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依据: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许可条件:
一、《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1条规定:具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1、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2、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4、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5、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6、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7、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8、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9、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2条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1、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个)。
2、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
3、在与内陆不连结的海岛定居的。
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3条规定: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四、《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4条规定: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五、《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5条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三十周岁。
申请材料:
1、生育申请书(审批表一式三份);
2、夫妻双方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双方所在单位或(居)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
4、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已收养子女的);
5、具有省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6、特殊情形的证明材料(如离婚判决书、独生子女证等);
7、夫妻双方合影彩照(2寸)一张(身边有子女的需三人合影;
8、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又申请生育的,应收回此证,停止优待,并追回已领取的奖励。
申请受理机构:
1、李村街道办事处 果园路9号 87895765
2、虎山路街道办事处 环城北路1833号 87977509
3、浮山路街道办事处 九水路211号 87896297
4、永清路街道办事处 永清路45号甲 84617067
5、振华路街道办事处 四流中路7号 84654028
6、永安路街道办事处 兴华路30号 84613521
7、兴华路街道办事处 兴华路30号 84632212
8、兴城路街道办事处 兴城路9号 84681726
9、楼山街道办事处 楼山路13号 84816377
10、湘潭路街道办事处 十梅庵路19号 84835138
11、九水路街道办事处 九水东路188号 87605800
许可程序:
1、个人申请。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到女方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受理。街道办事处受理。
3、审查。街道办事处和区计生局分别进行审查。
4、决定。区人口和计生局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作出决定。
5、送达。区人口和计生局在作出准予生育第二个子女决定的10日内将生育证送达到申请人或代理人。
许可时限:
街道办事处应自接到生育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和生育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区人口和计生局审批。
区人口和计生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决定批准生育并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的书面决定。
办理机构:
李沧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
地址:李沧区308国道615号 联系电话:87617706
(编辑:尹兆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