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对危险化学品盛装容器及气瓶开展集中整治。重点检查危险化学品气瓶定期检验情况和使用年限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超过标准规定年限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按规定做了破坏性处理。
二是对“六小”企业违法使用“土锅炉”开展再整治。重点打击查处城乡结合部豆腐作坊、馒头作坊和人口密集区浴室内的“土锅炉”以及承压使用的常压热水锅炉。对发现的“土锅炉”进行了破坏性处理或拆除其主要部件,避免“土锅炉”重新投入使用。
三是对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进行集中整治。对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电梯责令其停用整改,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和厂内机动车辆不得使用。对在用未经检验检测的特种设备立即进行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