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区政府设立李沧区劳动争议仲裁分院,具体负责全区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1、李沧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属、区属、国有、集体、私营、个体、乡镇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工作及劳动合同鉴证与管理工作。
2、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3、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面提交申请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
4、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5、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应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或仲裁活动。
6、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仲裁费。
7、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确定劳动关系,应当在办理用工手续后,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并到劳动仲裁部门进行合同鉴证。
(编辑: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