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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发展现代服务业
2009-02-06 09:10:12 来源 :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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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区政府认定为具有龙头带动作用的现代服务业(含房地产业),三年内按其新增区级财政留成部分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当年新增在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别按新增部分的5%、6%、7%、8%的比例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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