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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李沧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02-16 11:11:25  来源 : 李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  进入论坛


李沧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李沧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李沧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一:《李沧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二:《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的意见》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一:

李沧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青岛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为:区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基金 )按规定用于建设的资金;上级部门专项补助的建设资金;现有国有资产存量安排的建设资金;区级财政承诺借贷或者偿还债务的政府性融资;按规定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其它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安排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的原则,积极引进市场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杠杆作用。政府投资的重点是需政府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益性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 一 ) 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

        ( 二 ) 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

        ( 三 ) 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责任制和合同制,确保工程质量 ;

        ( 四 )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或代建制。

        第五条  政府投资额在 50 万以上的项目,必须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发改、审计、监察、建管、国土、财政等部门按照其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七条  各主管部门在每年 9 月 30 日前提出下一年度拟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发改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政府批准同意后,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确定是否由政府投资建设。

        第八条  经论证,区政府确定需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发改局负责纳入项目备选库。在每年 10 月 30 日之前,由发改局牵头,会同审计局、监察局、财政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进行综合平衡后,提出资金安排等有关建议,报区政府审定。

        未列入政府投资备选库项目,不列入政府投资项目核准。

        第九条  根据区政府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安排意见,符合核准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经发改局审查后,报市发改委核准。

        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应当由上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或国家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其立项申报工作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区发改局负责办理。

        第十条  申请项目立项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 一 ) 申请报告 ;

        ( 二 ) 项目建议书或项目申请报告 ;

        ( 三 ) 规划选址意见和土地预审意见及环保初审意见 ;

        ( 四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次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总概算。经评审、核准后的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

 

第三章 项目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发改局根据区政府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安排意见和计划草案,经核准后,向各建设单位下发批复文件,并抄送财政局、审计局和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局根据发改局下达的批复文件和建设单位提报的项目用款计划,编制和下达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核准项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 ) 项目投资总额、资金来源、年度投资计划 ;

        ( 二 ) 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

 ( 三 ) 用于项目的选址规划、勘察、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咨询评估以及编制城市规划和重点区域开发规划等前期工作的费用  ;

        ( 四 ) 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未经区政府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者增减新开工项目的,由发改局会同财政局审查后制定调整方案,报区政府批准执行。未经政府同意不得在批准的规划方案中扩大项目的建设规模,改变建设内容和提高建设标准,如违反上述规定,财政部门不予拨款。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政府参与投资的经营性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实行项目代建制。

        项目法人责任制是指设立项目法人,由其全过程负责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的建设制度。

        项目代建制是指项目的建设单位与项目使用单位相分离,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为项目总承包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建设制度。

        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应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通过招标确定,发改、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作好招标的监督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前,应将标书中涉及工程价款结算和资金拨付部分的约定内容送达财政部门审核。如果标书中有关内容与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有所抵触,财政部门将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修改意见。

 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或代建制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经区政府批准确定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实行建设单位责任制。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含装饰装修)、监理、拆迁单位及大宗材料和设备采购应当通过有形建筑市场,依法实行招投标。对属于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服务等,应实行政府采购。

        政府投资项目严禁设计、施工和监理同体。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准备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在项目综合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报财政部门审核。

        政府投资的项目工程决算由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组织审查;对审计部门已审计的工程项目,原则上财政部门不再审查。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的竣工财务决算,及时办理有关帐目、资产及物资的核转、清理和移交。资产接收单位应依法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纳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计划,将项目资金通过国库或财政专户直接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或直接支付给项目承建 (承办、供应)单位。具体拨付方式是:工程建设管理费等间接费用直接拨付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工程建安费用经建设单位审核后直接拨付施工单位,对实行政府采购的工程设备款,按政府采购程序支付;工程勘察、设计、监理费等直接拨付勘察、设计和监理等单位。如果因设计、监理部门的工作失误导致工期延长、政府投资追加、影响工程质量,财政要相应扣减合同约定的设计、监理费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必须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改变资金使用用途。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设立专户进行统一核算。建设单位须按规定设立基本建设资金专户的,根据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规定,按项目单独核算。

        基本建设资金专户的开户银行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基本建设资金的收纳和资金的支付。未经财政部门许可,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无权动用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支配基本建设资金。严禁转存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流程。

        ( 一 ) 项目资金预算批准后,项目承办(实施)单位应积极做好前期准备工作。需实行公开招标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项目承办单位须将中标合同及相关文件报财政部门。

        ( 二 ) 拨款申请。根据合同、项目进展情况或项目承办(实施)单位需要拨付资金时,建设单位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资金申请表和相关材料。

        项目前期费申请程序: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展项目勘察设计、征地拆迁、方案编审等前期工作阶段,可申领前期工作经费,申请时应提交立项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含概算书)以及开展前期工作的各项有效合同。
       
