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无论招用本市劳动者还是招用外来人员,都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违反相关规定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投诉。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处以2000元至20000元罚款。劳动合同备案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审查劳动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免费服务措施。具体程序如下:
(一)用人单位:
1.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其中,是法人单位的,应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不是法人单位的,应同时提供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授权委托书;
2.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一式四份)及劳动合同文本;
3.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十日内被新用人单位接收的,应持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4.企业合并、分立、兼并、合资、合作及改制等过程中职工集体转移工作单位的,应持相关文件或证明。
5.变更劳动合同的,应持原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劳动合同变更(续订)花名册(一式两份)、劳动合同变更协议;
6.续订劳动合同的,应持原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劳动合同变更(续订)花名册(一式两份)和续订的劳动合同文本。
(二)劳动合同备案主管部门:
1.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即时审理。
2.审查:依据劳动部有关政策,对用人单位提交的劳动合同签订、续签文本或劳动合同变更协议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查。
3.备案:审查合格后,将合同信息录入微机,在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上盖个人专用章,并加盖劳动合同备案专用章,注明备案日期。对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及材料不完备的,立即告知用人单位在五日内予以补正。对审查不合格的劳动合同或变更条款违反相关政策规定的,劳动合同管理部门不予备案,向用人单位说明理由,同时指导用人单位按照要求修改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办理备案手续。
(编辑: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