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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算春节期间加班费
2009-01-22 16:13:39  来源 : 青岛新闻网  浏览:  进入论坛

    据齐鲁晚报青岛1月21日讯: 今年春节七天全加班的话,平均可以拿到1395元的加班费。根据青岛市政府下发的通知,今年春节1月25日至31日共放假7天。记者采访获悉,按照青岛市2007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785元计算,如果职工在春节选择七天都加班,那么最少可以拿到1395.17元的加班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等特殊工时制度的企业安排加班,也要依法支付加班费。

    按照青岛市政府日前下发的通知,今年春节放假时间为1月25日至31日。其中,25日、26日、27日为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以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费;28日至31日为休息日,用人单位对期间加班的劳动者可以安排补休,或以不低于20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

    记者采访劳动部门获悉,目前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月工资仍使用2007的1785元,以此计算,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日工资为1785元÷21.75天=82.07元/天。25日、26日、27日的加班费计算为82.07元/天×300%×3天=738.62元;在28日、29日、30日、31日加班的加班费为82.07元/天×200%×4=656.55元。如果市民选择在春节七天都加班的话,那么可以获得总共1395.17元的加班费。与去年相比,由于2008年春节时仍适用2006年的在岗职工平均月工资,即1686元,因此,在去年春节七天加班所得的加班费总共为1317.79元,比今年少了77.38元。

    记者了解到,由于一些用人单位因生产销售具有季节性的特点,经政府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工时周期一般为3个月、6个月或1年。计算这类单位劳动者在休息日的加班费,可比照一天不超过8小时、一周不超过40小时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在综合工时周期内超出的时间应视为加班时间,应安排职工补休,或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150%的报酬。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同样要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而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须经政府部门批准,应安排劳动者合理的休息时间,且不能“弹”掉法定的春节加班费。据了解,目前青岛市经市、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实行特殊工时制单位达700多个,涉及职工12万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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