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招拍挂出让的土地,建设单位在与市国土部门签定土地出让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定金后,可在60日内在缴纳不低于30%的土地出让金,剩余部分可分期缴纳(期限不超过一年),并同时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2、 对市重点建设项目安置房及规划范围内商品房屋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采取分期缴纳的方式,可缓至单体竣工验收前缴纳。 3、 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收缴方面,对于投资较大(工程造价5000万元以上),工期较长(2年以上)的建设项目,一次缴纳有困难的,由建设单位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签订合同分期缴纳。 4、 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完工后,经审查符合国家有关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要求的,专项基金可以全额返还。 5、 建设单位在多层住宅完成1/3主体、高层建筑完成基础工程,并已缴清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权属登记后,可持有关材料到市国土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兽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