交检查核定报告;4、作出处理决定;5、执行。
(五)执法责任:
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征收
一、征收耕地占用税
(一)实施机构:农税科
征收岗位责任人:徐勤勇
(二)审核机构:农税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立德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财政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柳凯
(四)执法程序:
1、获准征用或者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当持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向财政机关申报纳税。
2、土地管理部门凭纳税收据或者征用批准文件划拨用地。
(五)执法责任:
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一、区本级预算单位预、决算的编制,审核及调整
(一)实施机构:预算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张天宝
(二)审核机构:预算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郝明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财政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柳凯
(四)执法程序:
1、各单位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布置,认真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在规定期限内上报。
2、各部门在审核汇总所属各单位决算草案基础上,连同本部门自身的决算收入和支出数字,汇编成本部门决算草案并附决算草案详细说明,经部门行政领导签章后,在规定期限内报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
3、财政部门对各部门上报的财政预、决算草案初步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批复预算及决算。
(五)执法责任:
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查处不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违法行为
(一)实施机构:财政监督管理办公室
审查岗位责任人:王超
(二)审核机构:财政监督管理办公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立德
(三)决定机关: 李沧区财政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柳凯
(四)执法程序:
1、立案;2、调查取证;3、提交检查核定报告;4、作出处理决定;5、执行。
(五)执法责任:
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一)实施机构:国资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薛光辉
(二)审核机构:国资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教全
(三)决定机关: 李沧区财政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柳凯
(四)执法程序
1、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的处置程序
由申请单位提出处置固定资产的申请(说明处置原因),填写“李沧区行政单位固定资产处置()表”,单位经办人员及负责人在“申报单位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达财政局。
2、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处置程序 向主管部门申报,并提出处置固定资产的申请(说明处置原因),填写“李沧区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表”,由单位经办人员及负责人在“申报单位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在“李沧区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表的相应栏次内签署明确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李沧区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表”连同资产处置相关材料报达财政局。
3、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的账务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无偿调拨、转让、报废、报损固定资产的,申报单位可凭财政局核准同意并签章的“李沧区行政单位固定资产处置()表”或“李沧区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表”为依据,及时调整有关资产、基金账目。
(五)执法责任
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
(一)实施机构:企财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郝荀杰
(二)审核机构:企财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丛炳贞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财政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柳凯
(四)执法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营业执照(副本)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财政登记。各区、市(含市内四区)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外商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到其所在地财政机关办理财政登记。三、市内四区所属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独资企业到其所在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登记;注册资本1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独资企业,到青岛市财政局办理财政登记。其他各区、市所属外商独资企业到其所在地财政局办理财政登记。”
(五)执法责任:
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于代理记帐业务中存在的相关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公告
(一)实施机构:会计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常玉霞
(二)审核机构:会计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邓所春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财政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柳凯
(四)执法程序:
1、调查取证;2、提交检查核定报告;3、作出处理决定(责令整改或予以公告);4、执行。
(五)执法责任:
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会计从业资格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公告
(一)实施机构:会计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常玉霞
(二)审核机构:会计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邓所春
(三)决定机关: 李沧区财政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柳凯
(四)执法程序:
1、调查取证;2、提交检查核定报告;3、作出处理决定(责令改正或予以公告);4、执行。
(五)执法责任:
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追回、上缴资金,核减财政预算拨款
(一)实施机构:国库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徐加香
(二)审核机构:国库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江霞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财政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柳凯
(四)执法程序:
1、检查;2、提交检查核定报告;3、作出处理决定;4、执行。
(五)执法责任:
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耕地占用税减免
(一)实施机构:农税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王超
(二)审核机构:农税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立德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财政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柳凯
(四)执法程序:
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给予减税或者免税。
(五)执法责任:
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征收工作实施监督检查、考核
(一)实施机构:预算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张天宝
(二)审核机构:预算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郝明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财政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柳凯
(四)执法程序:
1、检查;2、提交检查核定报告;3、作出处理决定;4、执行。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应当接受本级财政部门有关预算的监督检查;按照本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预算资料;执行本级财政部门提出的检查意见。
(五)执法责任:
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各单位会计工作及会计持证人员实施监督检查
(一)实施机构:会计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常玉霞
(二)审核机构:会计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邓所春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财政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柳凯
(四)执法程序:
1、调查取证;2、提交检查核定报告;3、作出处理决定;4、执行。
(五)执法责任:
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对各单位的财政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一)实施机构:监督办
审查岗位责任人:王超
(二)审核机构:监督办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立德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财政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柳凯
(四)执法程序:
1、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2、项目完成后,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3、财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财政检查,依法做出检查结论或处理、处罚决定。
(五)执法责任:
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荆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