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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沧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
2007-12-14 14:20:40  来源 : 李沧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浏览:  进入论坛

    行政许可

    一、烟花爆竹零售行政许可事项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受理岗位责任人:刘丰好
    审查岗位责任人:赵勇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高文锋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丁为智
    (四)执法程序:
    按照《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和省、市《烟花爆竹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对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进行烟花爆竹零售申请书受理、审核,零售点勘查、许可证发放。
    1、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2、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3、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执法责任:
    根据《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零售许可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依法履行审查、批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2、索取、收受贿赂的;
    3、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行政处罚

    一、烟花爆竹零售行政处罚事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事项;其他行业生产经营行政处罚事项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管科
    立案岗位责任人:刘淑艳
    调查岗位责任人:刘健、李超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李传升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丁为智
    (四)执法程序:
    1、处罚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生产经营单位有违反《安全生产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查明事实。处罚机关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阻挠。调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调查终结,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处罚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必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的实事、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除外)。
处罚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实事、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实事、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处罚机关应当采纳。
    3、处罚机关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下列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的除外):
    (1)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许可证;
    (3)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处以较大数额罚款。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必须举行听证。
    4、处罚机关决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处罚机关的印章,并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行政处罚机关的名称和做出决定的日期。
    5、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处罚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填写送达回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6、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书指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被处以罚款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处罚机关同意,可以暂缓或分期缴纳。
    7、简易程序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统一编号的《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执法人员应当将《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于当日向所属行政机关报告并备案。
    (五)执法责任: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机关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生产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强制

    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时,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对危及安全生产的设备、设施、器材,依法予以暂扣或者暂时封存;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依法予以扣押或者查封;未经许可、伪造申请材料、使用他人证件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停止受理其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或备案申请等行政强制事项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管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赵勇、刘丰好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高文锋、李传升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丁为智
    (四)执法程序:
    一般程序:
    1、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在制止违法行为、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和证据损毁的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2、实施行政强制应当依照下列规定:
    (1)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须由审查岗位负责人进行初步审查后书面报分管领导进行审批,书面审查通过后报局长批准;对重大案件或者数额较大的财物需要实施强制措施的,应当提交执法委员会集体讨论。
    (2)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救济途径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6)制作现场笔录;
    (7)实施查封、扣押的,制作查封、扣押清单,查封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8)现场笔录和清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五)执法责任
    1、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审查、审核岗位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措施的。
    2、因案件事实、证据认定错误而造成行政强制错误的,同时追究直接责任人人员和审核岗位责任人的责任。
    3、执法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执法机关在法定期间无正当理由拒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对依法应当退还扣押的物品不予退还,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执法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生产经营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执法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一、行政登记备案;行政培训考核具体行政行为事项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审查岗位责任人:赵勇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高文锋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丁为智
    二、监督监察具体行政行为事项
    (一)实施机构:李沧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察大队
    审查岗位责任人:刘淑艳  李超等
    (二)审核机构:李沧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李传升
    (三)决定机关:李沧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丁为智
    (四)执法程序: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 执法程序)
    (五)执法责任:
    (同“行政处罚”执法责任)

(编辑:荆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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