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
许可条件:
(一)建筑物产权归该场所或宗教团体所有;
(二)有相对固定的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
(三)其主要建筑设施相对独立;
(四)符合该宗教的传统规制。
申请材料:
(一)《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
(二)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四)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五)必要的资金证明;
(六)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受理机构:
李沧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地址:李沧区308国道615号 联系电话:87626805
许可程序:
(一)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30日内,对拟同意的,在征求拟设立地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基础上,报青岛市宗教事务局审批;
(二)青岛市宗教事务局应当自收到区民族宗教事务局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山东省宗教事务局审批。
许可时限:山东省宗教事务局应当自收到青岛市宗教事务局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办理机构:
李沧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地址:李沧区308国道615号 联系电话:87626805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编辑:尹兆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