        工程进度款申请程序: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合同条款和工程形象进度申请拨付进度款。申请时应向财政部门提交有权部门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中标合同、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监理部门签证,工程价款结算证明等。

        ( 三 ) 拨付。财政部门接到拨付申请后,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到项目现场进行核实,按照施工合同及工程实际完成工作量,根据规定的进度款到位标准提出拨款建议,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拨付资金。

        建设前期费和管理费拨付办法 :

        1、项目规划等前期费用在工程开工前提供合格作品一次性付清 ;

        2、土地和附着物补偿费用在工程开工前拨付到位 ;

        3、勘察设计费用提供合格设计作品拨付合同约定费用的50%,工程竣工决算审查后,按合同约定费用付清。

        4、监理费用和其他合理费用在工程竣工决算审查后,按合同约定费用付清。

 建筑安装资金拨付办法 :

        工程开工后,拨至中标造价的20%;工程进度达50%,拨至中标造价的30%;工程竣工后,验收合格,拨至中标造价的75%;竣工决算经财政部门审查批准,拨至审定工程造价的90%(如审定值超出年度预算,则按年度预算拨付进度款);工程审定造价的10%余款,待工程保修期满后拨付。

        对符合规定的项目资金申请,财政部门一般在每月5日、15日、25日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五条 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如因各种不可预见的因素出现工程追加投资现象,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应牵头组织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财政部门等到现场勘察、论证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区政府研究确定。

        第二十六条  对政府投资与其他投资“拼盘”建设的项目,工程竣工决算的结余资金,按照政府投资占总投资的比例计算财政资金结余数。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 :

        ( 一 ) 未按规定实行招投标的 ;

        ( 二 ) 未经财政部门同意,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委托编制招标标底的 ;

 ( 三 ) 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影响工程资金的变更事项,未经财政部门同意和参与现场签证的 ;

        ( 四 ) 未按程序报经区政府批准的追加项目 ;

        ( 五 ) 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的 ;

        ( 六 ) 资金未按规定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 ;

        ( 七 ) 有工程质量问题,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

        ( 八 ) 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

        ( 九 ) 未按规定要求报送项目相关资料、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用款计划或信息严重失真的。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发改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财务活动全过程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条  建设部门对政府投资的城建项目的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编制和申报、施工、质量安全保证等实施管理和监督;其他项目由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有计划地进行跟踪审计。

 第三十二条  监察部门负责监察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所有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职责履行情况,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决算和竣工验收后,出现超支情况,建设单位必须在30日内向区政府提交超支情况分析报告。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事故和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造成事故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如与《李沧区财政性资金管理试行办法》(青李沧政办发[2003]17号)内容抵触,以本办法规定为准。《李沧区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青李沧政发[2004]119号)同时废止。

 

 


附件二:

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的意见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设立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专户

        在区会计核算中心设立基本建设资金专户,用于政府投资项目的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

        二、纳入专户管理的资金范围

        纳入专户管理的资金范围:财政预算内资金、财政专户资金、上级部门专项资金、政府承诺还款的银行借款、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收益金、河道维护费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

        三、资金支付方式

        资金支付分为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备用金支付)两种方式。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对采用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采取授权支付(备用金支付)。

        四、会计核算基本运作模式

        (一)按照“建设项目预算管理体制不变、资金使用权和审批权不变、会计主体法律责任不变”的原则,由区会计核算中心代理各建设单位按政府投资项目分别设账进行会计核算。

        (二)账务设置分四部分:东部项目、中部项目、西部项目、中西部项目和区直各部门项目。东部项目是指李沧东部建设管理办公室牵头运作的项目;中部项目是指三产办牵头运作的项目;西部项目主要指都市工业示范园办公室牵头运作的项目;中西部项目是指中西部办牵头运作的项目;区直各部门项目是指区直各部门作为责任部门运作的项目。

        (三)会计核算科目分为资金来源类、资金运用类和资金结存类。资金来源类包括预算拨款、财政专户拨款、基建借款、上级拨入专项资金。资金运用类包括拆迁补偿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固定资产及其他支出。资金结存类是指项目竣工决算后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的差额,用于核算项目产生的收益(损失)。

        五、财政财务管理规定

        (一)土地收入用于补偿性支出、开发性支出和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供热、供气管网(含主干网)的配套设施建设;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与城市干网衔接的城市配套设施建设及规划红线内的中小学、托幼园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费用以及工程监理费;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及财务决算委托中介机构审查费;符合规定用途的其他支出。

        (三)河道维护费用于偿还治理辖区内河道发生的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

        六、监督与管理

        (一)项目竣工后,应及时进行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二)区监察、审计、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活动实施监督与检查。

        七、本《意见》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2006年4月1日起执行。

 

(编辑:尹兆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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