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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表决通过
2007-08-30 11:58:44  来源 : 青岛新闻网  浏览:  进入论坛

    新条例破解停车难 ——解读《青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

       在停车场内停放的车辆发生损毁,经营者赔不赔、赔多少;公共道路上的停车泊位该不该收费、谁来收、收多少?随着车辆的不断增多,围绕停车引发的这两个问题在实际生活中产生的矛盾和争议最多。

       在昨天结束的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上,备受关注的《青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表决通过,待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于2007年11月1日起实施。这将为今后解决停车难题以及由此引发的各种矛盾提供法律依据。

       新建建筑物必须配建停车位

       条例指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所在区域和预期的机动车停放需求,划定停车场建设用地。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机动车停车位严重不足的区域和公共交通线路比较集中、可以实现自用车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

       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配建标准配建、增建停车位;没有配建、增建停车位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配套建设的停车位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停车位应为残疾人提供便利

       条例规定,行政事业性单位的办公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区(点)、车站、码头、航空港、商业街区、贸易市场等公共建筑或者场所以及建筑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商场、仓库、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停车位。在本条例实施前未配建停车位或者配建停车位达不到标准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补建停车位。

       条例提出,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道路及其他场地,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可以施划停车泊位。停车泊位不得占用绿化用地、消防通道和按照规划配建的专用设施用地,不得阻碍交通,不得妨碍居民正常生活。

       另外,条例还对残疾人的停车给予充分考虑,提出按照本条规定配套建设停车位时,应当为残疾人停放车辆提供便利。

       专用停车场可委托物业管理

       对于专用停车场的规定管理问题,条例提出:停车场属建设单位的,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人管理。停车场属业主共有的,由业主共同决定管理方式和管理人;停车场属业主个人所有的,业主可以自行管理,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此外,条例还规定,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按照改变使用后的规定标准配建停车位。配建停车位不能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

       个人无权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权。条例指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状况和区域停车场设置情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其他任何个人或者组织不得擅自设置、撤消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停车泊位使用的障碍。

       条例同时提出,在道路上施划的停车泊位不得影响行人、车辆通行;不得影响其他公用设施使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施划道路停车泊位时,应当规定使用时间;城市道路车行道宽度小于八米时,不得在道路两侧同时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另外,条例还提出下列路段不得施划停车泊位:占用消防通道的;设有燃气管道的、光缆线路等地下设施的;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车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三百米内的;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以及距上述地点三十米内的。

       非繁忙路段适当设置免费停车位

       条例规定,道路停车泊位拟收取费用的,应当报价格部门批准。条例同时指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停车需求在非繁忙路段施划适当的免费道路停车泊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拟定的道路停车泊位施划方案、是否收费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实行政府定价,由价格部门根据使用时间和所在区域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收取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

       公共停车场内车辆丢失经营者应担责

       条例提出,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应当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配备相应的停车场管理人员,并履行下列职责:维护场内车辆停放、行驶秩序,协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对停放车辆进行登记;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场内发生火警、盗窃、抢劫及交通事故等情况,应当采取相应紧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者可疑车辆,应当向公安部门报告等。

       另外,条例还提出,机动车在停车场内停放,车辆停放者应当遵守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有序停放;不得损坏停车场设施和设备;做好车辆防盗的安全措施;按照规定或约定交纳费用等规定。同时条例进一步明确,因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未履行职责,造成停车场内的车辆毁损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鼓励个人投资建设停车场

       条例指出,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同时提出,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条例提出,公安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停车引导系统等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等手段管理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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