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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政府工作规则 
《李沧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2008年6月7日印发
2008-06-17 13:18:27  来源 : 区政府办公室  浏览:  进入论坛


李沧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8年5月13日经李沧区第四届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四届李沧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依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执行上级领导机关和区委的指示、决定,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加快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提高执政能力,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加快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三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始终把科学发展作为第一要务,把造福人民作为第一责任,把依法行政作为第一准则,把廉洁勤政作为第一要求。

第四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积极推进电子政务,深化审批制度改革,依法精简审批事项,建立一站式集中审批服务模式,提高行政效能,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区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五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更加重视民生改善和社会事业进步。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完善公共服务政策,逐步建立惠及全民、公平公正、水平适度、可持续发展的公共服务体系,提高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第六条  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区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第七条  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常务副区长协助区长主持区政府日常工作。区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全面工作。

第八条  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九条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按照区长的要求,协调落实区政府决定事项和区长交办事项。

第十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区政府工作部门受区政府统一领导,在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调,协办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区审计局在区长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一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集体决策。

第十二条  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草案)、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草案)、政府财力投资计划政策规定、政府规范性文件、改革方案和重大项目、社会管理事务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由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十三条 加强政府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和区委的工作部署,区政府确定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情况。

第十四条  完善区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制度和听证制度。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各部门提请区政府讨论决定的重要决策建议,事前必须做认真的调查研究;涉及有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街道办事处的,应事先征求相关街道办事处的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广泛听取意见。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六条  认真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政策规定,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七条  区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法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政策规定。

第十八条  部门制订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或者起草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职能部门职责的,应当经相关部门会签,送区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报区政府审定。其中,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报分管区长审核同意。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区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

第十九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区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区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机构依法受理并审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其中,区政府决定撤销或者修改区政府发布的有关规定,以及以区长或副区长兼任领导职务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事项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由区长签发;其他行政复议决定,由分管副区长签发。

第二十条  对以区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具体的应诉工作。法制工作机构接到应诉通知书后,应当依法提出答辩意见书等法律文书,并报分管副区长签发,提交受诉人民法院,依法出庭应诉。需要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建立责权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执法体制。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二十二条  除按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设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外,一般不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相关工作按照区长工作分工,抓好推进落实。确因工作需要的,以联席会议、工作(项目)推进小组等形式抓好工作协调、推进和落实。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得替代职能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准超越规定职责开展工作,严禁从事经济活动和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借款、担保等。

 

第五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认真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和询问,认真及时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二十四条  加强同区政协、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各群众团体的联系,自觉接受民主监督,积极支持区政协参政议政,认真及时办理政协提案。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要依法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二十六条  建立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政府与公众的沟通,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区长公开电话工作。区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区长公开电话(网上区长信箱)实行首问责任制,及时答复和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督促各部门不断改进工作,充分发挥政府与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纽带和桥梁作用。

第二十七条 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扩大政务公开的范围和层次,健全区政府新闻发布和发言人制度。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对反映的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及时反馈。重视支持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政府行政行为实施监督。

 

第六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和定期与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联席会议制度。

第三十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和区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局长组成。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

区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邀请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部门、人民团体负责人和群众代表列席。

区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传达贯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总结和部署区政府一段时期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通过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四)讨论分析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

(五)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六)需要由区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三十一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

邀请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分管领导,区人武部部长参加会议,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二条  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政府办公室主任列席。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三条  下列事项须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研究:

(一)区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和改善人民生活方面重点要办的实事筛选及工作进展情况。

(二)国有投资公司及城建等部门重大投资、借贷等行为。

(三)重大公共财政预算支出、政府财力投资计划、审计事项。

1、专项资金使用安排意见;

2、50万元以上重大预算外开支项目;

3、财政专项资金审计等重大审计事项的报告。

(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重大事项

1、监管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产(股)权变动、投融资等事项;

2、区直企业资产经营公司改革方案。

(五)城市规划及建设重大事项

1、重大建设项目的引进、规划、选址等相关事项;

