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鼓励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青李沧政发〔2007〕98号)
(2)关于加快都市工业园区经济建设的意见
(3)关于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机构、个人进行奖励的意见
(4)其他政策
关于鼓励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第一条:为鼓励我区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鼓励科技创新:企业承担国家、省、市、区的各类科技项目,经考核全面完成。
企业新产品列入国家级科技计划而获得科技经费扶持,经费数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按1:1的比例进行奖励,超过100万元的,奖励100万元。
企业开发的新产品被列入国家重点新产品试制计划、国家火炬计划、国家科技推广计划的,每项奖励3万元;通过市级重点新产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每项奖励5000元。
新创高新技术企业,奖励3万元。
申请发明专利已经受理的,对专利权人每件奖励3000元,授权后实施转化的,每件再奖励3万元;实用新型专利受理后每件奖励2000元;外观设计专利受理后每件奖励500元;软件著作权每项奖励3000元;
申请国外专利经专利合作条约组织(PCT)受理的,每件奖励5万元;进入指定国家审查的,奖励3万元;授权后,再奖励3万元。
对主持、参与国家标准制订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对主持、参与行业标准制订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万元。
经过认定的市级以上的中小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依政策规定需区级配比奖励的,区政府按规定补足奖励部分。经过认定的区级中小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由区政府给予15万元的财政资金奖励。
每两年评选一次区科技进步奖,设一、二、三等奖三个等次,奖金分别为8万元、5万元、2万元。
第三条:鼓励推进品牌建设: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全国质量管理奖”、“中国名牌产品”、“山东省著名商标”、“山东名牌产品”、“青岛市著名商标”、“青岛名牌产品”的企业或产品,依政策规定需区级配比奖励的,区政府按规定补足奖励部分。
对获得青岛市市级以上人居环境范例奖的项目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当年获得李沧区名牌产品、李沧区名小吃分别由区政府一次性奖励5万元和2万元。
第四条:鼓励发展现代服务业:企业承担区政府确定的李沧区十大三产项目,且项目在区政府认定的建设周期内完成(涉及基建工程的从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计算),建设周期不超过两年。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5000万元—1亿元,1亿元以上,分别按30万元、50万元、80万元给予奖励。
经区政府认定为具有龙头带动作用的现代服务业(含房地产业),三年内按其新增区级财政留成部分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当年新增在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别按新增部分的5%、6%、7%、8%的比例给予奖励。
第五条:鼓励发展先进制造业:企业承担区政府确定的李沧区十大二产项目(建设周期的认定同现代服务业),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3000万元—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分别按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给予奖励。
区政府鼓励发展的制造业重点行业范围:工业“成长板块和未来板块”中的电子信息、精细化工、装备制造、包装印刷;海水淡化、生物制药、模具制造和太阳能开发利用等符合都市功能特征的工业行业。每年从符合条件的企业中,优选出20户制造业企业作为鼓励扶持对象实施奖励。按其新增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10%奖励企业。
对发展循环经济做出贡献的单位,其项目经区政府验收认定后,视情给予相应奖励。
第六条:扶持奖励工作的组织实施:
1、由分管区长牵头组织各项扶持奖励的最终认定工作,各有关部门按本意见责任分工开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负责日常协调工作。
2、符合本意见奖励条件的企业于次年的1月31日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附有各项材料),街道办事处初审后,集中报区发改局,发改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评议认定、效益核算后,报区政府核准。
3、本意见奖励的扶持资金,用于企业的再生产(明确奖励到个人的部分除外)。
4、本意见由区发改局、科技局负责解释。
5、本意见自二○○七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关于加快都市工业园区经济建设的意见
第一条:为推进加快我区都市工业园区建设,实现产业集群发展,形成新的经济增长源,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区政府重点扶持的工业园区范围:
区政府确定在“十一五”期间重点扶持建设的光伏城工业园、模具工业园、电子信息产业园、机械工业园、精细化工工业园、都市经济示范园。
第三条:区级财政每年安排扶持园区企业发展贴息贷款基金。工业园区内重点项目和产品,优先列入贴息计划。
第四条:进入工业园区企业上缴增值税和所得税(简称两税)新增的区级财政留成部分,三年内按70%奖励给缴税企业。新引进的区外企业入园后从缴纳两税之日起计算,区内企业入园按其上年度缴纳的两税为基数计算。其中进入光伏城工业园、模具工业园的模具、太阳能企业上缴(两税)新增的区级财政留成部分(依以上计算办法),三年内按100%奖励给缴税企业。
第五条:光伏城工业园、模具工业园的建设业主,按其出租给模具、太阳能企业的厂房面积,区政府在三年内每年每平方米给予20元的扶持补贴。
第六条:工业园区内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按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第七条:经区政府认定为新建的都市经济示范园,每建成一处予以15-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此资金由办事处统筹使用,主要用于支持园区建设发展,区领导小组监督落实。
第八条:区政府现行的其他各项优惠政策均适应于工业园区内企业,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可按最高政策额度奖励)。市级以上的奖励需区级配比奖励的,区政府按规定补足差额奖励部分。
第九条:工业园区经济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
1、由分管区长牵头组织各项扶持奖励的最终认定工作,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负责日常协调工作。
