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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鼓励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等鼓励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2007-05-31 09:38:17  来源 : 李沧区政府办公室  浏览:  进入论坛

李沧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关于鼓励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等鼓励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各相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区四次党代会所确定的目标、任务,促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广泛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支持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发挥经济奖励政策的引导激励作用,经研究决定,现将修订好的《关于鼓励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等鼓励经济发展若干意见(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1.关于鼓励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2.关于加快都市工业园区经济建设的意见
3.关于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机构、个人进行奖励的意见
4.关于鼓励街道发展经济的意见
5.关于综合治税的奖励意见
(政发98号文))

 


                                                                  二〇〇七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1:
关于鼓励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第一条:为鼓励我区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鼓励科技创新:企业承担国家、省、市、区的各类科技项目,经考核全面完成。
企业新产品列入国家级科技计划而获得科技经费扶持,经费数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按1:1的比例进行奖励,超过100万元的,奖励100万元。
企业开发的新产品被列入国家重点新产品试制计划、国家火炬计划、国家科技推广计划的,每项奖励3万元;通过市级重点新产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每项奖励5000元。
新创高新技术企业,奖励3万元。
申请发明专利已经受理的,对专利权人每件奖励3000元,授权后实施转化的,每件再奖励3万元;实用新型专利受理后每件奖励2000元;外观设计专利受理后每件奖励500元;软件著作权每项奖励3000元;
申请国外专利经专利合作条约组织(PCT)受理的,每件奖励5万元;进入指定国家审查的,奖励3万元;授权后,再奖励3万元。
对主持、参与国家标准制订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对主持、参与行业标准制订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万元。
经过认定的市级以上的中小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依政策规定需区级配比奖励的,区政府按规定补足奖励部分。经过认定的区级中小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由区政府给予15万元的财政资金奖励。
每两年评选一次区科技进步奖,设一、二、三等奖三个等次,奖金分别为8万元、5万元、2万元。
第三条:鼓励推进品牌建设: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全国质量管理奖”、“中国名牌产品”、“山东省著名商标”、“山东名牌产品”、“青岛市著名商标”、“青岛名牌产品”的企业或产品,依政策规定需区级配比奖励的,区政府按规定补足奖励部分。
对获得青岛市市级以上人居环境范例奖的项目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当年获得李沧区名牌产品、李沧区名小吃分别由区政府一次性奖励5万元和2万元。
第四条:鼓励发展现代服务业:企业承担区政府确定的李沧区十大三产项目,且项目在区政府认定的建设周期内完成(涉及基建工程的从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计算),建设周期不超过两年。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5000万元—1亿元,1亿元以上,分别按30万元、50万元、80万元给予奖励。
经区政府认定为具有龙头带动作用的现代服务业(含房地产业),三年内按其新增区级财政留成部分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当年新增在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别按新增部分的5%、6%、7%、8%的比例给予奖励。
第五条:鼓励发展先进制造业:企业承担区政府确定的李沧区十大二产项目(建设周期的认定同现代服务业),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3000万元—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分别按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给予奖励。
区政府鼓励发展的制造业重点行业范围:工业“成长板块和未来板块”中的电子信息、精细化工、装备制造、包装印刷;海水淡化、生物制药、模具制造和太阳能开发利用等符合都市功能特征的工业行业。每年从符合条件的企业中,优选出20户制造业企业作为鼓励扶持对象实施奖励。按其新增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10%奖励企业。
对发展循环经济做出贡献的单位,其项目经区政府验收认定后,视情给予相应奖励。
第六条:扶持奖励工作的组织实施:
1、由分管区长牵头组织各项扶持奖励的最终认定工作,各有关部门按本意见责任分工开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负责日常协调工作。
2、符合本意见奖励条件的企业于次年的1月31日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附有各项材料),街道办事处初审后,集中报区发改局,发改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评议认定、效益核算后,报区政府核准。
3、本意见奖励的扶持资金,用于企业的再生产(明确奖励到个人的部分除外)。
4、本意见由区发改局、科技局负责解释。   
5、本意见自二○○七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附件2:

关于加快都市工业园区经济建设的意见
 

第一条:为推进加快我区都市工业园区建设,实现产业集群发展,形成新的经济增长源,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区政府重点扶持的工业园区范围:
区政府确定在“十一五”期间重点扶持建设的光伏城工业园、模具工业园、电子信息产业园、机械工业园、精细化工工业园、都市经济示范园。
第三条:区级财政每年安排扶持园区企业发展贴息贷款基金。工业园区内重点项目和产品,优先列入贴息计划。
第四条:进入工业园区企业上缴增值税和所得税(简称两税)新增的区级财政留成部分,三年内按70%奖励给缴税企业。新引进的区外企业入园后从缴纳两税之日起计算,区内企业入园按其上年度缴纳的两税为基数计算。其中进入光伏城工业园、模具工业园的模具、太阳能企业上缴(两税)新增的区级财政留成部分(依以上计算办法),三年内按100%奖励给缴税企业。
第五条:光伏城工业园、模具工业园的建设业主,按其出租给模具、太阳能企业的厂房面积,区政府在三年内每年每平方米给予20元的扶持补贴。
第六条:工业园区内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按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第七条:经区政府认定为新建的都市经济示范园,每建成一处予以15-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此资金由办事处统筹使用,主要用于支持园区建设发展,区领导小组监督落实。
第八条:区政府现行的其他各项优惠政策均适应于工业园区内企业,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可按最高政策额度奖励)。市级以上的奖励需区级配比奖励的,区政府按规定补足差额奖励部分。
第九条:工业园区经济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
1、由分管区长牵头组织各项扶持奖励的最终认定工作,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负责日常协调工作。
2、符合本意见奖励条件的企业于次年的1月31日前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附有各项基础材料),街道办事处初审后,集中报区发改局,发改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评议核算后,报区政府核准。
3、本意见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4、本意见自二○○七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附件3:

关于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机构、个人进行奖励的意见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李沧区的对外开放水平,拓宽招商引资渠道,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奖励范围及条件
凡引进外来投资者到本区兴办科研、生产、经营和开发,在李沧区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且为区级财政增加收入的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引进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标准和李沧区产业规划要求。
第三条  奖励对象
当年引进外来投资者到本区投资兴办项目(企业)的机构或个人。
第四条  奖励标准
1.新引进无污染、附加值高、科技含量高的项目或企业,实际到位外资100万美元或实际到位内资1000万元人民币,奖励项目引进机构或个人2万元人民币,每增加外资100万美元(不含增资,下同)或内资1000万元人民币,增加奖金2万元人民币。对外资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或内资5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在项目完工投产,并为区级财政提供收入的次月进行一次性奖励。对外资超过500万美元或内资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大项目,在项目开工时,奖励项目引进机构或个人应得奖金总数的30%;在项目完成时,奖励应得奖金总数的50%;剩余奖金在项目为区级财政提供收入的次月付清。
2.对引进世界500强项目、高新技术、装备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循环经济企业且实际到位外资超过300万美元(实际到位内资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的机构或个人,在原奖励标准基础上根据项目对财政的贡献程度,追加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奖金。
3.大企业自主招商项目,参照以上标准进行奖励。
第五条  奖励认定办法
项目引进机构或个人应在项目签约时将项目引进过程、落户地点、投资方联系方式等情况书面上报发改局或外经贸局,发改局、外经贸局按职责分工对项目进行跟踪和服务。项目完成后,项目引进机构或个人应将项目(企业)的相关材料(工商登记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及其它投资证明)送至发改局或外经贸局进行确认。登记和确认工作应本着公开和随到随登记的原则进行。企业所属行业由发改局、外经贸局会同科技局、统计局界定。
第六条  奖励资金报批程序
发改局、外经贸局对引进项目进行确认,会同财政局核实后,报经区政府批准,由区财政对项目引进机构或个人进行奖励。每个项目只奖励一次。
第七条  对完成年度招商引资指标的部门和单位给予工作经费支持
1.完成实际利用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实际利用内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的部门、单位,支持额度人民币10万元。
2.完成实际利用外资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不含1000万美元),实际利用内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1亿元人民币(不含1亿元)的部门、单位,支持额度人民币5万元。
3.完成实际利用外资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500万美元(不含500万美元)、实际利用内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5000万元人民币(不含5000万元)的部门、单位,支持额度人民币3万元。
4.实际利用外资、实际利用内资指标中,只完成1项且另1项完成比例超过计划指标50%以上的,减半给予支持。有1项指标完成比例低于50%或2项指标均未完成的不予支持。
5.部门、单位超额完成招商引资指标的,按每超额实际到位外资50万美元或内资500万元人民币,增加奖金1万元人民币;部门、单位无招商引资指标而引进资金的,按实际到位外资50万美元或实际到位内资1000万元人民币奖励5000元人民币标准进行奖励。
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如实申报招商引资成果。凡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招商引资奖励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4:

关于鼓励街道发展经济的意见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街道发展税源经济的积极性,促进区域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以各街道辖区内工商税收、负责引进的新设企业、委托代征税收,产生的区级收入为奖励依据。
第三条  对工商税收所形成的区级财政收入,分为基数奖和超收奖:完成上年基数的街道,奖励10万元;超出上年基数且增速高于当年全区工商税收形成区级财政收入实际完成增幅的街道,按总量和增速综合排名(排名办法附后)进行奖励,第一名奖励100万元,第二名奖励70万元,第三名奖励50万元,第四名奖励40万元,其后依次递减5万元。
第四条  对新引进企业(需经发改局或外经局认定),第一个纳税年度上缴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区级收入5万元以上(含5万元),按区级收入15%奖励引进企业的街道。区政府政策中对相同内容的奖励,不重复计奖,按最高标准执行。对引进房地产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的奖励,实行一事一议。
第五条  税务部门委托代征的个体临商税,区级所得部分全部奖励给各街道。
第六条  对各街道催报催缴范围内的月营业额万元以下的个体双定业户缴纳的税收,以税务局、财政局、各街道共同确认的上年度实际征收户数和征收额为基数,完成和超额完成任务的街道按上年度奖励数进行奖励;未完成基数的不予奖励。
第七条  对工商税收所形成的财政收入奖励,各街道于次年2月底前将奖励申请报告送财政局,财政局审核汇总后报区政府批复。
第八条  对引进新设企业税收的奖励,由各街道于次年1月底前将发改局或外经贸局出具的引进新设企业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企业税收缴款书复印件送财政局,财政局审核汇总后报区政府批复。
第九条  对个体临商税奖励,由各街道于每季度5日前持税收缴款书、税款解报手册等资料到财政局办理核验手续,兑现奖励。
第十条  对属于各街道催报催缴范围内、月营业额万元以下个体双定业户产生税收的奖励,由税务部门于每季度初5日前持税务部门盖章确认的个体双定业户税收情况表到财政局办理核验手续,兑现奖励。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为财政性资金,主要用于社区建设、改善办公条件等。
第十二条  奖励资金应严格按照《预算法》、《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依照有关法规和政策,监督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本意见由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意见自二○○七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附:街道办事处工商税收形成区级财政收入综合排名办法
    街道办事处工商税收形成区级财政收入综合排名办法

对街道办事处工商税收形成区级财政收入按总量和增速加权后综合排名,具体办法如下:
在完成上年基数的前提下,总量占20%,第一名100分,其后依次递减5分(最低50分),未完成上年基数0分。
增速占80%,达到当年全区工商税收形成区级财政收入实际完成增幅40分,每高于(低于)当年全区工商税收形成区级财政收入实际完成增幅1个百分点加(减)4分,负增长0分。

 

 

 

 

 

 

 

 


附件5:
关于综合治税的奖励意见

    第一条  为强力推进综合治税工作,积极培植财源经济,实现财政收入快速增长,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奖励对象为在综合治税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零”资源招商(非土地资源招商)单位,从引进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次月起,第一年按上交“三税”(三税指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下同)区级所得部分20%奖励招商单位。第2-3年,按上交“三税”区级所得增长部分40%奖励招商单位。
第四条  引进上下游项目的辖区内企业,在辖区内企业税收增长的前提下,按上下游项目前3年实现“三税”区级所得部分20%奖励辖区内企业。
第五条  本地生产经营异地纳税变更企业,从企业变更税务登记次月起,按变更企业前2年上交“三税”区级所得部分20%奖励所做工作单位。
第六条  对变更缴纳增值税(全口径)超过1000万元的工业企业,按企业前2年上交增值税区级所得部分10%奖励所做工作单位。
第七条  各街道办事处辖区内个人房屋网点出租实现的税收,按区级所得新增部分的80%,奖励各街道办事处及工作部门。
第八条  税务部门委托单位征收的网吧、娱乐业及个体行医税收,按区级所得部分的30%奖励被委托单位。
第九条  货运市场主办方每月代开票实现全口径税收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按全口径税收金额的25%奖励市场主办方。
第十条   辖区内开发项目的区外房地产企业,在我区成立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或项目公司,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区级实得部分的20%奖励纳税企业;总部变更到李沧,其区外项目产生的所得税,按区级实得部分40%奖励纳税企业。
第十一条  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各综合治税成员单位搭建综合治税信息管理平台。
 第十二条  对“零”资源招商、引进上下游项目、本地生产经营异地纳税变更企业的奖励,由所做工作的单位于办理税务登记的次月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送财政局。纳税满1年后将企业税收缴款书复印件及申请报告送财政局,财政局审核汇总后报区政府批复。
第十三条  对各街道办事处辖区内个人房屋网点出租新增税收的奖励,由各街道办事处于次年1月底前持经街道办事处、税务局盖章的税收缴款明细表及申请报告到财政局办理初审手续,财政局审核汇总后报区政府批复。
第十四条  对网吧、娱乐业及个体行医税收代征奖励,由被委托单位于每季度末持经单位、税务局盖章的税收缴款明细表及申请报告到财政局办理初审手续,财政局审核汇总后报区政府批复。
第十五条  对货运市场主办方代开票的奖励,由市场主办方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代开发票统计表报地税李沧分局验证,地税李沧分局审核盖章后送财政局,财政局审核汇总后报区政府批复。
第十六条  对辖区内开发项目的区外房地产企业,由企业于次年2月底前持税收缴款书复印件、申请报告等相关材料到财政局办理初审手续,财政局审核汇总后报区政府批复。
第十七条  对各综合治税成员单位搭建综合治税信息管理平台的奖励,由综合治税领导小组根据全年各综合治税单位的工作完成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  享受本意见奖励政策的单位,原则上不再享受区政府其他的奖励政策。
第十九条  在意见执行过程中,若遇上级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区内现有房地产企业在区外开发项目产生的所得税在李沧申报缴纳;区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李沧区承揽工程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总部变更到我区的区外建筑施工企业在区外项目产生的所得税等特殊情况,实行一事一议。
第二十条  本意见由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意见自二○○七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编辑:荆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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