2、旧城区和村庄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需提交会议研究的事项。

(六)机关事业单位改革等重大改革事项。

第三十四条  区长例会是一种议事形式,主要任务是通报、交流、部署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区长、副区长参加,政府办公室主任列席,视情安排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

第三十五条  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副区长或区长、副区长委托政府办公室主任召集,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专题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区政府专题会议(含现场办公会议)凡涉及资金、项目、机构编制等内容的,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三十六条  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由区长、副区长提出,或由街道办事处、区政府部门、区直单位提报,并经区长、分管副区长同意。会议材料由区政府办公室进行初审,分管副区长审查把关并签署意见,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阅后,报主持会议的区政府领导确定。

会议议题应于会前5个工作日报送区政府办公室。提交每次会议研究的议题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更改。

第三十七条  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在报送区政府办公室审定前,应由主办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完成以下征求意见、咨询论证工作:

(一)原则上会前意见应协调一致。主办部门填写《会议议题提报单》,列明汇报要点及需区政府确定的事项,并附上议题材料,按议题涉及范围,征求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须在《会议议题提报单》上签署意见。其中,涉及重点项目建设的,应征求区发改、土地、规划、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意见;涉及增加财政支出或者新增支出项目的,应征求区财政部门的意见;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应征求区机构编制部门的意见。

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请分管副区长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又确需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应列明各方理据,由分管副区长提出倾向性意见。

(二)涉及城市国土规划、城市交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关系市民切身利益属区政府职权范围内的议题,应通过一定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并提供同类区市的情况和作法。

(三)涉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重大改革举措、重要资源配置和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应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咨询论证。

(四)涉及法律问题的议题,应由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当的问题等。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定期与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召开联席会议,主要内容是报告、通报一定时期的政府工作进展、重大事项变动等,区长、副区长参加,政府办公室主任列席,视情安排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

第三十九条  副区长不能参加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或与区人大常委会、政协定期联席会议,应于会前向主持会议的区政府领导请假,如对会议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能与会,要事先向区政府办公室主任请假,经批准后授权副职参加。

第四十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根据会议主持人意见可以印发会议纪要。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形成的会议纪要,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分管主任审核,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签发。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领导签发。

第四十一条  区政府工作会议原则上由分管区长组织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年初由政府部门根据年度重点工作,提出年度会议计划,经区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区长办公会议讨论或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按计划实施。确需临时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主办部门应提前按规定报区长或分管副区长批准。

第四十二条  区政府召开的会议,一般不请社区负责人参加,区政府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只要求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参加,未经批准不请部门、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参加。

第四十三条  提高区政府会议效能。控制会议时间,简化会议议程,提倡少开会、开短会。区政府召开的各类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半天。区政府各部门应严格按照会议要求参加区政府组织的各类会议,会议出席情况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

第四十四条  上级有关部门、单位通过区政府有关部门商洽在我区召开的全市性及以上会议,有关部门须提前将情况报告区政府。需区政府领导成员出席、区财政解决经费的会议,须经区政府同意后,方可作出答复和安排。

 

第七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区政府部门、区直单位向区政府报送公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青岛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等的规定程序办理,努力提高公文质量。公文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上级机关来文,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以及其他单位向区政府报送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受理、承办。

区政府领导批示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转办、处理。

第四十七条  区政府部门内设机构工作中需要请示的事项,一般应向主管部门请示;确需向区政府请示的事项,应由其主管部门向区政府行文。

请示、报告类公文,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应协商一致。

向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报送公文,要实事求是地标注公文缓急程度,确属紧急事项的,应在文中注明紧急原因及在本部门的办理过程。

第四十八条  收到街道办事处、区政府部门和区直单位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后,区政府办公室应提出拟办意见,并按程序送区政府领导签批。其中,对带有审批事项的公文,一般应先转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

第四十九条  向区政府报送需要审批的公文,除区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报送区政府领导本人,更不得多头主送。区政府领导收到直接报送要求审批的公文,一般不先做出批示,应交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审核、运转。区政府领导批示过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处理。

