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山东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许可条件:
凡拟从事各类食品(含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保健食品、特殊营养强化食品、新资源食品,下同)及从事宾馆、理发店、影剧院、浴池、舞厅、展览馆、体育馆、商场、候车(机、船)等公共场所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须办理许可证。
申请材料:
1、申请书;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3、个体名称预先核准通知或工商执照副本;4、从业人员健康证和培训证;5、经营场所平面图;6、如从事加工类企业,还需提交工艺流程及配方。
申请受理机构:李沧区行政服务大厅
地址:李沧区308国道615号 联系电话:87637010
许可程序: 1、受理申请;2、审查材料;3、现场勘查;4、决定;5、核发证书。
许可时限: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告知延长期限的理由。
办理机构:李沧区卫生局
地址:李沧区308国道615号 联系电话:87627622。
(编辑:尹兆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