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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职业病可认定为工伤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启动
2007-06-19 11:44:55  来源 : 青岛新闻网  浏览:  进入论坛

   日前,我市劳动保障局、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确定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启动我市事业单位工伤保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均可以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获得一定的保障。

  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启动后,市级统筹的事业单位按照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0.3%缴费,个人不缴费。中央、省、部队驻青事业单位在编在职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按照本办法执行。五市和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实行本级统筹,具体规定可参照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按企业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链接:

  1、职工有以下情况应认定为工伤

  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⑵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⑷患职业病的;

  ⑸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以下情况视同为工伤

  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⑵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⑶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职工有以下情况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⑴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⑵醉酒导致伤亡的;

  ⑶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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