第五十条  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

第五十一条  区政府印章、区长印章,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管理。

区政府印章、区长印章须经区长同意方可用印。

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一般不刻制印章。

第五十二条  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对部门请示区政府的事项,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确不能按期答复的,应作说明。需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复杂性公文,各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后,区政府办公室应按规定适时答复。对紧急公文,应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迅速办理。

第五十三条  精简公文和简报。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其内容应属于关系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政策措施、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在全区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项。简报要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内容要言之有物,简明扼要,实事求是。典型性不强,指导意义不大,可出可不出的简报坚决不出。严格控制简报的印发范围,一般不直接报送领导本人和无关单位。

第五十四条  凡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均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审理和送审、送签。区政府领导不直接签批未经区政府办公室审理的公文文稿。

第五十五条  公文签发权限:

(一)以区政府名义向市政府的请示、报告,以及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的公文,由区长签发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签发。

(二)以区政府名义报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区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区长签发。

(三)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的区管干部的任免公文,由区长签发。

(四)各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部门、区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国的公文,由区长签发。

(五)以区政府名义对外发出的函件,由区长签发。

(六)以区政府名义下发的其他公文,根据公文内容,一般由分管副区长签发;内容涉及其他副区长分管范围的,需请其他副区长会签;副区长认为必要时,应报请区长或常务副区长签发。

(七)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需以区政府名义行文的,由区长或区长授权副区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八)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必要,可报请分管副区长或区长签发。

第五十六条  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一般应由主办部门代拟草稿,在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前提下,由主办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会签,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并向主办部门出具明确意见。

第五十七条  区政府各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未经区政府批准,区政府各部门不得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正式行文。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对外正式行文,也不得要求街道办事处向本部门(单位)报送公文。属于业务性较强及行业性的重要工作,或其他需区政府同意的事项,报经区政府领导审定后,可加“经区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行文。未经区政府同意,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得对外行文。

第五十八条  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及时在政府网站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八章  重要决策和领导批示事项办理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区政府重要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二)区政府确定的“四个十”工程;

(三)区政府重要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四)区政府下发的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文件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五)区政府作出的其他重要决策事项。

第六十条  本规则所称领导批示事项,是指区政府领导批示的交由区政府办公室组织办理的事项。

第六十一条  区政府重要决策事项和领导批示事项,按照职责分工,由区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街道办事处及其他有关单位承办。区政府办公室除直接承办有关事项外,同时负责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综合、呈报、反馈、评估和考核,实现工作闭合运行。

第六十二条   办理区政府重要决策事项和领导批示事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及时。随收随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不误时、不误事。

(二)准确。正确、完整领会决策部署和领导批示意图,认真按照要求办理。

(三)保密。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对领导批示件及相关材料做到不误传、不外传、不丢失、不泄密。

第六十三条  对区政府重要决策事项和领导批示事项,区政府办公室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办理:

(一)立项通知。对需督查办理的重要事项及时立项,经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审核后通知承办部门。其中,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主要领导召开的专题会议确定的事项,需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批示事项办理时限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确定办理时限。对需要几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明确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

(二)跟踪督办。严格落实督查责任,全程跟踪问效。对宜公开、可量化、事关民生的事项,实施公开挂牌督办,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办理周期较长的事项,定期调度进展情况。

(三)督查调研。对情况复杂、矛盾突出的重大事项,及时组织相关部门,综合运用实地督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开展督查调研,全面准确掌握真实情况,提出解决的办法和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四)反馈报告。办理情况报告须做到客观公正、准确无误,并分送有关领导阅示。办理情况事实不清楚、意见不明确的,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对不据实报送办理情况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评估考核。健全评估考核机制,强化办理监督,确保政令畅通。承办部门的办理情况纳入区目标绩效考核。

第六十四条  承办部门办理区政府重要决策事项和领导批示事项应严格遵循以下要求:

(一)承办部门主要责任人要亲自抓落实,健全目标责任体系,明确具体办理责任人,细化工作进度,强化工作措施。

(二)承办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办理工作,并按时报送办理情况报告。因故不能如期报送的,应在到期前向区政府办公室说明情况,经同意后,方可延长办理时限。

