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申请材料:
拟从事音像制品零售、租赁经营的企业到区文化市场稽查大队领取申请表,并按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1、申请报告。报告中应当写明申请单位名称、地址、经济性质,主办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
2、申请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报的证明文件;
3、区文化局审核同意文件;
4、申请单位拟定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有关证明文件;
5、申请单位业务场所(房屋)使用权证明材料;
6、申请单位资金来源的合法证明文件;
7、经营管理规章和责任书;
8、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申请受理机构:
李沧区行政服务大厅
地址:李沧区308国道615号 联系电话:87637473
许可程序:
1、受理申请2、审查资料3、现场勘察4、决定。
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李沧区文化局
地址:李沧区308国道615号 联系电话:87637473
(编辑:尹兆磊)