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李沧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及相关单位:
《李沧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李沧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实施食品放心工程,打造全国食品最安全城市”的目标,近日市政府召开专门会议部署食品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并印发了《青岛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青政发办字[2007]42号)。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对全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进行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一)食品生产质量是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抓好食品生产质量,是落实从源头抓质量,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又是食品生产的薄弱环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整治的重要意义,不断强化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二)成立李沧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区长任组长,各街道办事处和职能部门分管领导成员,负责对全区整治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李沧质监分局,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都要按工作要求成立相应组织或明确具体责任人(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
(三)落实监管责任。各街道主要领导是本地区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加强工作监督,对工作措施得力、整治效果明显的部门予以表彰,对监管工作不力,敷衍塞责,辖区内区域性食品生产质量安全问题突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整治的目标
全面掌握全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的基本情况,建立小作坊的基本档案,实行动态监管和分类监管,完善监管机制,改善监管手段。
通过专项整治,增强小企业小作坊经营者的质量意识、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真正落实业主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义务。从源头杜绝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确保我区加工食品质量安全。
三、工作进度安排
按照全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整治的统一部署,我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发动阶段(自即日起至7月20日)
召开全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会议,部署专项整治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要成立相应的机构,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整治工作。各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要运用新闻媒体、黑板报、宣传栏等,开展广泛的宣传发动,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专项整治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普查建档阶段(7月21日至8月30日)
1、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办公室)负责制定我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普查表》(详见附件2)并编制填表说明。(7月21日)
2、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自己辖区内的所有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进行调查建档,要做到横到边、纵到底,不留死角,并实行动态监管。(7月22日至8月20日)
3、各街道办事处对调查的小企业小作坊进行登记汇总,与普查档案一并及时上报办公室。(8月21日至8月26日)
4、办公室对全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调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按职能分工发放给各有关部门。(8月26日至8月28日)
(三)梳理整治阶段(9月1日至10月31日)
1、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编办[2004]35号)确定的分工原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及《李沧区查处取缔无证经营工作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一步细化我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和加工点监管职责:
(1)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营业执照的食品生产加工点和虽有营业执照但未年审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并对在商店超市、城乡集贸市场或其他市场内现场加工销售的食品加工点依法管理。
(2)区卫生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卫生许可证的生产加工点和虽有卫生许可证但未年审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对餐饮业、食堂等场所生产加工食品并当场出售或提供送配服务的行为依法管理,负责临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
(3)区质监部门负责依法监管取得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
2、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别的企业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1)“无证无照”的坚决取缔。即对没有卫生许可证和(或)营业执照的企业,由区卫生部门和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引导其尽快获得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纳入监管范围和视野,对拒不申领证照的企业依法取缔。
(2)“无证生产”的严格查处。由区质监部门对有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生产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食品的而未依法获得证件的企业,一是要帮助企业建立标准、计量和质量保证体系,尽快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二是对无证生产的,要依法查处。三是对拒不申领证照的企业,建议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取缔。
3、对小作坊实行开(歇)业申报、食品质量安全承诺和限制区域销售三项制度,明确食品质量安全责任。(8月29日至10月20日)
(1)要求季节性、临时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开业或歇业时进行备案申请,填写《青岛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开业备案申请表》(见附件3)向街道办事处监管人员申报,由质监专职监管人员协同街道监管员按《青岛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开业核查规定》(见附件4)的要求进行严格审查,符合要求的方可准许开业,同时将有关备案信息向办公室报告。
(2)小作坊应进行质量安全公开承诺。要在街道监管人员和质监区域监管员的监督下,签订《青岛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见附件5),作为允许生产的前置条件。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小作坊留存,一份由街道办事处留存,一份报送办公室留存。承诺书要在生产加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明确承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不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伪造食品标识标注、其产品在限定的地域销售,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
(3)限定小作坊产品销售区域。小作坊的产品销售范围原则上不得超出所在街道。在经区政府批准后由质监部门发放《青岛市李沧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指定销售区域通知书》(见附件6)。指定销售区域通知书有效期一年,到期换证。
4、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突出整治重点。
(1)要将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超范围和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三无”食品和生产环境脏、乱、差作为此次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
(2)将社区内部、城乡结合部和出租房屋等食品安全隐患比较突出的区域,作为此次专项整治的重点范围。
在普查建档的基础上,按照辖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资质(指是否取得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等)情况、食品生产加工必备条件等进行分类,采取不同措施进行整治和监管和整治。
(四)总结验收阶段(11月1日至12月15日)
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普查建档和专项整治工作情况,于2007年12月15日前报区政府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汇总后报区政府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区政府将对各街道办事处普查建档情况、有关部门的整治工作情况进行验收;区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将对我区的整治工作进行抽查。验收和抽查的重点是辖区内无证照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查处和取缔情况、当地加工食品质量安全隐患整治情况等。验收和抽查情况将纳入区政府对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对区食品安全综合目标考核。
四、几点要求
(一)严格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界定认定,不得随意变更范围。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10人以下,有固定场所,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现做现卖的除外),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单位和个人。
(二)将此次专项整治作为2007年食品安全年的一场攻坚硬仗,集中解决重点地区、重点产品存在的突出问题。要落实区域监管责任制和辖区打假责任制,做到任务明确、责任明确、考核明确。
(三)加强协调、形成监管合力。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质监、工商、卫生、公安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及时沟通,充分发挥联合执法的整体效能,形成合力,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
(四)加强工作宣传。各新闻媒体要坚持正面宣传为主,服务发展大局的方针,大力宣传食品安全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大力宣传优质食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大力宣传普及食品质量安全知识,增强消费者信心,提高我市食品信誉度。对食品生产质量安全方面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予以披露和打击,确保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附件:
1、李沧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青岛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普查表
3、青岛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开业备案申请表
4、青岛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开业核查规定
5、青岛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6、青岛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指定销售区域通知书
办发38号.doc 下载
(编辑:荆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