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李沧区房地产业利用外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各相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区四次党代会所确定的目标、任务,加快招商引资步伐,促进房地产业更好更快发展,我区研究制定了《李沧区房地产业利用外资指导性意见》,并经第六十八次区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日
李沧区房地产业利用外资指导性意见
为加快招商引资步伐,促进房地产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商务部、建设部的相关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从2007年8月1日起,凡在我区注册的房地产企业,原则上外资需占注册资本一定比例。具体指导意见如下:
一、范围
在我区开发各类项目的房地产企业。
二、外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1、注册资本在8000万元人民币以下者,外资占注册资本比例不低于25%。
2、注册资本在8000万元人民币至4亿元人民币之间,外资占注册资本比例不低于30%。
3、注册资本在4亿元人民币以上者,外资占注册资本比例不低于35%。
三、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的比例
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5%。
四、从2007年8月1日起,在我区注册的房地产企业要按照本指导意见及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到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五、本意见自2007年8月1日至2010年8月1日有效。
(编辑:荆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