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范
为认真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国家人口计生委令第9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和国家人口计生委等9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国人口发[2003]61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青岛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范》。
一、总体要求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是新时期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应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管理。
2、坚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原则。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协调指导下,会同公安、民政、劳动保障、建设、卫生、工商、教育、房管等部门,充分发挥村(居)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决策、综合管理,共同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明确内部各业务机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中的职责,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3、坚持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现居住地要实行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
4、加强两地联系协调原则。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要充分发挥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和《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单》(以下简称《通报单》)、《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的作用,建立有效的双向交流和协调制度。
5、坚持依法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原则。要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优质服务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保障流动人口依法享有生育权利,依法获得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普教育、计划生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各项权利,坚决制止侵犯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工作职责
1、户籍所在地
(1)为流出人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并对成年育龄妇女进行登记;
(2)对流动人口开展多种形式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3)指导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适时提供随访服务;
(4)根据本地实际,坚持公民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与流出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5)建立与现居住地的经常性联系协调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信息沟通和反馈工作;
(6)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解决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的实际困难;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优惠政策;
(7)法律、法规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2、现居住地
(1)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在规定期限内补办;
(2)建立成年育龄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并填写育龄妇女信息卡,督促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生育变动信息;
(3)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城市社区或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日常管理服务和统计评估考核;
(4)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各项制度,按照“谁出租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出租屋管理、物业管理、市场管理和劳动用工等相关管理工作中;
(5)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优质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定期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检查,及时准确地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将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结婚、生育状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
(6)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7)支持、鼓励和指导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社区和用工单位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8)建立与户籍所在地的经常性联系协调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信息交流工作;
(9)对负有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或者配合管理职责的用人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
(10)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配合上级依法查处;
(11)指导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并提供随访服务;
(12)法律、法规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
(一)《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发放(办理机构、办理流程)
流动人口实行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制度,由国家人口计生委统一印制,各级人口计生部门逐级发放。
《婚育证明》申办范围是离开户籍所在区(市)的行政区域,拟到外地居住30日以上的成年育龄妇女和要求办理《婚育证明》的拟流出成年育龄男性。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之间跨区流动的成年育龄人员可不办理《婚育证明》。
1、《婚育证明》的发放机构
《婚育证明》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各自依照职权发放。
