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程序: 城市低保工作一般按照个人申请,社区评估、审核、公示,街道复核,区(市)审批的程序进行。 申请城市低保,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或街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家庭成员户口、收入证明等必需材料。 社区接到个人申请材料后,由社区城市低保评估小组对该家庭的收入、生活状况、成员身体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和公示。调查评估并公示后,社区发给并指导申请人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暨审批表》。调查评估情况经社区城市低保评估小组成员集体研究,形成调查评估意见,提交社区民主议事会讨论。 申请人的城市低保资格经社区评估小组评估后,召开社区民主议事会审议。民主议事会全票通过的,直接由街道审核,报区(市)城市低保管理部门审批。 区(市)城市低保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申请人证明材料不全的除外)。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家庭,不能享受城市低保: (一)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的; (二)连续两个月不按时领取保障金的; (三)不接受城市低保工作人员核查的; (四)无特殊情况未进行续保申请登记的; (五)符合就业条件无正当理由1年内两次拒绝有关部门介绍就业或技能培训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公益性活动的; (七)故意放弃或转移个人所有资产的; (八)其他经区(市)以上城市低保管理部门按有关程序认定不能享受城市低保的。 办理机构:区民政局优抚社会科 电话:87896999 (编辑:宋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