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沧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区托幼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鉴于区托幼工作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工作变动,经区政府研究,对原区托幼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调整后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 杨 湧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
包 宏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甄孝刚 区教育体育局局长
成 员:
牟 明 区总工会副主席
李 欣 区妇联主席
江志平 区人事局局长
李京先 区发改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马克彦 区财政局副局长
姜继红 区民管局局长
张 伟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郭秀林 区建管局副局长
亓观杰 区卫生局副局长
何金明 公安李沧分局政委
王林科 规划李沧分局局长
冯进升 李沧消防大队大队长
刘建华 李沧交警大队副大队长
王平先 区教育体育局副局长
刘春洁 区教体局教育科副科长
托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教体局,刘春洁同志兼任
办公室主任。
附件: 托幼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
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李沧区托幼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托幼工作领导小组在区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全面负责全区托幼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并保证全区托幼事业健康、稳定发展。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协调托幼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研究全区托幼事业发展规划,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共同促进托幼事业发展。
区财政局应保证幼儿教育经费投入,全面提高办园质量。
规划李沧分局和区建管局应合理规划小区配套幼儿园和旧城改造幼儿园的布局和建设,保证配套幼儿园不改变用途、按时交付使用。
区人事局应加强幼儿园教师编制的管理和教职工队伍的建设,负责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工作,保证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提高办学效益。
区民政局要把发展学前教育作为社区教育的重要内容,与教育部门共同探索依托社区发展学前教育的管理机制和有关政策,同时严格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条例》对个人办园进行登记和管理。
以教体局和民政局为主的有关部门应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未经注册擅自开办的幼儿园托儿所,要按照《青岛市托幼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条例》规定依法查处,区托幼工作联合执法小组成员单位应予以全力支持,积极参与执法。
各有关部门应各负其责,严把园所审批关口。区教体局作为业务主管部门应从有利于全区托幼事业发展的高度合理规划布局,严格审查主办者的资格,承担对幼儿园的业务指导、分类定级管理,负责教育督导评估、园长教师考核和资格审定,促进园所发展。
区卫生局、区公安消防大队等单位应切实担负起审核、审批的职责,本着为幼儿负责、为家长负责、为社会负责的精神,在接到区教体局同意设立园所的通知后再进行现场考察,把好卫生保健和消防安全关口。同时要做好日常的监督检查和培训工作,确保在园幼儿的健康和安全。
公安李沧分局负责维护幼儿园周边地区治安,并协助托幼办的行政执法工作。交警部门应加大对园所车辆和驾驶人员的管理,定期检查,确保乘车幼儿安全。
发改局要担负起园所收费的监督检查职责,规范园所收费秩序,对有乱收费行为的园所应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妇联、工会等部门应积极宣传有关政策,争取各界支持托幼工作,推动学前教育事业发展。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加强对幼儿教师的养老和医疗保险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切实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托幼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团结协作,共同努力,加强对托幼工作的领导、监督和宣传,争取有利于托幼事业发展的政策,研究解决托幼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全面开创我区托幼事业新局面。
(青李沧政发〔2007〕78号 )
(编辑:荆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