女方随嫁户口未迁,男方户籍所在地将其纳入常住人口管理和服务后又流出的,由男方户籍所在地发放《婚育证明》。
2、户籍所在地办理《婚育证明》的程序
居(村)委会或单位接到拟流出人员申请后进行登记并出具婚育状况证明信函,已经实现网上申办的,村(居)通过微机将申请人有关信息上传至镇、街道计生办。
发证机关要认真核对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村)或单位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信函、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等有关证明和材料,婚育信息完整、准确的,即时出具《婚育证明》。
3、现居住地办理《婚育证明》的条件和程序
(1)条件
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流入成年育龄妇女,可为其办理《婚育证明》:
①经核实,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且在现居住地同一区(市)或市内四区范围内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居民登记并纳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一年以上的;
②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③原《婚育证明》在本地有效期满。
现居住地为流入成年育龄妇女出具的《婚育证明》,在办证机关所在区(市)范围内有效,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为流入成年育龄妇女办理的《婚育证明》在四区范围内有效。
现居住地为流入人口办理《婚育证明》,应在封二注明“在…范围内有效”。
(2)程序
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当事人申请后,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流入成年育龄妇女即时出具《婚育证明》。
现居住地为流入成年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后,应书面通知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关于临时《婚育证明》
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应限期补办。在限期补办期间,可为其办理临时《婚育证明》。临时《婚育证明》限办一次,有效期暂定为三个月。
办理临时《婚育证明》应在封二上注明“临时”或加盖“临时”章,注明“在…范围内(区 [市]、市内四区)有效”。
5、逐步推广网上办证
对已建计划生育信息网的村(居),可将申办《婚育证明》的流出成年育龄妇女的婚育信息、孕检情况通过网络传递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镇、街道计生办进行网上审查、办理《婚育证明》。
现居住地镇、街道计生办在通过网络查询户籍所在地信息的基础上,及时为流入成年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并书面通知户籍所在地镇、街道计生办。
(二)《婚育证明》的填写
1、《婚育证明》由发证机关统一编号,编号采用“鲁+本人身份证号码”。
2、《婚育证明》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书写工整,不留空项,有关项目没有内容的划斜杠;
3、《婚育证明》必须加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专用章,经办人应签字。
《婚育证明》填写的具体要求见附件六。
(三)《婚育证明》的查验
1、查验机关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镇、街道计生办、公安派出所、工商所、劳动力管理所等是《婚育证明》(含临时《婚育证明》)的查验机关。
2、查验程序
①申报
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应告知并要求流动成年育龄妇女在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主动到现居住地居(村)或单位提出口头或书面申报。
现居住地的居(村)或单位在流入成年育龄妇女申报时,告知其到镇、街道计生办交验《婚育证明》,并定期向上级报送信息。
居(村)或单位发现流入成年育龄妇女无《婚育证明》或本人情况与《婚育证明》信息不符的,及时报告镇、街道计生办并协助镇、街道计生办督促流入成年育龄妇女申办或换领《婚育证明》。
②计生验证
计生部门经查验,对《婚育证明》信息与流入成年育龄妇女本人状况相符且《婚育证明》合法、有效的,在查验记录栏注明“情况属实”,加盖查验单位公章,经手人签字,注明查验日期。
计生部门查验时发现流入成年育龄妇女婚育状况与《婚育证明》信息不符的,应针对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对流出后婚育状况发生变化,经与户籍所在地联系可确认的,在《婚育证明》上变更,不能确认的,发放《限期补办〈婚育证明〉通知书》,并书面通知户籍所在地发证机关;对出现违法生育未做处理的,应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伪造或购买伪造《婚育证明》、弄虚作假造成《婚育证明》信息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发放《限期补办〈婚育证明〉通知书》,责令限期补办《婚育证明》,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省外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所持《婚育证明》的发证机关是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也视为有效。
③相关部门查验
计生部门查验后,应告知流入成年育龄妇女在按有关规定到公安、工商、房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时,主动交验《婚育证明》。
相关部门在查验时发现《婚育证明》信息与本人不符的,应及时告知计生部门。
3、对于无《婚育证明》或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处理
(1)居(村)级
居(村)或单位发现育龄妇女无《婚育证明》的,及时报告镇、街道计生办并协助镇、街道计生办督促流入成年育龄妇女申办《婚育证明》。
(2)镇、街道级
①对于无《婚育证明》或《婚育证明》无效及拒绝交验《婚育证明》的流入成年育龄妇女,由镇、街道计生办发放《限期补办(交验)〈婚育证明〉通知书》,督促其办理、交验;
②对补办期满仍不补办或不交验《婚育证明》的,报区(市)计生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婚育证明》的有效期(时间)
1、一般规定
《婚育证明》有效期一般为三年。
2、有效期的延长
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无生育能力或无生育条件的,如不孕症、子宫切除、采取女扎措施等,《婚育证明》可长期有效。
流入已婚育龄妇女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如果婚育、节育等状况未发生变化,长期在本地生活、居住,现居住地对其婚育状况掌握准确,《婚育证明》有效期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六年。
户籍所在地出具的《婚育证明》有效期低于3年的,现居住地可依据上述原则延长。
现居住地延长户籍所在地出具的《婚育证明》有效期的,镇、街道计生办需在《婚育证明》有效期栏上注明“此证有效期延长至……”并盖章,《婚育证明》在延长期限内视为有效。
现居住地为流入成年育龄妇女出具的《婚育证明》有效期为3年,其中患不孕症、实行子宫切除、采取女扎措施的,可长期有效。
在青岛市范围内跨区(市)居住的流出成年育龄妇女,其《婚育证明》有效期可按照上述原则,户籍所在地在为其出具《婚育证明》时直接在有效期栏注明。
3、有效性的终止
①超过有效期限;
②子女死亡;
③查验记录栏用完;
④其他需要终止证明有效性的情况。
4、有效期终止的处理
《婚育证明》有效期满前,现居住地镇、街道计生办应通知育龄妇女在期满前回户籍所在地换领新证,符合在现居住地申领条件的,告知其也可在现居住地申办;
有效期满,现居住地镇、街道计生办应查验流入成年育龄妇女《婚育证明》,对于既未换领新证又不在现居住地申办的,在原《婚育证明》上盖作废章,发放《限期补办〈婚育证明〉通知书》,要求育龄妇女在规定期限内补办《婚育证明》;
