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
许可条件:
(一)设立宗旨不违背《条例》第三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第四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的规定;
(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有必要的资金;
(五)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申请材料:
(一)《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
(二)民主协商成立管理组织的情况说明;
(三)管理组织成员的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
(四)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五)有关规章制度文本;
(六)场所房屋等建筑物的有关证明(属新建的,应当提供规划、建筑、消防等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属改扩建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属租借的,应当提供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和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七)合法的经济来源的情况说明。
申请受理机构:
李沧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地址:李沧区308国道615号 联系电话:87626805
许可程序:
(一)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前,应当由筹备组织负责,民主协商成立该场所的管理组织。管理组织应当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主持宗教活动的其他人员和设立地信教公民代表等组成。
(二)筹建设立过程应当由筹备组织负责,在批准的筹备设立期限内完成,并及时向区、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报告。
(三)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应当对筹建设立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区民族宗教事务局申请登记。
许可时限: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办理机构:
李沧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地址:李沧区308国道615号 联系电话:87626805
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编辑:尹兆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