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扶持现有企业发展 (一)对区外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增加的区级收入,30%部分补助企业总部,连续补助3年。 (二)为我区大企业提供主要原料、生产配件(非本地产品)的供货企业和提供物流、设计、广告、咨询、中介等配套服务的企业,在我区设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或销售公司,企业新增区级收入,30%部分补助给企业,连续补助3年。 (三)按照奖增量原则,上年度实现区级收入2000万元以上、当年增幅达15%以上的工业企业(企业集团),对企业经营层进行奖励;对上年度实现区级收入100万元-2000万元、当年增幅达15%以上的企业进行补助。 (四)对到货运市场发票代开点代开发票实现的区级收入,按区级收入的40%补助货运业主。 二、鼓励新企业落户 (一)每年实现区级收入(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在李沧区开发项目产生的区级收入)50万元以上的新引进企业,按企业实现区级收入的20%进行补助,连续补助3年。 (二)对区外企业总部来李沧区注册增加的区级收入,50%部分补助给企业,连续补助3年。 (三)凡在李沧区承建工程的区外建筑施工企业,注册成立符合缴纳企业所得税条件的法人企业,在李沧区缴纳企业所得税实现区级收入部分,每年按20%对企业进行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