规定期满,流入成年育龄妇女仍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报区(市)计生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有效性非因期满而终止时,现居住地镇、街道计生办应发放《限期补办〈婚育证明〉通知书》,要求育龄妇女在规定期限内补办《婚育证明》,符合在现居住地申领条件的,告知其也可在现居住地申办。
(五)《婚育证明》的变更
流入成年育龄妇女在现居住地婚育、节育措施发生变化的,现居住地村(居)或单位应告知其在30日内到现居住地验证机关办理《婚育证明》变更登记,并在3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以书面形式函告原发证机关。
现居住地验证机关应对育龄妇女的婚育、节育措施变更情况在其《婚育证明》中如实记录,加盖公章确认,并及时将情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
发证机关在得知持证人婚育变更情况后,应及时在管理档案中予以记录。
办理变更登记不得要求当事人换领新证。
三、统计和信息管理
按照我市现居住地管理的要求,将流动人口纳入现居住地管理和统计,每月向上级提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微机员要及时、准确的录入、变更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含《婚育证明》信息),流管员负责信息核对。
区(市)人口计生部门每半年向市计生委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报表。
四、技术服务
1、户籍所在地服务内容
(1)指导育龄妇女实行“知情选择”,落实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2)适时提供随访服务。
2、现居住地服务内容
(1)提供优质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咨询和服务;
(2)定期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检查,及时准确地出具《报告单》。
(3)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服务,具体程序和办法按照《青岛市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管理办法》中常住育龄群众享受免费服务的有关规定执行。
(4)已婚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接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费用,由现居住地区(市)级计划生育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预算范围内支付。
五、两地联系制度
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应使用国家人口计生委统一格式的《通报单》、《报告单》和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做好信息沟通和协调工作。
1、关于《通报单》和《报告单》的使用
流入成年育龄妇女达到现居住地后,现居住地镇、街道计生办应及时将《通报单》第二联和第三联通报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接到现居住地通报后应认真落实有关信息,并在10天内将第三联反馈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生机构。
现居住地街道(镇)向山东省所辖区(市)的街道、镇发《通报单》30天后,没有接到户籍所在地回函的,月底填写《未收到回函登记表》(见附五)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上报区(市)计生部门;区(市)计生部门汇总后,一份寄到户籍所在地县(区、市)计生部门,一份上报市计生委流管处。
现居住地技术服务机构为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提供技术服务后,应及时提供《报告单》,加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专用章,交给育龄妇女本人,并告知其寄回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
户籍所在地对流出育龄妇女现居住地掌握清楚的,也可以主动向现居住地发函,通报育龄妇女的婚育信息。
2、关于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
要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工作的意见》,做好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的推广应用工作。
(1)现居住地应通过信息交换平台随时将流入成年育龄妇女的有关婚育节育信息通报户籍所在地;当前应当重点做好省外流入成年育龄妇女已经怀孕、未持有户籍所在地出具的统一的《婚育证明》或《婚育证明》不规范、未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信息通报工作;
(2)户籍所在地区(市)计生部门应每天接收现居住地通报信息,及时通知镇、街道计生办落实,并在接收信息后10日内反馈现居住地。
3、省内流入育龄妇女的信息交流
年内实现青岛市内流入的成年育龄妇女实现电子版《通报单》和《报告单》,并视情况对省内流入成年育龄妇女逐步推广网上联系和交流。
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流动人口达到后,及时通过信息交流平台提交《报告单》,户籍所在地通过信息交流平台接收到《报告单》后,及时通过信息交流平台将回执反馈现居住地。
现居住地技术服务机构为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提供技术服务后,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通过信息交流平台将《报告单》通报户籍所在地。
4、关于结婚和生育通报
流入成年育龄妇女在现居住地发生婚育变化,特别是出现非意愿妊娠或违法生育的,现居住地应及时书面或通过网络通报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机构,户籍所在地在青岛市的,可按照《关于对我市计划生育统计管理工作实施改革的通知》执行;情况紧急的应电话通知。
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不定时查询,现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应及时回复。
六、《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发放和生育审批(办理机构、流程、时间)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以下简称《服务手册》)和生育审批由户籍所在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为符合条件的流入人口办理《服务手册》。
1、现居住地办理《服务手册》的条件
双方在现居住地同一区(市)或市内四区共同居住并经计生部门纳入管理和服务一年以上,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且具有常住倾向的省外流入育龄夫妇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按照我市规定为其办理《服务手册》。
2、现居住地办理《服务手册》的有效使用范围
现居住地为流入育龄夫妇办理的《服务手册》,在青岛市范围内有效。
3、流动人口育龄夫妇在现居住地申办《服务手册》的程序(1)流动人口育龄夫妇应向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②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③《婚育证明》和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机构为其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该证明应包含男女双方的婚姻、生育状况以及有无收养子女等情况,子女死亡的应注明;
④在受理机关辖区内居住不满一年的,应提交夫妇双方在当地居住并纳入管理一年以上的证明材料。
(2)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向流动人口育龄夫妇户籍所在地书面了解有关情况,已经联网的可通过网络向户籍所在地了解情况。
