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免除杂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杂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青岛市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杂费
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全市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杂费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免除杂费政策自2007年春季开学起实施。享受免费政策对象为市内四区及五市三区镇(街道)以上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
第三条 免杂费补助资金以2006年度教育事业统计学生数计算,补助标准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在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的通知》规定的城市学杂费标准(含信息费、取暖费)核定。
第四条 免杂费补助资金由市和各区市财政共同承担。免除杂费补助,胶州、胶南、即墨三市,青岛市财政承担50%;莱西、平度两市,青岛市财政承担70%;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初中学生免杂费资金由青岛市财政全部承担;小学学生免杂费补助资金,四方区由青岛市财政承担50%,市南、市北、李沧三区自行承担;崂山、城阳、黄岛区城市免除杂费补助资金由各区财政自行承担。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学生数和杂费标准,将免杂费资金按规定足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确保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标准使用。
第六条 各级财政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转发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在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的通知》规定安排的中小学财政预算内公用经费应继续保留,并逐步提高。严禁将免杂费补助资金冲抵财政预算内公用经费拨款。
第七条 各区市应将免杂费政策执行情况和学校公用经费安排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加强免杂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保证免费政策的顺利实施。
第八条 免除杂费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只能按照“一费制”要求标准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两项代收费和寄宿费,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九条 任何部门、学校、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学生推销教辅材料和其他学习用品。学校代收费项目应据实结算,严禁收取手续费等任何形式的服务费,违者按乱收费处理,追究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校长的责任。
第十条 各区市应按照《山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实施“两免一补”工作意见的通知》规定,继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贫困家庭学生免除课本费和补助生活费。
第十一条 各区市教育局、财政局应进一步完善城市中小学预算编制,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实行区市“校财局管”。学校各项收支应统一纳入区市级财政预算,并由区市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十二条 各区市教育、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青岛市财政局、教育局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起实施。
(编辑:荆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