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7]42号文件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及相关单位:按照区政府主要领导要求,现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7]42号文件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