(3)流动人口育龄夫妇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应在接到现居住地的查询信息后,在30日内予以反馈,已经联网的,可通过网络反馈信息。
(4)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接到户籍所在地的反馈信息后,对手续齐全符合生育一孩条件的,应在3天内依法办理《服务手册》,对不符合办理《服务手册》条件的,应在10天内书面告知理由。
流入育龄夫妇办理《服务手册》前已经怀孕或既不申办《服务手册》又未持有户籍地生育证明材料的,现居住地应主动与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通过电话或其他快捷方式联系,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双方共同配合动员其采取补救措施。
(5)现居住地办理《服务手册》后,应及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机构通报。
4、再生育审批
流动人口育龄妇女申请再生育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依法审批。
5、法律责任
流动人口在办理计划生育有关证明时弄虚作假,导致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行为发生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计生部门在办理《服务手册》和有关计划生育证件时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七、考核评估
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考核评估体系,体现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1、考核评估内容
现居住地重点考核评估对流入人口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落实情况、综合治理情况以及《婚育证明》和有关证件查验、信息交换平台的使用情况、两地联系制度的落实情况等。
户籍所在地重点考核评估对流出人口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奖励政策落实情况、《婚育证明》的办理情况以及信息交换平台使用和两地联系制度的落实情况等。
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按照《关于对实行现居住地管理后违法生育考核的有关规定》(青计生字[2003]74号)考核。
2、考核评估方法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考核评估坚持平日抽查和年终考核评估相结合的方法。
3、考核评估结果使用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考核评估结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做为对各级党委、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完成情况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
八、对违法生育的处理
户籍地与现居住地应当相互配合,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不得因同一事实重复征收社会抚养费。
1、征收主管机关和征收金额的确定
现居住地计生部门经调查取证,确认流入人口违法生育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需要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向当事人户籍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协商确定征收主管机关和征收金额等有关事宜。
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应当在《婚育证明》中如实记录。
2、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协调和配合
(1)经协商由现居住地征收的,户籍所在地人口和计生部门应协助提供当事人的实际收入和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数额;
(2)经协商由户籍所在地征收的,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3)征收地不能一次征收完毕的,征收方可委托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继续征收。
3、违反程序性规定的处理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征收社会抚养费没有与户籍所在地沟通和协调的,由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作出征收决定的行政机关变更或撤销征收决定。
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国家《若干规定》有关规定处理。
九、经费保障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应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认真贯彻落实《若干规定》、《意见》和财政部、国家人口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将农民工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3]561号)精神,将流动人口管理和技术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将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所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记入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需求总额,由现居住地财政一并予以安排,保证流动人口和户籍人口同等的人均经费投入水平。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预算中应包含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奖励经费,计生部门应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各项奖励优惠政策的落实。
各级计生部门要严格按照预算使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经费,优化支出结构,严禁擅自挪用,确保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工作
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应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有关要求,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协作,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工作。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要体现与时俱进的精神,根据经济社会形势和社会经济政策的发展变化,不断完善综合管理工作机制。今后一个时期,各级计生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努力协调各部门,确保各部门在出台有关改革新政策时,既坚持改革方向、制度和原则,又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若干规定》规定的基本管理原则、制度相衔接,妥善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存在的新矛盾、新问题,积极探索工作机制创新;要整合管理资源,畅通信息渠道,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管理和服务质量。
(编辑: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