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机构:收养登记管理处
审查岗位责任人:赵敦汪
(二)审核机构:收养登记管理处
审核岗位责任人:徐跃进
(三)执法程序:
审查:
申请收养弃婴的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及复印件;
2、公安部门出具的捡拾弃婴的报案证明(报案证明符合《关于印发〈弃婴收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附件1要求)。
3、捡拾人书写的捡拾弃婴经过,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人物、捡拾经过、被捡拾人的主要特征(随身物品);两个以上的证明,内容要体现目睹捡拾人捡拾弃婴的经过。材料需捡拾人、证明人签名或按手印并附有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委会出具的当事人思想品质、工作表现、经济收入、住房条件、婚姻状况、夫妻感情、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1)收养人所在区(市)计生部门出具的本人生育情况证明,包括即往婚育情况。
(2)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3)被收养人满10周岁以上的出具个人意见书。
(4)区(市)收养登记处对收养人基本情况及拟收养情况的调查笔录。
(5)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审核: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条件的收养人,收养本市辖区内发现的弃婴,应携带公安部门出具的报案证明、捡拾人捡拾弃婴经过材料及两个以上证明人的证明报所在区(市)收养登记处。
(2)区(市)收养登记处对收养人所报材料审核无误后,送交青岛市儿童福利院,并由市儿童福利院所在地市南区民政局对弃婴进行查找公告;对公告结束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市儿童福利院按程序履行弃婴观察、落户等手续,并将办理情况和有关材料反馈给区(市)收养登记处。
(3)收到市儿童福利院的反馈后,区(市)收养登记处通知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收养人按要求提供收养登记材料,审查合格后统一将材料送交市儿童福利院;市儿童福利院按要求填写《青岛市儿童福利院送养弃婴审批表》,并将审批表以及收养人的材料保送青岛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
登记:
市民政局审查批准后,将办理情况和相关材料移送弃婴户口所在地的市南区收养登记处,并由市南区收养登记处依法为收养人办理收养登记,颁发收养登记证。
办理机构:李沧区民政局收养登记管理处
地址:李沧区四流中路41号
联系电话:84634260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下午1:30—5:30
(编辑: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