2、符合本意见奖励条件的企业于次年的1月31日前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附有各项基础材料),街道办事处初审后,集中报区发改局,发改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评议核算后,报区政府核准。
3、本意见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4、本意见自二○○七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关于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机构、个人进行奖励的意见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李沧区的对外开放水平,拓宽招商引资渠道,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奖励范围及条件
凡引进外来投资者到本区兴办科研、生产、经营和开发,在李沧区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且为区级财政增加收入的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引进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标准和李沧区产业规划要求。
第三条 奖励对象
当年引进外来投资者到本区投资兴办项目(企业)的机构或个人。
第四条 奖励标准
1.新引进无污染、附加值高、科技含量高的项目或企业,实际到位外资100万美元或实际到位内资1000万元人民币,奖励项目引进机构或个人2万元人民币,每增加外资100万美元(不含增资,下同)或内资1000万元人民币,增加奖金2万元人民币。对外资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或内资5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在项目完工投产,并为区级财政提供收入的次月进行一次性奖励。对外资超过500万美元或内资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大项目,在项目开工时,奖励项目引进机构或个人应得奖金总数的30%;在项目完成时,奖励应得奖金总数的50%;剩余奖金在项目为区级财政提供收入的次月付清。
2.对引进世界500强项目、高新技术、装备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循环经济企业且实际到位外资超过300万美元(实际到位内资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的机构或个人,在原奖励标准基础上根据项目对财政的贡献程度,追加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奖金。
3.大企业自主招商项目,参照以上标准进行奖励。
第五条 奖励认定办法
项目引进机构或个人应在项目签约时将项目引进过程、落户地点、投资方联系方式等情况书面上报发改局或外经贸局,发改局、外经贸局按职责分工对项目进行跟踪和服务。项目完成后,项目引进机构或个人应将项目(企业)的相关材料(工商登记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及其它投资证明)送至发改局或外经贸局进行确认。登记和确认工作应本着公开和随到随登记的原则进行。企业所属行业由发改局、外经贸局会同科技局、统计局界定。
第六条 奖励资金报批程序
发改局、外经贸局对引进项目进行确认,会同财政局核实后,报经区政府批准,由区财政对项目引进机构或个人进行奖励。每个项目只奖励一次。
第七条 对完成年度招商引资指标的部门和单位给予工作经费支持
1.完成实际利用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实际利用内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的部门、单位,支持额度人民币10万元。
2.完成实际利用外资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不含1000万美元),实际利用内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1亿元人民币(不含1亿元)的部门、单位,支持额度人民币5万元。
3.完成实际利用外资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500万美元(不含500万美元)、实际利用内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5000万元人民币(不含5000万元)的部门、单位,支持额度人民币3万元。
4.实际利用外资、实际利用内资指标中,只完成1项且另1项完成比例超过计划指标50%以上的,减半给予支持。有1项指标完成比例低于50%或2项指标均未完成的不予支持。
5.部门、单位超额完成招商引资指标的,按每超额实际到位外资50万美元或内资500万元人民币,增加奖金1万元人民币;部门、单位无招商引资指标而引进资金的,按实际到位外资50万美元或实际到位内资1000万元人民币奖励5000元人民币标准进行奖励。
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如实申报招商引资成果。凡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招商引资奖励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其他政策
1、企业当年获得国家、省级、市级、区级品牌,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被评为李沧区明星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对列入区级重点项目的单位,每年提供总额为400万元的奖励。
3、对“三个文明”做出贡献的企业经营层,按照企业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之和,提供最高180万元的奖励,其中50%用于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其他奖励资金由企业自定。
4、对于企业的科技创新项目,分别提供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奖励,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奖励,国家、省、市级科技项目、科技成果奖励,已受理、授权专利的奖励。
5、从事养殖业、种植业、林业、牧业和水产业的投资企业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6、对生产性投资企业,其生产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从获利年度起的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延长三年减半征收。
7、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营企业,经申请,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从获利年度起,第1-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10年减半征收。
(编辑:荆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