(三)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部门的事项,由主办部门牵头办理并负责起草和报送办理情况报告。主办部门要及时、主动与协办部门沟通,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办理工作。如果有意见分歧,由主办部门负责协调解决,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可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议性意见,经协办部门会签后,报区政府。

(四)办理情况报告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凡涉及财政资金、重大项目、社会保障、国土规划、人事编制等事宜的,须经相关事权部门审核确认。

第六十五条  收到市政府办公厅及相关部门转来的市委市政府领导及市级以上领导批示件和区委办公室转来的区委领导批示件,区政府办公室要立即报送有关领导审阅批示,按照分工转有关部门办理或直接组织办理,并按规定时限整理上报办理情况。

第六十六条  区政府领导在人民来信上的批示,由区委、区政府信访局组织办理。以下信函由区政府办公室办理:

(一)上级部门转来的国家领导人和省市领导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信函;

(二)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工商界人士的信函;

(三)各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信函;

(四)对政府全局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函。

 

第九章  工作作风纪律

 

第六十七条  自觉维护区委的领导,重大事项须向区委请示报告,建立健全工作报告制度和程序。需提报区委研究的重大事项,须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正式向区委报告。区政府各部门需向区委区政府请示报告的事项,属行政事务的,应先报区政府,由区政府研究后再报区委,为区委决策提供依据。

第六十八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议论和行为;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文章或接受采访,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须事先经区政府同意。区政府各部门拟向社会公开发布的新闻及其他事项,须事先报经区政府批准。

第六十九条  区政府领导和区政府部门负责人要作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区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定期组织学习法律、经济、科技和现代管理知识。区政府组成人员及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按规定参加区委组织的学习活动。

第七十条  区政府领导和区政府部门负责人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区政府领导成员在区内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礼仪。

第七十一条  区政府领导和区政府部门负责人要严格遵守并坚决执行中央和省、市、区委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遵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第七十二条  除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重要活动外,区政府领导一般不参加下级单位组织的事务性、应酬性活动,不发贺信(电)、题词。

第七十三条  区长、副区长出访,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审定,按有关程序报批。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出访,经区政府有关副区长审核,报区长批准。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其他区管干部出访,经所在单位同意,由有关副区长批准。

第七十四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和请假制度。区政府组成人员因公出差、休假,要事先请示、报告。区长外出或休假,应事先向区委报告,并由政府办公室主任通报区政府其他领导;副区长外出或休假,须事先向区长或主持工作的常务副区长报告。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事项,要及时通知区政府办公室。返回或休假结束后,应及时向区长报告并通报区政府办公室。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离市外出,须向区长请(销)假,并及时将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通报区政府办公室。

区政府实行领导工作补位制度。互为补位的领导同志,其中一位外出、休假或工作冲突时,由另一位代行职责。互为补位的领导同志原则上不同时出差、休假。如遇特殊情况,由区长或政府办公室主任安排其他领导进行工作补位。

第七十五条  内事接待执行统一安排、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有关部门以及国家、省政府、市政府及其他上级部门派出的各种工作组、检查组、巡视组、调研组等来区检查、指导工作,各部门应提前将接待方案报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提出安排意见,由政府办公室主任报区长、分管副区长同意后组织实施。

各地市(区)政府的领导成员来区考察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提出接待方案,经政府办公室主任报区长或分管副区长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七十六条  需区政府领导成员参加的外事活动,由各主管部门提前将接待方案报区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提出安排意见,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后组织实施。重要境外客人来访,接待安排意见须报区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十七条 对区政府会议和有关领导出席活动的宣传报道要按有关规定掌握,宜于公开的要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分管主任审定,必要时报分管副区长或区长审定。一般性的会议、调研活动或检查工作,原则上不报道。

第七十八条  建立行政机关责任检讨制度,全面实施行政问责制。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问责:

(一)效能低下,执行不力,致使政令不畅或影响区政府整体工作部署的;

(二)责任意识淡薄,致使公共利益或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盲目决策,造成严重不良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不严格依法行政,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五)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六)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有关负责人要向市民公开道歉,公布整改方案,限期改正。

第七十九条  本规则适用于街道办事处、区政府部门、区直单位、常设临时机构。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6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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