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沧区安全生产隐患及事故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群众及时举报安全隐患及事故,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区安全生产形势好转,确保经济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李沧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李沧政发[2006]13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人和举报形式
对本区责任范围内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及事故,法人或自然人均有权举报(不含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举报可采用电话、信件、网络和来访的形式。
第三条 举报受理
区安全生产监察大队负责群众举报的受理工作,设立安全生产隐患及事故举报电话(87636017)和电子信箱(lcajdd @163.com)。对举报案件进行统一登记,详细准确地记录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生产隐患的详细信息。
第四条举报受理范围
(一)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人员、环境、设施、设备存在不安全因素,可能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未按规定进行审查、验收而开工建设和投入生产使用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及行业标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工伤亡事故隐瞒不报的;
(五)其他危及社会、企业生产安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并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
第五条 奖励标准
对群众举报的各类案件经查属实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其中,以法人名义举报的奖励法人,以自然人名义举报的奖励自然人。
(一)隐患举报奖励金额
1、一般性事故隐患50~100元;
2、较大性事故隐患100~500元;
3、重大事故隐患500~1000元;
4、特大事故隐患1000~2000元。
(二)事故举报奖励金额
(1)一般事故100~500元;
(2)较大事故500~1000元;
(3)重大事故1000~2000元;
(4)特大事故2000~5000元。
第六条 资金来源和奖励兑现
李沧区安全生产隐患及事故举报奖励所需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内解决。区安监局负责举报奖励的兑现,兑现时间为举报案件查结后一周内。案件查处及奖励兑现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查处程序和时限
区安全生产监察大队负责群众举报案件的查处工作。对受理的举报案件进行分析,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处理。属于安全咨询的问题,应按有关规定给予答复;属于执法范围内的问题,填写《安全生产隐患及事故调查处理登记表》,按程序批办。根据不同情况可自行查处或转交有关部门查处,隐患的查处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事故的查处应在一周内办结(特殊情况除外)。需市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应于2日内上报市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 转交街道和区有关部门承办的举报案件查处办结后,承办单位应形成书面工作报告,加盖公章,报区安监局。
第九条 责任追究
对举报隐患及事故查处实行“首问负责制”,严禁推诿扯皮。对举报案件查处不利、未及时完成工作任务的部门和个人,将实行问责。
负责调查处理群众举报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严格为举报人保密,防止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对由于部门或工作人员失职、渎职造成泄密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责任。
举报人虚报、伪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由区安监、公安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