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登记行政确认事项
(一)实施机构:婚姻登记处
审查岗位责任人:赵爱萍
(二)审核机构:婚姻登记处
审核岗位责任人:徐跃进
(三)执法程序:
申请结婚登记的条件:
(1) 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2) 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
(3) 申请人双方任意一方的户口所在地;
(4) 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5) 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 双方自愿结婚;
(7) 要求登记的男女应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1、初审:
(1)确认管辖;
(2)确认当事人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3)确认当事人双方所持证件齐全有效。
2、受理:
(1)询问;
(2)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审查:
(1)对证件、证明和声明进行审查;
(2)对当事人照片进行审查;
(3)计算机核查 。
4、登记: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可撤消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条件上有欠缺,通过有撤消权的当事人行使撤消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消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消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办理机构:李沧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李沧区四流中路41号
联系电话:84634260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5:30
(编辑: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