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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社会安全科技防范网络工程建设的意见
2007-03-05 11:16:13  来源 : 李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  进入论坛


李沧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社会安全科技防范网络工程
建设的意见

 

        加强我区社会安全科技防范网络工程建设,提升社会治安防控水平,增强预防、打击和震慑违法犯罪能力,保护公私财物和公民生命健康安全,是区委、区政府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平安建设总体部署,推进平安李沧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是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三个文明建设的有效途径,对于实现“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工作目标,把我区建设成为现代化青岛的核心区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内保条例》)、建设部、公安部《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安防规定》)、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技防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主要任务

        按照“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向科技要民力,向科技要警力,向科技要平安,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行政性引导,社会化参与,多元化投资,市场化运作,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通过加强社会面技防体系、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私营网点技防体系、社区技防体系、家庭技防体系“四大防范体系”建设,实现全区所有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重点区域电子监控、电子报警和电子防盗“三普及”,其他重点部位及居民家庭技防应用率不断提高,并逐步实现居民同社区、社区(单位)同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同区公安分局“三级联网”,打造全时空、广覆盖、现代化的技防网络,安装电子监控探头达到3000个,不断增强防范、控制、打击能力,降低各类违法犯罪发案率,提高群众安全感。

        二、工作措施

        (一)不断加强社会面技防体系建设

        1、城区主要路口、交通要道、重要车站安装可视电子监控系统;

        2、旅游景区、重要沿海边线等场所安装云台摄像监控系统;

        3、大型公共广场地、商贸集中地、大型集贸市场地、外来流动人口聚居地等治安复杂场所安装可视电子监控系统。

        (二)不断加强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私营网点技防体系建设

        1、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的财会室、机要室、档案室、计算机信息室、重要物资仓库等要害部位,安装闭路可视电子监控系统、自动报警系统或其它现代化技术防范手段,并与公安机关110联网;已经安装的用于自防的独立技防系统,要逐步实现与辖区派出所联网,通过派出所再与区公安机关联网,实现分头建设,信息共享。

        2、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金库、运钞车或其他集中存放大额现金、有价证券的部位,金银珠宝的生产、营销和集中存放场所,电视台、邮政、电信枢纽的重要部位,以及大型商场、超市、停车场的要害部位安装技术含量较高的可视电子监控、联网自动报警系统,提高防控的动态化和实时化程度。

        3、武器库、弹药库,生产、存放、运输易燃、易爆、剧毒、致病毒菌、国家管制药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的场所、部位或者设施,以及供水、供电、供油、供气和供热单位的要害部位安装电子监控设施、自动报警装置及防火、防爆、防漏等安检系统。

        4、歌舞厅、洗浴中心、影像放映厅、网吧等公共休闲娱乐场所要在公安机关的统一指导下,安装恰当有效的技防系统。

        5、完善旅馆业(包括旅馆、宾馆、酒店)信息管理和派出所人口综合应用两大信息管理系统。

        6、单位机动车逐步安装无线报警、GPS卫星定位系统。

        (三)不断加强社区技防体系建设

        1、社区出入口、主要道路、公共区域安装可视电子监控系统;

        2、特别重要部位安装联网自动报警系统;

        3、社区外围安装周界报警系统;

        4、按照社区巡逻情况安装电子巡更系统;

        5、居民楼安装楼宇对讲系统、防盗报警系统或其他身份验证系统。

        (四)不断加强家庭技防体系建设

        1、大力推广家庭入侵探测系统、电子报警系统;

        2、大力推广无线烟雾、燃气探测系统;

        3、大力推广个人机动车无线报警、GPS卫星定位系统。

        三、建设要求
       
        (一)分类建设要求

        1、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规定,内保单位、重点要害场所、部位必须采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应当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技防设施;

        2、新建城市居民住宅小区,应当安装可视电子监控、周界报警、出入口控制、楼宇对讲等技防设施;

        3、老社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循序渐进,安装使用适合本社区实际的技防设施;

        4、其他单位、场所、部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安装使用适当技防设施;

        5、居民家庭在自愿原则基础上,鼓励其安装使用家庭技防设施。

        (二)技防工程设计、施工单位选择和技防产品选用原则

        进行技防工程建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应根据有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技防工程设计、施工单位,选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技防产品。

        (三)建立三级联网

        在公安分局设立总监控报警中心、各个派出所设立分监控报警中心、各个社区、单位设立监控报警站点,逐步加强居民家庭同社区、社区、单位同派出所、各派出所同公安分局互联互通的“三级联网”建设。

        四、投资方式

        (一)社会面技防系统投资

        社会面技防系统建设利用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私营网点技防系统投资

        1、各类新建项目、工厂实行“谁建设谁投资”,即由项目、工厂投资方投资;

        2、原有的综合性场所和设施实行“谁拥有谁投资”,即由实际拥有者投资;

        3、个体私营网点实行“谁使用谁投资”,即由实际使用者投资;

        4、工业企业实行“谁经营谁投资”,即由实际经营者投资;

        5、预算管理的财政拨款单位和部门从财政资金中调剂安排投资;

        6、机动车无线报警系统、GPS卫星定位系统实行“谁受益谁投资”,即由车辆的所有权人或保险公司投资。

        (三)社区技防系统投资

        1、新建小区实行“谁开发谁投资”,即由项目开发商投资;

        2、原有开放式居民小区实行“谁管理谁投资”,即由物业管理公司投资;

        3、对由企业集团管辖的村改居社区,实行“谁管辖谁投资”,即由企业集团投资。

        4、传统老社区实行区、街道和辖区内的单位以及居民按照一定比例共同投资。

        (四)家庭技防系统投资

        家庭技防系统实行“谁产权谁投资”,即由房屋、车库、机动车产权人投资。

        五、组织领导

        区成立社会安全科技防范网络工程建设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本区技防建设规划、重大部署、指挥协调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综治办。

        各街道成立相应领导组织和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技防建设工作的组织落实,工作机构设置在各街道综治办。

        六、相关责任

        (一)公安机关作为社会安全科技防范的主管部门,应根据《内保条例》、《安防规定》和《技防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好本辖区内的技防建设的技术指导、检查验收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对安全技术防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部门应将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纳入规划和设计规范,规定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总体设计中,均应包括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列入预算。工商行政管理、建管、技术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安防规定》和《技防办法》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安全科技防范建设相关管理工作。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在公安机关指导下,由单位领导或法定代表人负责,做好本单位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社区技防建设由各街道负责组织实施;其他各自组织实施。

        (三)设置技防设施的社区、单位应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建立技防设施的使用、保养、维修、更新制度,严格落实值班人员和值班纪律,保证设施正常、有效运行,并接受公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四)技防设施管理人员应事先由公安机关培训,符合要求的发上岗证,持证上岗。

        (五)技防建设的设计、施工、使用单位及相关人员均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对安装使用的技防设施及其管线铺设、安装位置、运作规律以及采集的信息等要严格保密,未经公安机关同意,不得对外公开。

        (六)凡在公共场所和公共区域安装的摄像头均应悬挂或张贴显著标识。标识应包含监控摄像头标志、中文闭路电视监控(此处已设闭路电视监控或24小时闭路电视监控)和英文CCTV(Closed Circuit Television)字样,由公安机关统一设计制作,摄像头安装社区或单位审领后悬挂或张贴。

        七、表彰奖励

        社区、单位安装科技防范设施的,区综治办和公安分局进行检查验收;对组织实施科技防范工作成绩突出的街道和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编辑:尹兆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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